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守無罪推定不受外界干擾 為司法最後一道防線──回應《黑道皇帝「誤觸」彈匣一再判無罪》一文

陳德正 2021年10月02日 00:00:00
被告律師強調,司法權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應充分尊重司法人員之職權,不應對外肆意發言。(圖片摘自網路)

被告律師強調,司法權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應充分尊重司法人員之職權,不應對外肆意發言。(圖片摘自網路)

筆者近來閱讀貴報報導「司法烏龍檔案:黑道皇帝「誤觸」彈匣一再判無罪─這種理由竟寫得出來」,內容指摘正在高院審理之何盛松(下稱何男)刑事未確定案件為『司法烏龍』!令筆者大吃一驚,身為該案原審之辯護律師(此次發回更審未受任),本不願在案件確定前肆意評論,以免影響判決,豈料投書者竟認要判人民有罪才是保障人權?否則就是烏龍判決?更在案件審理中在媒體大肆批評,難道是下指導棋嗎?甚至文末還影射法官操守或收賄等,筆者極度不認同,難道兩次無罪判決都是無的放失嗎?只要判無罪就是操守不佳?筆者特投書澄清。
 

首先,媒體身為第四權,理應監督制衡有權者之施政,保障人民之權利,而無罪推定是刑法首要原則,法官對人民之行為認『無』有罪確信而判無罪,有何侵犯人權之有?本案並無被害人,實際之陳姓犯嫌因此罪判處七年重刑且入監執行完竣,伊三審定讞之犯罪事實均與何男無涉,倘要用同一事實再判何男有罪,當然要謹慎為之。而本案尚未確定,才剛發回高院審理中,投書者竟可不顧個資而摘取片段判決內文而下「烏龍判決」之結論,甚至文末稱「收賄行情表…也並非空穴來風」等企圖以與論壓力影響法官,實不足採。

 

實則,何男本案於93間遭拘捕時之案由為恐嚇(桃園地檢93年偵字第7863號),其中關係人即有平面媒體記者(名籍卷內均有資料),故投書者本應避嫌保持中立,而非針對司法未確定之案件作指摘。進言之,所謂【黑道皇帝】,從未經任何司法文件證實,本來就是媒體自行下的標題,當初於93年3月間之媒體報導「黑道皇帝開總統賭盤掃落網:黑白通吃勒索民代」,甚至請媒體守候於刑事局門口造勢拍照,彷彿第二次全國大掃黑功勳卓著,但文中所述之「總統賭盤」、「勒索民代」及「黑道皇帝」及組織犯罪、恐嚇等情事,均查無實據,何男從未被追訴,試問是否有報導不實?現在用莫須有的黑道皇帝來指摘批評,豈非自導自演?



其次,本案本就疑點重重,本案槍彈於92年9月23日遭警方查獲,並依法偵辦陳男,而本案槍彈之實際持有人陳男於92年12月起訴、93年3月判刑,檢警均未將何男以共犯身分合併偵查起訴,何以如此?而陳男遭起訴(桃園地檢92年偵字第16297號)及判決(桃園地院92年訴字第1763號)中,均認定本案槍彈之持有(保管)人確為陳男,犯罪事實為「陳男…受施男之託寄藏而無故持有上開槍彈,並藏置於住處」,且前開偵審案件中,從未出現何男之指紋鑑驗書,警詢、偵查時對何男留有指紋乙事亦未詢問?經查該指紋鑑驗書遲至93年3月於何男羈押抗告程序中方出現,又何以至此?警方稱於查獲隔天(92/9/24)即採得何盛松之指紋並已作成鑑驗書,為何陳男已被判刑確定後,該文件才橫空出世?是否要等到槍枝等證物被銷毀才提出?遑論該鑑驗書之採證紀錄表上之日期本為92/8/27,遭警方人為刪改為92/9/23(此點為檢方不爭執),何以如此?即使警方真係92/9/23送驗採得指紋,鑑驗書理應立即移送檢方合併偵辦,惟查陳男持有本件槍彈之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時僅附槍枝之殺傷力鑑驗報告,對指紋鑑驗報告隻字未提,甚至敘明「槍彈送請刑事局比對中」,又何以如此?為何檢警未將何男以共犯身分合併偵查起訴?完全不合刑事法理。我國對司法公信力的來源,就是相信終審法院的確定判決,陳男判有罪確定,且歷審判決中未提及何男有參與(共同持有)之情事(卷內查無何男之指紋鑑驗書),倘現今改判何男為共犯,當然影響陳男之犯罪事實或量刑,則陳男是否有冤獄?而陳男案已遭銷毀之證物又如何再勘驗?反而斲傷司法公信力。
 

再者,本件警方蒐證違反採證程序與鑑識規範,且違失情節重大,本案近二十年前當時的鑑識程序尚未完備,故本案之缺失如:「現場採證程序未建立證物監督鏈、未見證物交接清單、證物封緘袋、且員警將包包內不同夾層取出之槍彈全數堆放一處、現場採證亦未有適當之編號、無從得知各證物之原始位置及互相結合、分離之關係」,經一審法院調查後亦認:「本案依卷附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之記載,固未見有何記錄槍枝採證前之原始狀態、證物交接流程、槍彈置入證物袋、分開包裝、封緘之相關文件,而有違上開刑事鑑識規範之虞…縱本案現場採證程序確有未建立證物監督鏈、未製作證物交接清單、未記錄證物原始狀態、未將證物置入封緘袋等瑕疵」,故警方蒐證本有瑕疵甚明。由於本案證物取得之程序,攸關犯罪事實之認定,究係該彈匣原始擺放位置?有無確實存在於包包內?在包包內何處?該彈匣查扣過程之接觸人員?有無與其他槍彈結合或分離?至關重要,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在未調查清楚之前,僅憑一頁指紋鑑驗書(一個彈匣),就可以擴張成:「員警在陳男房內衣櫃中,在陳男包包內查獲三支槍、六個彈匣,在其中一個彈匣稱有何男指紋一枚,即『擴張』認定何男『持有』所查獲全部的三支槍、六個彈匣」之擴張解釋嗎?遑論鑑驗書遲未出現、採驗紀錄表遭人為刪改、何男與陳男未合併偵查起訴,及與陳男判決事實有矛盾等,本案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甚至何男於偵審時從未看過本案之槍枝(至今仍無法看到證物),律師要聲請力學鑑定(有無可能一個指紋就拿取槍枝?)、DNA鑑定(以毛髮皮屑檢驗有無持有?)亦無法進行,以一張鑑驗書就要判處人民重罪,如何讓人心服?倘若無法對有罪存百分百確信,本就應做無罪判決。
 

最後,投書提出所謂補強證據,更無從認定何男有罪:

 

如證據1、2「除非因為好奇將包包拉鏈拉開才有可能接觸槍枝,不可能是因為純粹尋物而碰觸槍枝」、證據3「警員…於桃園地院審理時先後證述:放置在衣櫃內用以藏放扣案槍彈之皮包有封住,打開拉鍊才會看到扣案槍彈」等,惟:檢方起訴書雖稱陳男證稱:「(…除非將包包打開…不可能純粹找東西就碰到槍枝)對」,但陳男自始不知該包包係打開或是關上,檢方此一假設(拉鍊有拉上)已有錯誤,而該偵訊筆錄根本與證人所述不符,甚至已達曲解證人本意之程度,據律師陳報之訊問筆錄之正確譯文,陳男係證稱:「(那你要拿雜物有可能碰到槍嗎?)應該是有可能」、「(所以直接去拿雜物不可能動到,碰到槍枝本身)可能找東西翻啦哪些」、「(因為我也不清楚,因那個包包有兩層拉鍊…不知道是拉哪一個有沒有打開」,是以,陳男並不知道有無拉開拉鍊,檢方何得認定陳男有將拉鍊關上?何況本案採得指紋之彈匣可能是獨立放置於後面夾層,任何人都有觸碰之可能性。又,警員當初搜索時是在三樓,與陳男之前存放之他處及一樓均不同,陳男或有移動取出,當然不能證明拉鍊始終都是拉上的。
 

如證據4「警方採得的指紋是在握起彈匣之側面處」等,惟:僅採集到一個指紋,如何單憑一個指紋握起整個彈匣?又如何得握起整支槍?以力學原理難以想像。倘若該等槍彈係何男寄藏並可把玩支配,何以僅在彈匣上採到?應該散落於槍枝、彈匣四處!況『持有彈匣』本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持有槍砲、彈藥』之構成要件所涵攝,該法既就「槍枝」、「彈匣」、「子彈」有不同法律評價,此為立法者之立法本旨,難道獨立彈匣上存有某人指紋,即可認定全數槍枝、彈匣、子彈均為該某人所有?均可得支配?如最初負責鑑識之警方證人葉瑞彬一審證稱:「本件採得之指紋是在編號三指紋位置及角度,並不可以判斷係使用或碰觸所留下,有可能使用或誤觸所留下」、警方證人鄧泉鐘二審證稱:「(依你看採集指紋的位置與角度,是否可以判斷是使用時留下,還是不小心碰到留下?)無法判斷」等,警方也作證可能是觸碰到,何以據此認定係何男所有並可支配使用?
 

如證據5「警方查獲槍彈的整梀樓層,都是何盛松所租用,扣案槍彈查獲處所放置的物品,尚有何盛松與其妻鐘月琴及其所經營立即清潔公司之金融存摺等重要文件,而陳仲興又是被告所帶領的「小弟」兼員工」等,惟:警方查獲槍枝係在陳男與女友居住之私人臥房內,與一樓間有鐵門相隔,何男無從進入,難道房屋租用人甚至所有人(房東)對於使用人(房客)之所有物品都具備所有權或管領權?而所謂查獲之存摺並非持槍犯罪所需工具,且並未查獲何男之印章、提款卡等,亦無何男之重要身分證件等,故陳男僅係順便代何男等人為存提款項之用(已如前述),且該包包內亦有他人之更重要證件(如健保卡、護照、金融卡等),無可以此認定何男對陳男有管領控制權,倘該包包係何男所有僅暫交由陳男保管(此為假設語氣),為何包內竟有陳女友吳女、女友母親乾女兒徐女之男友呂男、友人何男等人之私人證件與卡片?又與何男有何關聯?自不可單憑該等存摺,即驟認該包包係何男交付給陳仲興保管,更擴張解釋至包內全數物品(含本案槍彈等)均屬何男持有,顯非合理。何況陳男曾說「我是被告所經營立即清潔公司的員工,被告及其妻鐘女以及立即清潔公司的存摺是(查獲)前一天,他們委託我去領錢,忘記交還給他們」等語,更經更一審發函查明銀行,前揭存摺於案發前一日確有領取現金紀錄,與陳男案發時之證詞相符,亦與何男93年3月到案時所述「(你是否有叫陳男去銀行幫忙你存、提款等情事?)有」相符,所謂案重初供,當時遭拘提不可能串證,可見確有其事,此存摺根本無從佐證。進言之,所謂「大哥犯事,小弟頂罪」模式更屬無稽,試問何男是何幫派或犯罪組織之首領?而上下階層關係為何?陳男地位若干?為何陳男之案件未認定他是何男之小弟?倘此一模式連投書者都知道,何以檢警偵辦時卻不知道而未合併起訴?豈非失職?查陳男於何男案(93偵3695、93偵10547、93訴1011等)及自身案件(92偵16297、92訴1763等)之偵審過程,已陳述或作證相關案情近十次之多(92/9/24兩次、92/10/3、92/11/13、92/12/29、93/1/8、93/3/3兩次、93/6/3、93/12/27),陳男所述與何男大致相符,亦無翻異前詞之有,且陳男遭判七年重刑,當何男到案後其自身難保,身陷牢獄而難有利益糾葛,陳男有何甘冒槍砲甚或偽證等重罪來幫忙脫罪之理?此種牢獄之苦何其能忍?投書者用此一臆測之詞,將何男打造成大哥而陳男變成小弟,則何以陳男遭判刑時不出來仗義執言?完全無可採信。
 

司法權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應充分尊重司法人員之職權,不應對外肆意發言,倘遭誤解係在帶輿論風向,媒體第四權之尊嚴何在?倘若每個人受冤屈,都可透過媒體指摘法官或法院,則成千上萬之受害者及被告豈非充斥所有媒體版面?遑論本件投書未盡整個案件之全貌,所述更與事實不符,且本案刻正發回更審,閱聽大眾倘若受誤導又該何如?我國司法案件之結果雖本可受大眾公評,但在尚未確定前,應避免干擾法院,何況高院的兩次無罪判決,均符情合理,也經過審慎詳盡之調查程序,檢辯雙方於法庭上也充分攻防,根本沒有不合理之處,投書者不滿高院判決,竟可驟下標題『「司法烏龍檔案:黑道皇帝「誤觸」彈匣一再判無罪─這種理由竟寫得出來」!文末稱「司法公信力長年低迷不振,輿論一再抨擊司法審判不符合人民期待的公平正義,甚至譏諷法官操守不良,收賄有行情表…也並非全然空穴來風!」等大加議論,筆者除不予苟同外,亦覺此風不可長。

 

※作者為執業律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法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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