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所提出的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經監察院調查,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辦理「噴嘴等118項」及「導風罩等124項」等軍機、軍艦引擎料件採購案中,因辦理採購人員的疏失,未發現驗收產品缺失,進而完成驗收並給付款項,不利我軍機飛航及軍艦航行安全,並涉有財務上不忠於職務上之重大違失行為。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蕭自佑所提出的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
監察委員指出,空軍司令部辦理「PIT輪盤等25項採購」及「一級輪盤等8項」等採購案中,因得標廠商繳交生產日期及產地與契約規定未符的貨品,但是辦理採購人員卻疏未發現,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傷害政府採購公平性,亦影響飛航安全,空軍司令部核有違失。
另外,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海軍司令部辦理「主機修理包3000HR等3項」、「引擎提升閥門擬桿等55項」等2件採購案,得標廠商繳交契約禁止中國地區產品,機關卻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顯然驗收作業輕忽草率,因此海軍司令部自有違失。
賴鼎銘、郭文東、蕭自佑強調,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辦理「噴嘴等118項」及「導風罩等124項」等軍機、軍艦引擎料件採購案中,得標廠商疑似出具偽造、變造之原廠證明或進口報單,而驗收單位雖已備具辨別該等證明文件真偽能力,卻仍通過驗收,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均應檢討改進。
另外,在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辦理相關採購案中,經查有採購契約未規範廠商出具進口報單及壽期證明、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保存採購文件,及未依規定參考廠商投標報價訂定底價,該二司令部應該查明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儘速改進。
此外,監察委員指出,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辦理採購驗收程序中或完成驗收後,發現驗收結果與規定不合,卻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驗收減價收受情事,應該審慎檢討做法的必要性,避免減價收受程序成為驗收不合格的替代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