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聯合國也支持抽稅納管電子菸

王郁揚 2020年11月21日 00:00:00
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分部 2020年5月最新報告顯示支持「適度規管」電子菸有利長期菸害防制。(湯森路透)

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分部 2020年5月最新報告顯示支持「適度規管」電子菸有利長期菸害防制。(湯森路透)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簡稱WHO FCTC)於2005年2月27日生效,是全球第一個公共衛生公約;台灣菸害防制法則是於中華民國86年3月4日制定、3月19日公布,菸防法開宗明義便指出「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菸防法最後一次修改為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1月23日公布,距離今(109)年已經超過十一年未修正,筆者認為,無煙代用品/減害菸品(電子煙、加熱菸)是這次菸防法修法的主要戰場。

 

美國FDA與台灣菸酒管理法:尼古丁電子煙是菸品

 

美國FDA對菸草產品的定義是:「旨在供人類食用的由菸草製成或衍生的任何產品,包括菸草製品的任何成分,零件或附件(用於製造成分,零件或物品的菸草以外的原材料除外)。」  例如,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ENDS)中使用的電子液體(E-Liquids),電子煙(E-Cigarettes),霧化器(Atomizers)和電池(Batteries)都屬於菸草產品。

 

且台灣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且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料之其他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顯示尼古丁電子煙符合菸酒管理法中代用品與菸的定義。

 

台灣衛福部執意將尼古丁電子煙列為藥品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聯合國:抽稅納管 為政府帶來雙贏結果

 

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分部(WHO EURO) 2020年5月最新報告顯示支持「適度規管」電子菸有利長期菸害防制;聯合國(UN)也表示:「以類似菸草產品的方式對電子煙徵稅,透過提高價格、阻止消費來保護國民,為政府帶來雙贏結果。」對此,筆者認為:「世衛於2017年國際人權日宣示『健康是一項基本人權』。此次世衛報告表示為了保護公共健康應適度規管電子煙,因此本人為了推動2040無煙臺灣(Smoke-Free Taiwan 2040)目標,才在公共政策連署平台發起「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連署,希望蔡政府菸防法修法能與國際接軌、保護兒少與全體國人健康。」

 

※作者為無煙台灣基金會FSFT創辦人/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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