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新加坡政策規劃,看台灣金融科技發展!政大法學院副教授臧正運提四大建議

邱家琳 2023年04月26日 16:37:00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臧正運。(楊約翰攝)

金融科技的浪潮席捲全球,英國、美國、歐盟與新加坡相對起跑較快,根據KPMG最新發布的「金融科技投資報告」顯示,新加坡於2022年的金融科技融資額更高達34億美元,創下3年來新高。身為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不僅有政府與學術機構的大力支持,產業與民間組織也紛紛積極跟進,盼共同打造健全的金融科技生態圈,成為亞洲的領頭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政治大學共同成立的「國際產學聯盟」於今年2月舉辦新加坡參訪活動,政大法學院副教授臧正運也參與其中,了解當地的金融科技趨勢發展與脈絡。從臧正運的觀察來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積極與國際接軌,反觀台灣缺乏明確的政策規劃,也沒有國家級的資源支持,為此他也針對台灣未來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提出四大建議。

 

 

新加坡打造開放、可預測的監理環境

 

「新加坡雖然小,但一直在前進。」臧正運表示,新加坡完全沒有自然資源,也沒有水,他們清楚知道自己命脈是什麼,科技與金融是他們最重要的利基,因此整體產業發展相對有策略性。

 

2022年首次擠下香港、成為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的新加坡。(取自Pexels)

 

臧正運也提到,舉凡國際推動金融科技、金融創新、監理法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都會用很快的速度追上,盡可能跟國際接軌,也會花心思與產業界互動,讓業者覺得新加坡是適合經商投資、吸引人才的地方,業者們普遍認為新加坡的主管機關相對支持與開放,監理的可預測性也很高,這對於吸引外資有很大的幫助。

 

問及新加坡有哪些可以借鏡的地方,臧正運指出,新加坡在政策規劃上有戰略思考,無論是金融上雲、開放銀行、虛擬資產等都有節奏地推動。與新加坡相比,台灣是相對資源豐富的地方,台灣其實也有地緣政治的優勢,還有傳統產業的發展利基,可惜的是,台灣有時候都把自己看成小國,花太多時間在內耗,看不出國家長期政策戰略。

 

 

跨產業、跨部門溝通有利金融發展

 

除了政策缺乏明確的長期規劃外,政府跨部門溝通問題也是台灣金融發展的困境。以數位驗證身分系統為例,各部會自行提出不同的身分驗證機制,像金管會建置金融FIDO、內政部推動行動自然人憑證、國發會則打造MyData平台,但卻陷入多頭馬車的困境。從金融發展的角度來看,未來將難以結合趨勢、落實跨機構與跨產業的資料共享。

 

臧正運也提到,英國、澳洲與歐盟都認為金融科技發展是跨產業的事情,例如數位身分機制擁有很多角色,包含數位身分提供者、信物管理提供者與身分交換的平台,政府應該規劃法制體系,讓想參與的人明白要符合哪些規範,不應該在不同產業間設定不同標準。

 

金融業正在導入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取自Pexels)

 

 

分業監理框架是台灣金融科技發展困境

 

金融業數位身分認證機制只是其中的一小例子而已,在推動資料共享、保單電子化、開放銀行等政策的過程中,其實都面臨同樣的瓶頸。「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是很好的規劃,八大面向都是對的。」臧正運認為,台灣的問題是策略方向、路徑選擇都正確,但執行成效卻都不顯著,面臨許多奇怪的障礙。在執行上應進行跨部會(局處)整合、打破既有傳統的分業監理思維。

 

臧正運指出,台灣雖然有一個金融管理單位,卻沒有管理整個金融業的金融法。銀行有銀行法,證券公司也有證券交易法,保險公司則有保險法,不同業法告訴你要成為哪一業別的公司,就得滿足哪些資格。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在法律規範上也涇渭分明,若政府要推動跨業別整合的事情,就必須面對規範上的障礙、機構內部的阻力。

 

「你得說服銀行局、證券期貨局與保險局同時修改規範,才有辦法在台灣推動一件事情。」臧正運表示,台灣分業管理的制度,有太多法律、歷史因素交雜其中,但金融發展勢必得打破業別藩籬,若仍用傳統分業監理架構管理,根本管不完,規範也不知道如何修改。

 

在國外,金融發展大多採取跨部會、跨產業的模式推動。不少專家學者憂心,若台灣缺乏這種思維,金融發展將持續僵化,長久下來,真正想要做事的人反而缺乏資源,政府應努力打造完善的體系,在執行策略上更有效率。

 

金管會身兼金融科技的輔導與促進。(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四大建議助台灣金融科技業者進軍國際

 

金管會即將在今年8月提出「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版,臧正運也特別針對目前的困境提出四大建議:一為改變台灣監理機關結構與資源,設立次級機關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二為訂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條例,透過法律層級處理數位金融服務規範;三為整合國家級資源與資金,投入金融科技的核心戰略產業,並幫助產業強化法令遵循、雇用法律顧問;四為善用公私部門的資源,幫助台灣金融科技業者走到國際市場。

 

臧正運說明,目前金管會負責金融科技的單位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但人員編制不足,多由其他處室兼任。在《金管會組織法》中,次級機關只有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組織內部應成立推動金融創新的次級機關,與傳統業務互為平行單位,同時也要有充足的人員編制。

 

「設置專責機關後,有法源才能相輔相成。」臧正運建議說,《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可以修訂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條例》,定義何謂金融科技,並針對金融科技業頒布法規命令、給予特許執照,也讓金融業的資料共享、數位身分機制設計、數位金融服務的規範有較高位階之法律依據。

 

至於資金要投入哪些金融科技的核心戰略產業,臧正運認為,資安管理與區塊鏈技術、系統整合、法遵與監理科技等三大領域,是台灣的優勢、可以發展的利基產業,然前提是要有越來越多人投入金融科技監理與法制的研究,了解各國市場規範的差異。此外,台灣也要靈活運用公私部門的資源,幫助金融科技業者與當地監理機關溝通、協調,甚至進行技術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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