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上國際金融科技的步伐 台大法學院教授楊岳平:路徑圖2.0應進入下一階段

邱家琳 2023年04月14日 11:24:00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岳平。(楊約翰攝)

在「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中,資料共享是最關鍵的基礎工程,沒有它,金融上雲、數位身分、開放銀行、沙盒實驗都很難有進一步的發展。然而,金管會的態度相對保守,開放程度仍有限,不少專家學者期盼金管會在今年8月提出的「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版有更多突破。

 

對此,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岳平指出,「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自2020年公布後,沒有看到太實質的突破,僅有局部推動,這可以解讀為金管會還在摸索中、是漸進式的開放,但經過近三年時間,金管會應審視是否有進一步推動的可能,無論是開放銀行、資料共享、數位身分或沙盒實驗等議題,都該進入下一個階段。

 

 

台灣《金融法》跟不上國際 應兼容並蓄

 

楊岳平也強調,金融科技對監理者始終是很大的挑戰,在許多領域上,台灣金融科技的監管沒有落後國際太多,就法規而言追得算緊。比較多的問題是出現在執行面,因為監理資源不足,出現某些扭曲的情形。主管機關參考國外模式,但缺乏資源,只好退而求其次,採用迂迴的方式管理,造成一些卡住的狀況。

 

「這不是金融科技跟不上國際的問題,而是金融法本身沒有跟上。」楊岳平表示,美國的優勢是金融法設計完善,不需要修法就能推動金融科技上路,台灣的金融法不夠兼容並蓄,當新科技出現就局部修法,到了下一次又要再修法。雖然架構式的法規更新茲事體大,施行可能性較低,但不少專家學者都建議大刀闊斧改變現在的監理架構,他也同意這個論點,該修法就要修法。

 

至於有哪些可以借鏡的國家,楊岳平認為,在金融監理上,美國最為嚴格,許多人覺得這會抑制金融科技發展,但最大宗的金融科技仍來自美國,因為美國的規範明確,又保有一定的包容性,只要業者願意支付監管成本、多花一些錢,就可以執行。英國在監管上,沒有美國嚴格,相對比較抽象、很有空間。而新加坡與日本推動金融科技的腳步很快,這些國家都蠻值得參考。

 

金管會身兼金融科技的輔導與促進。(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此外,政府也可以透過培育雙向人才,協助主管機關與產業進行溝通。楊岳平認為,金管會要持續培養懂得產業的人,產業則需要更多人了解監理。台灣目前較欠缺法律人才投入金融科技產業,業者相對也不會把資源投入在法務與法遵團隊,與主管機關的溝通常產生落差,也沒有能力做更多談判。

 

 

金融資安歸誰管?可仰賴第三方機構認證

 

數位發展部在2022年8月成立後,許多業務性質涉及跨部會,金管會也是其中之一。據了解,金管會與數位部每半年會召開一次溝通平台會議,在今年3月的會議中,金管會已彙整提出金融機構的需求,如金融業者期盼個人資料可在授權下,取得數據分析的應用,數位部則預計在4月底前邀集相關部會、公會與業者進行討論。

 

問及金融科技依據不同業務,分別受金管會與數位部監管,是否會造成雙頭馬車的現象?楊岳平回應,數位部成立後,大家對它有很多期待,但數位部給予自己的定位卻不如外界期待的那麼多。數位部以建立技術與資安標準為主,而非管理個別業者,不太可能成為雲端服務業或個資法的主管機關,也不會監管全台所有產業的資安,金管會仍要擔起大部分的責任。

 

以金融上雲為例,可以發現金管會對資安的監管一向嚴謹,銀行過去委外使用雲端服務時,幾乎都得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來回耗費不少時間。直到今年3月,金管會才宣布鬆綁相關規範,預計最快9月上路。對此,楊岳平建議,金管會未來也可適度仰賴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如國際資安認證機構,或參考資安領域的國際規範,以通用標準來篩選合格雲端業者。

 

 

金管會規範嚴格 跨業資料庫仍有挑戰

 

無論是金融業或科技業,都希望透過資料共享建置風險管理資料庫、建立客戶風控模型、爭取更多業務機會,以迎來產業的創新發展。不過,在客戶資料的保密義務方面,金融相關法令規定比個資法更為嚴格,造成金融業在進行資料共享、資料串接時,受到很大的限制。

 

對不少業者來說,在金融上雲後,未來或許能結合數據分析,再透過人工智慧之規劃,提供投資者較為明確的投資策略,讓顧客獲取更好的投資報酬率。但如果缺乏資料共享的機制,各機構的數據庫各自獨立存在,就如同孤島般,沒辦法互相串聯,這些美好想像將可能就被扼殺在搖籃中。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分年亮點。(取自金管會官網)

 

楊岳平表示,從個資法來看,只要充分告知客戶,並得到客戶的同意,就能分享資料,但在金融法的保密規範中,解密定義並不清楚,必須看個案狀況判定。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跨業資料共享是下一波值得觀察的重點,端看金管會是否願意進一步處理與釐清。

 

「目前最大挑戰是主管機關的態度不明,造成每次做資料共享,都必須回過頭詢問主管機關是否可以。」楊岳平建議,客戶保密義務與個資法的規定應切齊,沒有必要疊床架屋。對業者來說,兩套不一樣的規定,並沒有比較容易遵循。而業者也應充分做足個資的保護程序,個資絕非准或不准給,更重要的是後續如何正確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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