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風暴】二度逃過羈押 法官認「證據不足」僅提高保金

上報快訊/鍾知諭  2024年07月09日 17:39:00
鄭文燦最終12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陳愷巨攝)

鄭文燦最終12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陳愷巨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土地弊案收賄,桃園地院今天(9日)上午召開聲押庭,最終裁定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扣除之前的500萬,律師在20分鐘內籌出700萬保金,並辦理具保手續,檢方則當庭再提抗告;至於具保理由,桃園地院表示,鄭文燦涉洗錢罪嫌證據不足,且難認鄭就是洩密來源,因此裁定交保。

 

桃園地院指出,就《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但他的犯罪嫌疑仍重大;而洗錢罪嫌部分,鄭文燦同樣否認犯行,雖然聲請意旨所指的廖姓被告等人,曾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是犯罪所得嫌疑重大,但依目前事證,檢察官就此部分釋明不足,因而應予駁回。

 

至於洩密罪嫌部分,桃園地院說明,目前除了廖姓被告等人的供述或轉述外,並沒已其他的事證可作為補強證據,因此僅僅能說明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但難確認洩密來源就是鄭文燦,因此同樣應予駁回。

 

桃園地院也強調,檢方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鄭文燦有逃亡之虞,這部分聲請意旨有據;不過關於檢方指鄭文燦有湮滅、偽造證據、勾串之虞,這部分考量鄭文燦卸任市長已超過1年半,目前對於桃園市政府是否仍存在影響力的部分有疑義。

 

桃園地院進一步表示,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的構成要件,檢察官也並沒有說明哪些公務員知情,雖就目前卷內事證,也無從認定是否有輔助人手涉入,檢方也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無法作為附隨的聲請標準。

 

桃園地院續指,目前交付款項對向犯即廖姓被告、侯姓被告、楊姓被告等人,除了高齡的楊姓被告交保在外,其餘都已裁定羈押禁見,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而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已有2年,難認有羈押必要性。(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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