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權二讀】接受調查者經「主席同意」 可請律師 綠委批:偽君子條款

上報快訊/賴姵霓 2024年05月24日 17:46:00
立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調查權的部分進行二讀,藍白再次以人數優勢通過50之2條的表決。(張哲偉攝)

立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調查權的部分進行二讀,藍白再次以人數優勢通過50之2條的表決。(張哲偉攝)

立法院今天(24日)續審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調查權部分進行二讀,國民黨與民眾黨再次以人數優勢通過50之2條表決,凡接受調查者,可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之。此外,下午也通過第51條最終的修正版本「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查、調閱處理終結後20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立法院今天續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增訂條文,最後表決通過藍白所提的「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3、4、5、6等條文均被撤案,不再增訂。

 

第51條原文「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最後表決通過藍白提出的版本修正,僅將調閱委員會改為「調查委員會」。

 

第52條同樣表決通過藍白提出修正版本,內文為「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民進黨立委范雲抨擊50條之2,認為人民到立院,拒絕回答還需主席同意,藍白立委還可以用該條文假惺惺說:「我有保障你的權益喔!你可以找律師陪同」。但連請律師都要調查委員會的主席同意,質問「人民在外面被告,要請律師,需要有人同意嗎?」

 

沈伯洋也提出相同看法,藍白就是想嚇唬人民,「不希望讓你有律師,但怕這樣又太過分,所以寫成可讓你有律師,但必須經過主席同意,這就是典型『偽君子』才寫得出的條文。」(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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