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陳伯謙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可否減刑及其犯罪事實有待調查,26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射箭教練陳伯謙性侵高姓女學員後勒斃,再將屍體肢解、裝袋棄屍荒野,還割下乳頭、陰道做標本。一審依強制性交故意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死刑,二審認為陳伯謙「自首」改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檢察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6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陳伯謙曾在華山草原上搭建「野居草堂」,推廣傳統弓道技藝。2018年5月31日下午4點,高姓女學員到草堂飲酒聊天,6月1日凌晨陳伯謙趁高女酒醉昏睡時,性侵並勒斃她,將屍體藏放在草堂內塑膠箱,還將高女包包內現金花用殆盡。
6月3日晚上11點,陳伯謙用利刃將高女分屍,就地肢解 成13塊,分屍成7袋,並將死者左乳、下體割下,4日清晨將屍塊載運至陽明山區棄置,再返回草堂以明礬、鹽覆蓋左乳、外陰部返回住處 ,企圖製成標本收藏。
一審審理期間,陳伯謙翻供否認殺人,推稱凶嫌是「Eric」的男子,但提不出「Eric」身分。檢方及一審認為,警方在高女家屬通報失蹤後,立即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清查,且懷疑陳伯謙殺人,不符合自首要件,一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伯謙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的警方得以明確偵辦,既然陳伯謙因自首而取得有利的量刑因子,二審無法忽視此有利量刑因子進而維持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表示,陳伯謙就警方或被害人家屬探詢被害人行蹤的供述,有多次提供不實訊息以引導到其它方向調查等情況;原判決也記載被害人被殺害後,陳伯謙於2018年6月2日起即有刻意誤導的情形。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就陳伯謙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未綜合各項事證,斟酌說明裁量理由,有理由欠備的違疏,判決自首減刑的認定是否適法難據以斷定,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柯文哲:我反紅媒但也反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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