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提前上路挨批 林全說元旦實施、郭芳煜卻說沒提早

上報快訊 2016年12月22日 15:03:00
外界質疑一例一休條款提早突襲上路,勞動部長郭芳煜認為這是外界誤解,把刪7天國假跟特休時間擴大解釋成所有條文均如此。(資料照)

外界質疑一例一休條款提早突襲上路,勞動部長郭芳煜認為這是外界誤解,把刪7天國假跟特休時間擴大解釋成所有條文均如此。(資料照)

《勞基法》修正草案6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原宣布新制2017年元旦上路,但蔡英文總統21日突公布修正條文,包括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碼等7個未載明施行日期條文,從公告第3日,也就是23日起生效,引發企業界恐慌。

 

 

周休二日新制行政院官網發布元旦實施。(行政院官網)

 

延伸閱讀:一例一休23日上路 今年耶誕節還是給假

 

爭議許久的《勞基法》修正草案6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府21日正式公告《勞基法》修正條文,其中刪除7天國定假日和特休假加碼,法條中明定是從2017年元旦起生效,但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碼等條文,並未明定施行日期,勞動部證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這些條文自法令公布第3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從12月23日起實施。

 

對此,外界質疑是否有提早上路的嫌疑,勞動部長郭芳煜22日在立院受訪聲稱,這是正常修法程序,「絕對沒有提早問題」,可能有些人誤解,把刪7天國假跟特休時間擴大到所有條文均如此。

 

勞動部說,《勞基法》新法第37條有關國定假日的規定有明定自2017年元旦起施行,因此12月25日的行憲紀念日勞工仍可放假一天;第38條的特休假加碼、特休假未休畢須折現等條文,也是明定自2017年元旦實施。

 

另外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加碼為前2小時加給1又3分之1倍,第3小時起為1又3分之2倍計算,還有罰則提高等。

 

至於23日起生效實施的條文,主要包括一例一休,即勞工每7天要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過去的《勞基法》,在加班費只有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1以上,再繼續延長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2以上。但隨著《勞基法》修正為「一例一休」後,勞工每周2日的週休,一天會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若雇主需要勞工可以自行選擇其中1日作為「休息日」到公司加班。

 

因此,加班的日子就可以區分成「平常上班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例假日」。

 

但為何外界會認為《勞基法》新法包括一例一休等規定,會在2017年元旦上路,是因為行政院長林全在8日的行政院會中,明確表示「周休二日新制預定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院長提示時,也說「周休二日新制預定將在106年1月1日起實施。」行政院當天發出的新聞稿標題為「林揆:確保勞工權益 周休二日新制將於明年元旦實施。」因此讓外界認為,勞基法修正條例應是於2017年元旦上路。(張雅貞/綜合報導)

 

勞工加班費怎麼算?

 

平常上班日、休息日:

前2小時:﹝原時薪+ (原時薪 x 1/3)﹞ x 加班總時數

第3小時起之後每小時: ﹝原時薪 + (原時薪 x 2/3) ﹞ x (加班總時數-2)

 

*「休息日」加班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

 

國定假日、例假日:

前8小時(未滿8小時也以1天算)=原日薪 x 2

第9小時以後的前2小時=﹝原時薪+ (原時薪 x 1/3)﹞

第11小時以後=﹝原時薪+ (原時薪 x 2/3)﹞

 

*未滿8小時也以1天計,超過8小時的部分要給加倍工資

*國定假日除給加班費,還要再讓勞工補休一天

*「例假日」僅有天災、突發事件雇主才可以要求員工加班,否則雇主將被罰最高100萬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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