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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龜兒子」比動粗罰更重 陳師孟、高涌誠指公然侮辱違憲

王怡蓁 2019年09月20日 11:46:00
監察委員陳師孟(左)與高湧誠20日針對「公然侮辱罪」提出調查報告,認定刑法第309條第1項有違憲疑慮。(王怡蓁攝)

監察委員陳師孟(左)與高湧誠20日針對「公然侮辱罪」提出調查報告,認定刑法第309條第1項有違憲疑慮。(王怡蓁攝)

監察委員陳師孟與高湧誠20日針對「公然侮辱罪」提出調查報告,認定刑法第309條第1項有違憲疑慮。監察院收到民眾陳情,民眾因停車糾紛起爭執,雙方互控公然侮辱與傷害,但判決結果是「動口比動手」的刑責還多。陳師孟與高湧誠作出調查報告指出,尊重判決結果,但公然侮辱認定很主觀,罵人三字經有時無罪,但罵人龜兒子、許純美、張淑晶卻有罪?

 

該陳情案源於一林姓男子與人發生停車糾紛,沈男上前勸架,架開雙方時,卻導致林男眼鏡逕盼破損,刮傷臉部。林男不滿,辱罵沈男「龜兒子,幹你娘、幹」。台北地法院判決沈男涉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10天,林男涉犯公然侮辱,拘役30天,皆可易科罰金。

 

 

怪了! 動口的刑責竟比動手多3倍

 

陳師孟表示,檢察官協助林男上訴,因認為作證的攤商及沈男皆為友人,證詞未必真實。且林男自清未說髒話,僅因氣憤說了「龜兒子」,因此法院認定有違誤,應給予兩方相符的刑責。但法院判決指出,給予林男較重的罪責,是因林男犯後態度不佳,不願承認罪行,也不願和解。

 

陳師孟表示,這個案子看起來很小,但涉及公然侮辱及傷害罪,動口的刑責卻比動手的還多3倍,問題是出在公然侮辱罪,監委雖尊重法院判決,但認同檢察官說法,刑責應相符。

 

高湧誠表示,這個案子的判決表面上似乎有點顛覆一般人的看法,好像「動口不如動手!」他指出,司改國是會議106年3月30日第三次會議決議指出,應讓妨害名譽除罪化。根據統計,103到105年共有28073件偵結,占了全國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僅有5745件起訴,還不包括自訴的部分,大多不起訴,就算判決也沒有人受到自由刑。

 

 

博恩夜夜秀「以身試法」想釋憲 終判無罪

 

除了司改國是會議的討論,「博恩夜夜秀」的主持人曾博恩也曾挑戰妨害名譽的底線,請助理在節目上「故意」罵他,想聲請釋憲,以身試法,但最終的判決無罪。

 

 

高涌誠表示,法務部曾針對妨害名譽除罪化做出否定回應。法務部認為,不適合除罪化,因為《刑法》309的涵蓋範圍大,且名譽權型態多,有個人信用、名義等部分,要衡量所有法益需求,但司改國是會議未做細部討論。且外國的除罪化多是針對國家及政治人物,法務部也曾討論是否由民事訴訟,但假訊息問題多,用民事責任是否足夠,會不會造成有錢就可以罵人的情況。

 

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僅針對《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的部分進行除罪化,因為「公然侮辱」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有些話是發語詞、有些是媽媽教的話啊。

 

 

誹謗vs.意見表達 被指許純美、張淑晶毀譽?

 

高涌誠表示,在該陳情案中,言論自由最主要是保障「個人意見」,而不是「錯誤事實」,假訊息算是錯誤事實,這是社會秩序法要去處理的部分,但個人意見抒發在法院判決上也是主觀認定,司法院釋字也指出應保障言論自由。

 

調查意見認為,「公然侮辱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不同判決對於「幹」的認定不同,過去的判決中,曾出現罵人「你比宋楚瑜還奸、許純美、張淑晶」構成公然侮辱,那「龜兒子」到底會不會損人尊嚴?

 

調查意見也指出,涉及名譽權的疑義在多數見解上認為,公然侮辱是「意見表達」,誹謗則是涉及「事實陳述」,國家應該介入的是誹謗的部分,而不是人民的意見表達。

 

 

非鼓勵罵人 但​除罪化可防司法資源浪費

 

高涌誠表示,「真的動口不如動手嗎?」對於該判決還是尊重法官的裁定,但希望藉由該案讓社會討論。他指出,在調查報告的討論過程,的確有監委持不同意見,以可能不被司法院受理作為反對理由,不過他認為「公然侮辱罪」的確有違憲之虞。至於之後是否由院會來送聲請釋憲案,下個月將進行表決。

 

陳師孟認為,公然侮辱是微罪,也不是司改國是會議才提出,除罪化可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他提到,法官錢建榮也曾分析公然侮辱罪是否要以刑罰入罪,裡頭提到罵三字經未必真的會羞辱對方。陳師孟認為,法務部的否定意見是混淆所有的妨害名譽部分,但他們只針對公然侮辱。

 

高涌誠強調,「我不是說罵人是對的!罵人也是有法律責任,調查報告只針對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提出違憲質疑,並非鼓勵民眾罵人。」調查報告指出,由於公然侮辱涉及人民表意自由,除採取高度審查外,也應檢視憲法的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考慮除罪化,並納入民事求償。(塔巴颱風20日離台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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