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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土銀督導不周 慶富子公司匯出近億元給另一子公司

朱明 2017年04月26日 08:50:00
慶富子公司聯貸案違約,挪用海科館專款近億元償還股東,且都是在海科館館方還未備查程序前,就先直接匯到偉日豐戶頭,這種「先斬後奏」的作法,無視聯貸合約的規範。(取自「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科館營運團隊」臉書)

慶富子公司聯貸案違約,挪用海科館專款近億元償還股東,且都是在海科館館方還未備查程序前,就先直接匯到偉日豐戶頭,這種「先斬後奏」的作法,無視聯貸合約的規範。(取自「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科館營運團隊」臉書)

慶陽海洋公司承攬基隆「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的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向土地銀行等5家國內銀行聯貸9億5000萬元的合約中,規定要償還關係人借款,先要向海科館申請備查後,方得支用,但根據資料顯示,慶陽海洋「營運收支專戶」,2015年7月到該年底,有5筆近億元以償還股東偉日豐公司的借款,不但違約,且都是在海科館館方還未備查程序前,就先直接匯到偉日豐戶頭,這種「先斬後奏」的作法,無視聯貸合約的規範。

 

慶陽與海科館公文是違約鐵證......

匯款前先發公文,還沒等到回覆就把錢一筆一筆轉出。

 

聯貸合約的第42頁中第22條第3款中規定,「…...營運專戶內之款項,其單筆金額逾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支出,債務人均應逐筆載明支出事由,並報請業主備查後方得支用。」;換言之,就是營運專戶內超過300萬元的使用,每筆都要報請海科館完成備查後方能支用。

 

聯貸合約的第42頁中第22條第2、3款清楚規定,償還關係人借款,得先要向海科館申請備查後,且管理銀行需每3個月定期查核並做成報告。(翻攝自聯貸合約)

 

以慶陽海洋第一筆違約匯款為例,根據資料顯示,慶陽海洋在2015年7月23日以「慶陽管字第201507233003號」的公文發給海科館館方,說明預計將償還關係人借款金額,計新臺幣6305萬元整,請貴館備查。海科館是在9月16日以「海科館經字第1040003736號」公文回覆並修正為金額6285萬元後同意備查;但慶陽海洋早在7月28日還未取得備查前,由陳偉志分別匯出5000萬元與1285萬元共6285萬元,給股東偉日豐公司,而非財報列為債務關係人陳偉郎

 

再者,2015年11月9日慶陽海洋以「慶陽管字第20151109002號」的公文,說明將償還關係人借款金額,計新臺幣1100萬元整,請貴館同意備查。當天這1100萬元就匯給了股東偉日豐,而海科館是在11月27日以「海科館經字第1040004657號」同意備查。

 

慶陽海洋7月28日在還未取得海科館備查前,就由陳偉志分別匯出5000萬元與1285萬元共6285萬元,給股東偉日豐公司,而非財報列為債務關係人的陳偉郎。圖為慶陽公司發起人名冊。(讀者提供)

 

但更扯的是,就資料顯示,慶陽海洋在2015年12月28日以「慶陽管字第20151228006號」公文,說明預計將償還關係人借款金額,計新臺幣1440萬元整,海科館是在2016年2月15日發出「海科館經字第1050000045號」同意備查;但這筆報請的1440萬元,在營運專戶中卻是由陳偉志在2015年12月31日匯出1940萬元給股東偉日豐,其中多了500萬元是未經申請就逕自支用匯出,根本不把聯貸合約規範當一回事。

 

聯貸合約的第42頁中第22條第2款規定「本計畫案興建期間,應經管銀行同意之債務人之會計師,或經管銀行認可之財務顧問公司或建築經理公司每3個月定期查核並做成報告…...」,由此可見聯貸案的管理銀行土銀難卸其督導不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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