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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獎條例爭議】提供租金、地價及房屋稅減免優惠給藝文團體 文化部估反增1.76億淨稅收

楊毅 2021年01月06日 16:42:00
民進黨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據文化部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在計算租金、地價及房屋稅等優惠後,政府淨稅收反增1.76億元。(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民進黨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據文化部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在計算租金、地價及房屋稅等優惠後,政府淨稅收反增1.76億元。(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民進黨急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引發爭議。除了綠營草案中第28條有關古董文物、藝術品拍賣所得擬採分離課稅方式,大幅調降稅率至1.2%或0.6%,遭到在野黨批評替富人減稅、圖利特定拍賣業者外,草案第18條另提供相關租稅優惠,明定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之不動產,以出租方式提供藝術工作者或事業,其租金得予優惠或減免,並可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藉此協助文化藝術發展。不過,根據文化部提出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在計算租金、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相關優惠後,政府淨稅收竟反而還可增加1.76億元

 

此次《文獎條例》大幅修正,文化部增訂第18條規定,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43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租金得優惠或減免,並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實施年限為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日前通過初審後,22日召集朝野協商,最終決議將照政院版提案通過,但由於文化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在委員會審查後、朝野協商前一天才送至立院,同樣遭到國民黨立委批評為「先射箭再畫靶」「先上車、後補票」之舉。

 

文化部在《文獎條例》增訂第18條規定,明定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提供藝術工作者或事業,其租金得予優惠或減免,並可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文化部提供)

 

 

振興藝文發展 《文獎條例》新增第18條鼓勵承租

 

根據文化部針對《文獎條例》新增第18條相關稅賦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指出,我國文化展演場地數,由2010年3692個,成長至2012年4404個,每年近乎成長 10%,此後呈持平,惟2017年下降至4267個,2018年再下降至 3930個。類似情形也出現在藝文活動舉辦數,2010年至2014年每年藝文活動舉辦場次皆呈現微幅增加,但自2015年下降至5萬3908場次,此後雖有小幅增加,但2018年僅舉辦5萬5839場,相較於最多時期 2013年 6萬6389場,已減少 15.89%,顯示我國不論在展演場地數或活動舉辦數,已出現警訊。

 

我國文化展演場地數,從2010年3692個,成長至2014年4445個,之後慢慢至2018年再下降至3930個。(文化部提供)

 

同樣地,參與藝文活動人次,2010年至2014年每年多呈現雙位數成長,於2014年達到2億6327萬9千人次高峰,此後小幅下降,2017年再回到 2.6億人次水準,然 2018年又呈下跌,值得政府關注我國藝文發展是否有隱憂。

 

另一方面,在藝文團體數部分,我國自2012年以來每年皆呈現小幅增加,至2018年已有6363團,顯現政府或民間藝文團體能量仍足,但相較於展演場地數或藝文活動舉辦數之衰減,表示平均每藝文團體可使用的空間與舉辦的活動數減少,此種現象長期而言將不利於藝文團體發展,一方面難以提升藝術文化水平,另一方面也將有害藝文團體生存。

 

在藝文團體數部分,我國自2012年以來每年皆呈現小幅增加,至2018年已有6363團。(文化部提供)

 

至於我國國人每年每戶平均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支出,多維持在7.3萬元至7.7萬元間,每年變動幅度相較於展演場地數、藝文活動舉辦數、藝文活動參與人次小,呈現穩定狀態。表示國人對於參與藝文活動所願意支出的金額,每年皆保持一定水準,國人支持藝文活動並未顯著改變。

 

我國國人每年每戶平均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支出,多維持在7.3萬元至7.7萬元間。(文化部提供)

 

因此,該評估報告指出,此次《文獎條例》新增第 18條,期望透過減免公有或國營事業之不動產地價稅及房屋稅,增加公有或國營事業提供不動產出租予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用之誘因,並採用租金優惠或減免方式,藉此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承租,以擴大公共空間提供作為文化藝術事務使用。

 

從評估報告指出,《文獎條例》新增第 18條採用租金優惠或減免方式,藉此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承租,擴大公共空間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取自ART TAIPEI 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

 

 

據文化部稅式支出評估計算 每年淨稅增約 1.76億

 

根據文化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計算,經以「最初收入損失法」、「最終收入損失法」及「等額支出法」分析,估計每年淨稅增約 1.76億元,若以政府直接補助,每年所需經費約 2.3億元,因此採行稅式支出較為有利。此外,在「非稅收面」可達到的具體效益,則包括:協助藝文團體取得合適場址,發展藝文事業;降低藝文團體營運成本負擔,維持正常營運;活化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增進整體政府收入;鼓勵新進藝文團體發展藝文事業,提升整體藝文水準等。

 

其中,若以「最初收入損失法」分析,計算基礎為現有立案登記之藝文團體數6360團中,目前已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者計有3460團,假設納稅義務人行為模式不變,在有存在租稅獎勵法規時,該報告評估在現況下,若新增《文獎條例》第18條後,政府所減少的地價稅金額每年約706萬元、房屋稅每年損失金額約535萬元,合計每年稅收損失約1241萬元。

 

以「最初收入損失法」分析,若新增《文獎條例》第18條後,政府在地價稅和房屋稅損,合計每年稅收損失約1241萬元。(文化部提供)

 

但如果採用「最終收入損失法」計算,即採行租稅優惠法律後,納稅義務人相關行為模式的改變或效果,對其他稅收的影響數,則為淨稅增。考量《文獎條例》新增第18條後,對於經濟行為的誘發效果,該報告以穩健方式,假設目前承租私人不動產之藝文團體2903團,於修法通過後,全數改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誘發效果所增加之稅收損失,地價稅每年新增約 647萬元稅損、房屋稅每年新增約 457萬元稅損,合計每年新增稅損約 1104萬元。若再加計「最初收入損失法」,其中地價稅每年合計稅損約 1353萬元、房屋稅每年合計稅損約992萬元,每年新增稅損則合計達到2345萬元。

 

 

經估算及財措評估 文化部:採稅式支出應可行

 

不過,該評估報告指出,由於租金收入導致公有或國營事業每年營所稅,約可增加 1.84億元;維護管理費節省數,則導致每年增加營所稅1496萬元,合計每年淨稅增約 1.76億元。 其中,參考各縣市政府及政府相關單位規定,地價稅以一般用地稅率1%降至0.2%計算,減免幅度達80%;房屋稅稅率則比照非自住之住家使用稅率1.5%降至1.2%,減免幅度20%;租金優惠租金以正常租金水準8折計算、即優惠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以 20%計算、維護管理費用以每坪每月50元計算(即每平方公尺每月15.15元)。

 

據該評估報告指出,由於租金收入導致公有或國營事業每年營所稅,和維護管理費營所稅,合計每年淨稅增約 1.76億元。(文化部提供)

 

該評估報告另指出,估計若該項稅式支出未推出,租金優惠金額由政府直接補助,亦即假設《文獎條例》未提供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免,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提供出租予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之誘因不足,由政府直接補助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租金優惠差額。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若未順利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該項優惠金額由政府負擔,每年政府補貼數約要花費2.3億元,此金額相較於採行稅式支出之淨稅增約1.76億元更為不利,因此,建議仍採稅式支出為佳

 

經綜合評估後,文化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認為,新增《文獎條例》第18條後,依「最初收入損失法」估計,每年稅收損失合計約1241萬元;但若依「最終收入損失法」估計,每年稅收損失約0.23億元、稅收增加約1.99億元,合計每年淨稅增約 1.76億元。若以政府直接補助,所需經費每年約2.3億元,採行稅式支出較為有利。基於提升我國整體藝文水準,發展藝文事業,有需要協助藝文團體取得合適場址,扶植藝文團體,降低其營運成本負擔,以維持正常運作,並活化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經稅式支出估算及相關財源籌措方式評估後,該稅式支出法案應屬可行。

 

【文獎條例爭議】
綠營急推藝品拍賣稅降至0.6% 遭疑為富人減稅淪洗錢工具
●推行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 文化部估較符合租稅成本利益
●推動台灣成「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 文化部估中港回流交易額達47億元

 

關鍵字: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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