立法院今天(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法院今天(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後增列「禁止散布家暴被害人性影像」,網路業者也有責任配合移除性影像。這次修法也將同性婚姻納入保護範圍,此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若有暴行,警方可以現行犯來逮捕。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若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警方若發現現行犯,應逕行逮捕。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在提案時表示,「逕行逮捕、逕行拘提、預防性羈押」都是有效嚇阻家暴的手段,然而「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卻不能採用以上手段,導致員警到場只能口頭勸說,毫無恫嚇作用。
另外,修法後也將擴大「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規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面對數位時代的性暴力,不得「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也納入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此外,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前述網頁資料與散布行為人之個人資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三讀條文還增訂,家暴或違反保護令之被告,若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情況下,違反法官或檢察官附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信或命令其遠離相對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地之特定距離等應遵守之條件,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另外,保護令增列增列「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讓被核發保護令者獲得更完全的保障。
至於申請新保護令或變更保護令的空窗期,依據三讀條文,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變更或延長,修正為期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最後,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將在修法後將獲得保障。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到現在,台灣社會經歷很多改變,尤其是2019年時通過,同性伴侶可以成為合法配偶關係,但是《家暴法》卻無法保障未同住的同性配偶姻親,如果當事人被公婆或是小叔等姻親肢體暴力,無法申請保護令,三讀後的《家暴法》改善了法律漏洞,將未同住的同性配偶姻親納入家暴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