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84出爐】保障國高中小生訴訟權 被記過可提行政訴訟

王怡蓁 2019年10月25日 18:20:00
25日大法官做出第784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若權利遭侵害,不限於退學等處分,只要程度夠嚴重,就可以提起訴訟救濟。(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25日大法官做出第784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若權利遭侵害,不限於退學等處分,只要程度夠嚴重,就可以提起訴訟救濟。(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台中高中一學生被記過,不服打官司卻遭行政法院駁回,因此聲請釋憲。這並非第一例學生因學籍、記過而提起釋憲,先前也曾有過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及684號解釋。25日大法官做出第784號解釋,理由指出,應保障各級學校學生的訴訟權,如果學生權利遭侵害,不限於退學等處分,只要程度夠嚴重,就可以提起訴訟救濟。

 

司法院指出,有兩學生的案件聲請釋憲,一案是台中長億高中的學生,分別因嘴上叼菸以及無照騎機車,遭記大小過各一次;另一新竹國中的學生則是因請病假,補考後遭打折算成績。兩案皆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遭以釋字382號解釋駁回,其中主要理由就是需影響到學生身份,像是退學才能提訴訟。

 

學生被退學、記過到底能不能提起訴訟?在釋字684號解釋中就已擴大解釋到大學生的權利受損,可以提起救濟,但未包含到國小、國、高中學生。當時,司法院長許宗力還在不同意見書中提到,「有權利就有救濟」,特別也針對中小學生的訴訟權進行討論。

 

解釋文指出,由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各級學校學生若是權利被學校以公權力侵害,就算不是退學的處分,只要夠嚴重,都可以提起訴訟。大法官指出,因此需要變更第382號解釋,382號解釋只針對會影響學生的身份的處分,像是退學。因此,本號解釋的重點在於,救濟範圍比382號解釋還大,即使不是退學,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

 

大法官表示,該釋字的重點是往後行政訴訟不能僅以382號解釋就駁回,而是看個案的權利侵害程度。至於在國中生案的評分辦法部分,則是不受理改變評分辦法,大法官的理由是,當事人未說明評分辦法如何違憲,而且學校後來就改變評分辦法,大法官審查的重點在於到底有無侵害學生權益,而不是評分辦法本審。該二案可以提起再審,未來學生權益受損也可提起行政救濟,但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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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學生 記過 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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