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貪污女檢陳玉珍收賄2300萬元 二審判12年

王怡蓁 2018年10月16日 13:44:00
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長年護航、包庇電玩業者收賄達2300萬元,一審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高等法院16日撤銷原判決,維持原刑度。(圖片取自TVBS電視台)

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長年護航、包庇電玩業者收賄達2300萬元,一審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高等法院16日撤銷原判決,維持原刑度。(圖片取自TVBS電視台)

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因長期包庇電玩業者,收賄2300萬元,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今二審判決12年,褫奪公權5年。法院更在判決書中批陳「破壞司法聲譽,損壞人民對檢察官執法維持社會公平的期待」。

 

陳玉珍曾擔任宜蘭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及台灣高檢署檢察官。經營賭博電子遊戲場業者施永華,於1999年尋求陳的協助,經營電動玩具店。六年半期間,施每月皆向陳行賄25萬。當電玩業者被查獲偵辦時,陳更利用「後案併前案」制度,收案後遲不結案,將有關施的案件轉由陳偵辦,並給予不起訴處分;更在擔任高檢署檢察官期間,向承辦的新北地檢關說,干預偵查個案,最後總共收賄2300萬元。

 

判決指出,施永華2006年投資失敗,遭受鉅額虧損,尋求陳玉珍幫助,陳趁機索賄3000萬,施不滿,因而向最高檢察總長自首,檢舉陳收賄,經最高檢察總長指示下,由特偵組偵查起訴,陳於一審承認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

 

判決指出,陳為躲避查緝,借用母親與姊姊的帳戶,還借用另一名檢察官郭學廉、郭母與郭妹的帳戶,將所收賄賂現金存入自己以及所借的帳戶。後續,郭因擔心出借帳戶中的證券會被查扣,因而全數變賣,阻撓檢調追查,因而,依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

 

高院指出,陳任職檢查工作10餘年,應該忠實執法,卻貪圖一己私利,「收賄長達79個月,金額高達2300萬」,踐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的形象,也出賣國家檢查權的核心價值,危害司法公信力。高院認為,陳雖承認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但對事實經過有所保留,審酌後,還是重判12年,褫奪公權5年。(藍定調「對蔡政府不信任投票」 激選民投票教訓民進黨)

 

高等法院刑事案發言人王屏夏說明判決理由。(攝影:王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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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陳玉珍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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