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癮治療多元化 關鍵在掌握病人與治療角色

楊添圍 2021年09月20日 07:00:00
倘若去除了病人角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因失去輔導戒癮治療的立論基礎而崩解。(2016年勸導民眾勿吸毒活動/翻攝自花蓮同鄉會臉書)

倘若去除了病人角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因失去輔導戒癮治療的立論基礎而崩解。(2016年勸導民眾勿吸毒活動/翻攝自花蓮同鄉會臉書)

疫情持續,然而臺灣反毒的策略與措施未曾停止。反毒政策最重要的轉折,應回顧至1998年,將「肅清煙毒條例」更改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除刑不除罪的立法,將毒品施用者,視為「犯人」以及「病人」的雙重身分,用治療處遇手段,取代成效不高的監禁。就醫學觀點而言,這種取向是肯認,毒品成癮,是一種疾病行為,正如世界衛生組織所言,一種慢性精神疾病。另一方面,也強調個人意志無法抵抗成癮行為,因此必須維持一定的國家強制力,監督管理成癮者的戒癮治療。

 

這樣的轉折絕非一蹴既成,雖經精神醫學、刑事司法界先進與實務界多年努力,外界仍著許多誤解。比如,認為臺灣將毒品施用者除罪化,以國家經費資助犯罪者戒毒,或是認為戒癮治療只是緩解監所人滿為患的權宜之計等等。

 

實際上,成癮,或是精神病理上的「癮」,是複雜的生物學機制,癮本身構成了日常生活的動力與要件,卻也可能危害健康。認為毒品施用者(並非販賣、運輸或製造者)是病人,不僅基於堅實的醫學實證,更是認為,毒品成癮,是所有人都有可能犯下的錯誤,而不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毒品施用者,如果僅予以監禁,極可能失去社會連帶,形成更複雜惡化的犯罪行為,失去適當的社會和家庭角色。因而歐巴馬總統任期內,特赦千名非暴力毒品犯罪者,正是期待這青壯年人,可以重拾家庭角色與社會責任,走向復歸之路。

 

直言之,臺灣的戒癮治療在20多年的努力之下,已經略有成效。但是精神醫療量能有其極限,又因為成癮是容易復發的慢性精神疾病,加上社會復歸需要更多醫療之外的力量協助,因此去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正,讓醫療機構之外,國家認證的治療機構可以加入戒癮治療的隊伍,擴大協助量能,投注更多戒毒力量,而稱為多元化處遇。

 

然所謂治療,不同於醫療,在我國法律並無明確定義,因此對於治療機構的認定,確有爭議。雖然相關法規裡,對於戒癮治療,已經限定「治療內容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似有基本規範。唯筆者杞人憂天,唯恐戒癮治療重蹈其他國家覆轍,個人主張應回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之制定初衷,才能貫徹20多年來修法的目的,更可以解決治療機構的認定爭議。

 

既然立基於犯人及病人的雙重角色,醫療即是必要的介入手段,其他治療自然也是針對病人的治療。因此治療者當然是國家認證的醫事人員(如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等等),或是熟悉成癮治療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師),如此,才是對於病人的治療。更不至於讓多元處遇,成為「多圓」處遇,甚至於淪為他國時而可見,偽科學、反精神醫學的山達基主義者及其附隨組織的假治療。同樣地,倘若去除了病人角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因失去轉向處遇戒癮治療的立論基礎而崩解。因為,如果不是對於病人進行治療,為何獨厚毒品施用者,制定特別條例,豈非坐實了臺灣將毒品施用者除罪化的誤解?換言之,如果不把毒品施用者視為病人,基於平等原則,為何不讓相等罪責的各類犯罪者一律改為治療處分?

 

簡言之,只有掌握病人與治療的基本角色,並且謹記,三軍未動,糧草先行,對於負擔多重公共衛生任務的精神醫療與各種治療機構,投注更多資源與支持,才可以讓新世代反毒策略,進入下一個里程。

 

※作者為台灣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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