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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5出爐】警消海巡連續執勤24hr違憲 大法官:3年內修正

上報快訊/蕭惠敏 2019年11月29日 20:25:00
大法官29日釋字第785號解釋,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大法官29日釋字第785號解釋,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有警消人員認為,勤務時間勤一休一(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不合理,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9日釋字第785號解釋,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限相關機關3年修正。

 

高雄市消防員張家偉、前消防員徐國堯在2012年時,認為勤務時間勤1休1超時服勤不合理,因而向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天8小時、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的行政處分、給付加班費或准許休假,但3項請求都遭否准。期間張徐兩人曾就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提行政訴訟但敗訴,進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包括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大法官認為,兩規定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檢討修正。

 

不過,關於高雄市消防局「一勤一休」休假方式,大法官認為並不違憲,但相關機關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要求,對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安排,隨時檢討改進。(泰國簽證新制大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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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違憲 釋字785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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