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把事情「簡單複雜化」?  一篇看懂《逃犯條例》主角陳同佳自首引發的所有爭議

尚國強 2019年10月23日 07:01:00
港府一意孤行硬推《逃犯條例》修訂,最終爆發「反送中」亂局,同時折斷其他後路。(湯森路透)

港府一意孤行硬推《逃犯條例》修訂,最終爆發「反送中」亂局,同時折斷其他後路。(湯森路透)

2018年2月17日,港青陳同佳在台北殺害同遊女友潘女時,萬萬想不到會觸發港府《逃犯條例》修訂,進而導致已歷4個月仍未平息的「反送中」運動,隨著陳同佳洗黑錢案刑滿於23日出獄,峰迴路轉稱願意到台灣「自首」,隨即牽扯台港司法爭論,這場風暴從香港擴大至台灣。

 

面對中華民國法務部、陸委會要求港府「港人港審」優先處理,22日一早,香港署理政行政長官張建宗批評台灣不應將問題「簡單複雜化」,指陳同佳是自願「自首」,不存在被「自首」,又認為台灣不要作政治考量凌駕法治公義。

 

因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2日前往日本出席日皇德仁登基大典,留港的張建宗22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記者會指,陳同佳是自願「自首」,絕不存在被「自首」及政治操作,而陳衷心寫信給林鄭月娥,可見作出「自首」到台灣悔改的決定是很清楚。「這其實是一件小事,不應變成國際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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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宗續指台灣發出了逾30年的通緝令,全世界作法是有通緝均希望盡快讓犯人繩之於法,「這才是通緝的目的,有人自願到台灣『自首』,台灣方面應即時接收,這是常理的國際作法」。

 

對於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蔡清祥指,陳同佳案需以台港司法互助作解決辦法,張批評台為何如此堅持,又指香港法律在司法互助,在其司法管轄權中沒有扮演角色,「由於香港是『屬地原則』行《普通法》司法體系,需要在香港境內發生的案件罪行,港方才有權處理審理,反之發生在境外的則沒權處理」。

 

張建宗又認為台灣應以理性積極態度實事求事,別將問題簡單複雜化,以政治考量凌駕法治,最後張指港府願積極配合,會在適合時間把他「返回」台灣盡快審訊。


不過,陸委會、內政部、法務部22日下午再開記者會,改變說法指港府在不願審理的情況下,「港府不辦我們辦」,已致函港府將派檢警到港押解陳同佳到台,將最後決定權交給香港,這個轉變令港府措手不及,香港律政司晚上發出的聲明亦未有直接回應台方要求,這場既急且快的台港政治角力,充分顯示兩地程度的差異。

 


陸委會、內政部、法務部三方開記者會。(蔣銀珊攝)

 


台港屬地主義不同詮釋


然而,先撇除政治因素,就以台港司法的角度,兩地對「屬地主義」也有不同的詮釋。


張建宗所指提到「屬地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台灣稱「屬地主義」,是指一國或地區在境內發生的犯罪案件,不受涉案人士的國籍限制,擁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香港作為英國的前殖民地,主權移交予中國後所實施《基本法》憲制文件,承襲英國《普通法》奉行「屬地主義」。

 

基於殺人案在台灣發生,台灣與港一樣同樣奉行「屬地主義」,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只有犯事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不論是否有本國國籍,均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故陳同佳案台灣具有司法管轄權,即對嫌疑人進行審判,並進行判刑的權力。

 

然而,台方一直認為若陳同佳早在香港是有預謀犯案,即有犯罪動機及計畫,即屬犯罪行為是跨越兩個地方,則香港同時有管轄權。

 

故法務部21日所指的「港人港審」,認為台港雙方均擁有此案司法管轄權,陳同佳目前又在港服刑,理應由港府優先審理。


港府早折斷其他可能性硬推修訂


而面對著港一直聲稱《逃犯條例》未能修法,故沒法可依的問題,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張達明向英國廣播公司《BBC》表示,若港府要解決問題可作修法,將殺人罪納入海外司法管轄權中,即簡稱的「域外法權」,香港法院便能審理該案件。

 

這種作法是有案例可依,2016年,1名15歲港女與家人親戚同遊泰國時,在當地被27歲堂舅父非禮性侵。由於港府在2003年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隨後作修法,在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新增153P條,任何香港人在境外作出性侵犯兒童的行為,而相關兒童亦是香港人,回港後亦可以被港府起訴。

 

然而張達明所提出的建議,即如同發生事件後才作出修法,亦代表需設定追溯期來追究台灣殺人案,那將會回到起點,觸碰了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在4月「反送中」運動爆發前,否決了香港所有法律界提出的建議。

 

港府當時認為「港人港審」會違反香港《普通法》制度,對「屬地主義」帶來根本性改變,同時就算進行修法,也不能設立追溯期處理台灣殺人案,否則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港府的取態,是折斷所有解決問題的可能性,打著只有修訂《逃犯條例》才能解決問題的旗號。


這種情況便造成台港「羅生門」,台灣政府認為案件陳同佳或在香港有犯罪動機及計畫,香港是擁有審判陳同佳的權力,且並不違反香港的「屬地主義」,若有任何取證問題,則香港應啟動對台灣的司法互助,以正式渠道解決問題。

 

反之,香港政府則認為,案件上香港是沒有任何權力審理此案,而陳同佳在台灣犯案,應移交至台灣審理,故在沒法可依的情況,必需修訂《逃犯條例》,令陳同佳合法移交到台灣進行審判。

 


林鄭月娥牽頭修訂《逃犯條例》修訂,導致爆發反送中事件。(湯森路透)

 


當殺人案牽扯「一個中國」


不過,港府在公布的修訂時,卻將中國及澳門同時加入修訂當中,而本應為修法起因主軸的台灣,卻隻字不提,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其他部分」間接定義台灣,以避免台灣從香港法律上與中國分割,一起殺人案卻與「一個中國」原則牽扯起來。


面對這種情況,陸委會除了多次嚴辭指出港府通過修訂也不能「送台」外,由於港英政府在香港主權移交前,認為中國司法在國際標準有相當大程度落差,故未有將中國納入移交制度之中,港府現今修訂如同將港人對中國的司法「防火牆」一併拆毀,引起極大爭議最後爆發「反送中」運動。

 

香港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究竟是中國政府下令「中國一點也不能少」,還是港府在修法時,擅自搭便車乘機將中國與澳門加上修訂之中,再導致日後始料不及亂局,這一點連港人也覺費解。


張建宗最後表示,《逃犯條例》修訂將在23日立法會開會,啟動二讀程序並由港府正式在會上正式宣告撤回條例。經歷了暫緩、壽終正寢以及The bill is dead後,正式宣告「死亡」,但卻為時已晚。

 

無獨有偶,當日亦是陳同佳刑滿出獄的日子,一場由港府簡單複雜化的所爆發的巨大政治風暴,猶如對香港人、潘女的家人、以至「主角」陳同佳,開了一個絕不好笑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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