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新增防疫隔離假條文規定,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並考量不同疾病特性,明定因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而受隔離或檢疫者,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等應給假,假別由各類人員請假法規的中央機關定之,例如勞工由勞動部訂定。
修法當中也新增電子圍籬相關條文規定。疾管署指出,考量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的傳播特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為即時掌握隔離或檢疫者有無發生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避免疫情擴散,經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
其中,在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期間,指揮官得指示運用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如:電子圍籬等,輔助查證其於受隔離或檢疫期間的行蹤,相關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疾管署指出,此次修法,也明訂外交、國防、經濟等相關部會協助防治工作事項,包含:增加外交部協助旅居疫區國人緊急返國,國防部國軍人員及醫療資源動員及協助防疫監控、情資整合與回報、指定地區人員與物資管制,經濟部主管防疫物資供應等,使疫情期間各項事務管理及跨部會協作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