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對此,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這只是取消核電退場期限,不代表政府有積極推動核電的義務。(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立法院7日依據2018年通過的「以核養綠」公投案,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刪除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對此,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這只是取消核電退場期限,不代表政府有積極推動核電的義務,並也強調,老舊核電廠若要延役,則需要進行專業審查,「安全非公投能決定」。
2018年大選綁公投,由黃士修領銜提案的第16案公投「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以近590萬同意票數、且超過投票權人數四分之一門檻,順利通過。依據公投法,該項已於2018年12月2日失效,而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刪除此項已經失效的條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賴瑞隆表示,此次修法是因應2018年公投第16案過關,經濟部也已公告《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從2018年12月2日起,失其效力。既然公投以590萬票過關,還是會尊重民意,不再設定核能發電設施全部停止運轉的時間門檻。
對此,全國廢核平台7日發出聲明表示,「2025非核家園」期限條款廢除,並不代表就必然讓核電重新回到能源選項,公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認知該被尊重,「但事實上,我們必須指出,這可能是一個最難以被執行的一個能源選項。」
平台指出,「2025非核家園」僅是核電廠到期關廠退役,如核三廠的使用期限到期就是2025年,這並非提前關閉核電,僅是核電到期退場的正常期限,因此刪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是取消核電退場期限,「但並不代表政府有積極推動核電的義務」,尤其老舊核電若要延長使用期限,另需要專業審查把關,包括核安技術、地質安全上都需要重新審查,意外頻傳的電廠是否還堪用或是地震是否影響安全,「都不是公投可以決定的」。
平台亦表示,刪除該條文並不直接影響現在核電廠的除役,因為核電廠延役另有法規。任何一台機器用了40年都會老舊,甚至已經超過核電廠原來設計上的期限,核二、核三廠的延役除了要考量是否符合法規,還要考量會不會有安全問題。另外,恆春斷層甚至通過核三廠區下方,核三延役也還是要花高額經費提升耐震安全係數,「安全不是公投可以決定的」,政府應該要慎重考慮,也應以最高安全標準檢視,絕不能拿人民安全開玩笑。
而關於核四續建的許可與否,廢核平台認為跟此條文無關,而是必須重新評估財務預算,核四因為工程弊端不斷,多年來屢次追加預算,目前經濟部粗估還要花費600多億以上,以及6、7年以上時間,還不一定能夠完工且確保安全,因此重啟核四更不可能是現在能源問題的解答。
平台呼籲重回核能絕非正確的道路,並說全球發電的趨勢是往再生能源前進,且公投結果不代表民眾對核電毫無疑慮,各界應以最高安全標準來審視核電的延役或重啟議題。(散播災害假消息致人於死最高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