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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羅的背景為何? 清代伐木造船遭原住民奮力抵抗

布琮任 2021年08月29日 07:00:00
台灣神木群眾多,經歷殖民時代以後,巨木已所剩無幾。示意圖。(資料照片/黃映嘉攝)

台灣神木群眾多,經歷殖民時代以後,巨木已所剩無幾。示意圖。(資料照片/黃映嘉攝)

在臺伐木修船的沿革

 

在康熙征臺後,臺灣正式歸入清朝版圖。雖然朝野多有議論表示「臺灣孤懸外海」,無關治國宏旨,但事實上,康熙並沒有全盤放棄臺、澎一帶的海事兵防。即使他曾有「棄臺島而不守」的念頭,他亦未曾摒棄臺灣海峽的海疆守備。究其原因,無非由於閩海一帶的海洋貿易「有益於生民」。康熙認為,海貿蓬勃方能令「東省(沿海)」一帶安定無事;而要令海上商貿往返無阻,便需削平盜寇,嚴巡海疆,促使「海不揚波」,安邦利民。換言之,有論者謂康熙征臺後,對臺灣、臺海不太重視,並僅以一種「被動式」的炮臺防守抵抗倭賊等語,或許未盡中肯;若輒論康熙只籌福建沿海一帶的陸岸防務,重陸輕洋,這亦有所偏頗。

 

其實,觀閱清代的硃批檔案與皇朝實錄,我們不難發現清政府自康熙二十一年(一六八二)已著力投放資源製船造艦,編修水師,定期巡邏東亞海域。而其籌海經略與會哨制度更比明季以來的海防方針更進一步。有別於明成祖(一四○二—一四二四)以後「棄守海島」、依賴「炮臺衛濱」的海洋政策,盛清政府一方面適度地調整內海邊陲的洋面空間,另一方面則致力秉持一種「海陸聯防」的守備模式。所以嚴格而言,十八世紀的清皇朝並沒有恪守一個棄海務而單重西北拓邊的「政治藍圖」;它所追求的,是一個能夠在管治上平衡中亞邊陲與海洋邊疆的大帝國。要證明康熙以至乾隆年間,中央已積極治理內海,監巡洋面的例子有很多,但礙於篇幅所限,本章只會聚焦在臺採木造艦這方面而已。

 

康熙早在一六八四年已於臺、澎設立水師營,由臺灣、澎湖水師副總兵詹六奇(?—一六九二)統領,負責監控閩海一帶的水寇與臺灣的前明餘黨。但當時在臺澎的標營戰船,多由內地廳員修造,臺灣只是提供樟木、藤、麻(用於索具)的原材料區。直至康熙三十四年(一六九五),為了減輕福建沿海一帶的造船壓力,並且改善戰船經常逾期竣工等問題,康熙遂頒敕上諭云:「(臺、澎戰船)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內地之員辦運工料赴臺興修。」自此,臺灣除了提供樟木等材料外,亦在中、北部設置造船廠(不過,這並非正規的軍工廠),協辦造船,是以「內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剋期報竣」。在康熙的諭令下達後,臺、閩兩地分力造船的規模的確有增無減,而閩海一帶亦慢慢成為建造、修繕戰艦的水師重地。另一方面,由於修造戰船的工序繁瑣,且耗費不少,所以有關製艦修船的則例也漸趨嚴謹,所涉及的官部衙府亦逐層增加。按黃叔璥在《臺海使槎錄》的記述:「至康熙四十五年……(康熙)令其(臺灣)與福州府分修(兵船)。議於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監糧廳代修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從以上引文看來,在閩、臺兩地分修戰船,在康熙眼裡並非無關痛癢的防務小事,反之卻是關乎帝國籌海固邊的軍國要務。

 

管轄戰船,羅列要工

 

及至雍正即位後,由於連接蘇、浙、閩、粵與直隸、山東一帶的海運航線與日遞增,海貿發展得以一日千里。然而,隨著海運興起,海盜侵擾港市、掠劫商船的問題愈漸嚴重,當中以福建、廣東一帶的情況尤劇。有鑑於此,直隸巡撫李維鈞,浙江巡撫福敏(一六七三—一七五六),福建總督劉世明,廣東提督董象緯等便先後上表,奏請雍正加強內海洋面上的軍事實力。相較康熙而言,雍正對於海疆的防務與控制更費心力。早在雍正初年,他已在硃批內明示「海洋緊要,實力為之」。而他更屢番下令加強沿海水師「叅遊分地巡防」,且指示提督巡撫「竭誠宣力訓練撫綏,務令武備修整」。

 

在雍正的籌海方略下,李維鈞等人的奏議很快便獲得批淮。然要增強海軍實力,自然需要廣造戰船,引文中提及要整修武備,大概亦與建造船艦有關。雍正三年(一七二五)下旬,兩江總督查弼納(一六八三—一七三一)遂建議在臺灣設立一所正式的軍工廠,修造戰船,用以巡轄洋面,肅清盜匪,並且嚴防日本的潛在威脅。查弼納建議在臺自設總廠造船的原因很簡單,諸如上文所說,臺灣是樟材的重要出產地,而樟木又是造船的重要用料,故在臺設廠,外則能「通達江湖百貨(意指藤、麻、竹材〔用於風帆〕等工料)」,內則可「聚集鳩工辦料」。所以,在臺砍伐樟木,就地修造兵船,「皆屬省便之議」。按照查弼納在奏摺內的說法,只要中央每年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將或參將一員公同監視」,便能「務節浮費,均歸實用」。故此,自雍正四年(一七二六)開始,部分監巡臺、澎、閩海一帶的戰船便併歸臺灣軍工廠修造,並由臺道、臺協互為督核。截至雍正十年(一七三二),由臺灣修造的繒船、走舸便近九十八艘,主要供臺灣及澎湖水師之用。如是者,清廷對臺海洋面的軍事控制便逐漸加強,海盜擾邊的問題亦能略為舒緩。不過,由於修船規模擴展的關係,臺灣一帶的樟林面積不免有所縮減;與此同時,臺島原住民對於官辦伐木的政策亦開始表現不滿,隨之而來的便是一系列的官民糾紛與衝突。

 

巨材所生,崇崗絕箐

 

臺灣雖屬樟林茂盛之地,但在臺灣伐木修船並非毫無阻礙。先不討論上文提及官方辦木與原住民的摩擦和衝突,僅就採伐樟樹一環,在技術上已有一定難度。由於樟樹體形高大,且多長於內山林區,要遣員砍伐必須攀山越嶺,並不容易,所以趙爾巽(一八四四—一九二七)便有「巨材所生,必于深林窮壑,崇崗絕箐,人跡不到之地,經數百年而後至合抱」的敘說。此外,周鍾瑄亦曾詳述採樟工程「勞民傷財」的原因,他表示:

 

鋸匠人夫日以數百計,為工須數閱月;每屬工人俱領官價纔十餘兩,尚不足支一日之費。凡食用雇夫等項,每匠勻派以補不足;工完方止。此為工匠之苦。工料辦齊,郡縣檄催,每縣約需車四百輛,每輛計銀三兩五錢,照丁派銀,保大丁多者每丁派至三錢,保小丁少者派四丁一輛,是每丁出銀八錢。合計三縣共派四千有零。所領官價,纔每屬三十餘金。此為里民之苦。至重料悉派番運;內中如龍骨一根,須牛五十餘頭方能拖載,而梁頭木舵亦復如之。一經興工,番民男婦,日夜不寧。計自山至府,若遇晴明,半月方至,此為番民之苦。今歲估修不過數隻,害已如此;若明歲大修三十餘隻,臺屬遺黎恐難承受,不去為盜,有相率而死耳!

 

根據周氏所言,伐樟造船不僅耗用人力,並且所費不菲;而工匠、里民、原住民亦各有難處,自有苦衷,足見採樟辦木殊不簡單。其實,早在周鍾瑄述說採樟的難度前,《重修臺灣府志》已記載臺灣知府周元文說明臺島辦樟、運載之難。周氏在〈詳情臺屬修理戰船捐俸就省修造以甦民困初詳文稿〉中有云:

 

臺郡僻在海外,百物不產,一切木料以及釘鐵、油、麻、風帆、棕、絲等項盡須遠辦於福州,紆回重洋,腳價浩繁;又有遭風飄失之虞。即採買之各料概係零星搭運來臺,一物不到,不能興工;及至到齊,不可以日月計算。其在臺採買樟料,則苦於鋸匠稀少,不能卒辦;且入山逼近野番,最慮生釁。而山多鳥道,先需肩運出山,方可車運至廠,亦必經月而後至。今以十五船之樟料,實屬萬難。況扣至興修之期,正值農忙之候;勢必重奪農時,荒工失業,於民又為苦累。卑府既稔知種種艱虞,情愿捐資賠墊,委員前赴福州省城照依原船丈尺從新打造,庶於軍工不致遲誤。惟是打造船隻,例應該營委員協同監造。其堪駕駛之船,仍令一例駕至省城;其不堪駕駛之船,即就近在臺變價。至於造完之後,亦應照依駕赴福廠之例,監造之員出具收管,領駕回營。伏祈憲臺俯賜轉詳,檄行該營委員赴省協同監造;並帶領舵水於竣工之日領駕回營。則頂戴憲恩於無既矣……況出樟處所逼近傀儡生番,最易搆釁。是此樟枋一項,雖非涉海遠購,其挽運之艱難、腳費之浩大,比購之內地更屬萬難。

 

周元文的建議雖然有其論點,但其中亦不免缺漏。首先,他輒言臺灣「百物不產」,顯然是對臺灣的風土民情觀察不足;其次,周氏亦低估了以陸路運木的風險。即使清政府能在雲南一帶以車輪搬載適合木植,其難度也不一定比在臺灣內山挽運樟木至造船廠,繼而就地造船為低。所以周元文雖然準確指出伐樟之難,但卻未有點明解難之法,他的建議未被康熙全數採納自然不足奇怪。事實上,雖然內地有足夠樟木得以製造戰船,但由於福建船廠(漳州、泉州及福州)每年造船的數量有限,故在臺灣設廠分擔,又或者就近製造是有其必要的。所以在雍正時期,軍工料館便正式設於臺灣南北路,負責木材的處理工作;木料經過剪材後,工匠便會將其運往臺南船廠,用於戰船的製造或繕修。

 

「番民」的頑抗

 

在臺伐木造船倍添困難的原因,亦包括臺灣原住民的武力抵抗。自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開始,由於原訂在界內山場的樟林已砍伐殆盡,雍正八年(一七三○)遂議訂移遷「生番界外」(如糞箕湖)一帶採辦木植。然而,官方斧鉞所到之處,原住民屢多負嵎頑抗,力保林被。據巡視臺灣御史覺羅栢修與巡視臺灣給事中高山的記載,在雍正內遷山界後,採木工匠被亂箭傷殺之事時有發生:計有軍工匠首陳勳於雍正十年被殺;次年十一月亦有匠人鄭恭、車夫郭有明進山鋸板時被「生番」放箭射傷。同年十二月初五,在加六堂一帶也據報通事盧賜、曾仲奇團隊在前往軍工簝廠時被「番民」狙擊。僅數日之後,弓役洪德奉命檢查鳳山木廠時,亦突遇「生番」亂箭射倒。類似的例子尚多,恕不贅舉。

 

但無論如何,因為伐木取材而造成的武裝對抗,無疑加深了軍匠工人入山採樟的壓力。即使中央政府多番增遣兵力,加強巡邏,但鑑於原住民久居山林,熟悉地貌,形蹤多變,營汛衛兵大多難以敉平滋擾,緝凶結案。如是者,覺羅栢修和高山便連署上表,奏請臺海兵船撥歸厦門、福州兩廠按期修造;樟木則從閩省延、建、邵三府的林區種植採伐。根據覺羅栢修的建議,由於福建內陸一帶在近年復殖情況理想,故從內陸林區砍伐木植後,沿溪順流省城,再由官民裝運出海送至造船處,雖有風險,卻可避免「生番」襲擊,「得永寧謐」。其後高山再補充,如果中央已明文頒令不再滋擾「生番」居地,但「生番」等「通事奸民」依舊越界度域,襲擊官民,查拏以後只要嚴加懲處,自然不致國法有誤,民心不穩。

 

 

※本書擷取自《海不揚波:清代中國與亞洲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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