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官不語」到「大鳴大放」 ─談黃瑞華法官炮轟最高法院扣壓審判新聞稿

黃錦嵐 2021年01月15日 00:02:00
黃瑞華是個特立獨行、勇於衝撞司法網羅、爭議性頗高,可說是毀譽參半的「異類」法官。(圖片截自東森新聞YOUTUBE)

黃瑞華是個特立獨行、勇於衝撞司法網羅、爭議性頗高,可說是毀譽參半的「異類」法官。(圖片截自東森新聞YOUTUBE)

去年底,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投書媒體,以嗆辣言語公開炮轟最高法院前任院長鄭玉山、現任院長吳燦「打壓新聞稿,侵害審判獨立」,引爆「法官審判工作範圍界限為何?」與「院長是否有核閱審判新聞稿的權限?」的爭議,一時間,司法圈內議論紛紛,可是,社會輿論似乎視為「司法茶杯內的風暴」,反應相對冷淡得多。

 

筆者自76年底第一步踏進最高法院迄今,雖說大半時間都只在書記官長室或記者室呆坐,但偶而也能認識幾位法官、聽到一些幕後傳聞,集腋成裘,對於最高法院的審判新聞發布還有點認識,不揣淺陋,對於此一「司法茶杯內的風暴,也想表達一點看法。

 

壹:最高法院的審判新聞發布三階段

 

一、 看不到裁判理由,也看不到裁判書的法官不語階段

 

最高法院的新聞發布大約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看不到裁判理由,也看不到裁判書的「法官不語」的階段。這個階段很長,起初,連發言人都沒有,記者要寫最高法院的裁判新聞,找院長、書記官長提供裁判資料,得到的答覆是:「你到法院外看看板子(公告欄)!」,筆者很幸運,出道也晚,沒趕上這個「看板子」的年代。

 

不知何時起,記者可以走進書記官長室看主文公告,請官長調當天裁判的前審判決─因為只能寫上訴駁回的定讞判決,記者只能照二審判決寫新聞,實際上是以二審判決混充最高法院判決來寫。30多年前,記者只能請書記官長提供死刑確定判決或重大案件的定讞判決一件,就筆者記憶所及,提供二件以上的情況極其罕見,至於發回更審判決的理由,在裁判當天是不提供記者的,記者當然也不可能寫,自為裁判那更不用想,幾年都看不到一件。

 

簡言之,那是個最高法院高高在上,除了法官不語之外,基本上,是個不提供判決書、判決理由,也不大搭理輿論媒體的冷衙門。

 

最高法院的「解凍」,大約從林洋港任司法院院長,於77年召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當年,改革會議上發生板橋地院院長陳培基重炮痛批最高法院事件,次日,各大報都以一版頭條處理這則新聞,高院書記官長室有位老先生(曾跟過最高法院院長褚劍鴻)私下問司法記者:「為何各報都會以這麼聳動的標題報導這則新聞?」,有位記者前輩回答他:「最高法院長年都高高在上,不理會記者的新聞要求,有機會哪有可能不痛批?」。

 

其實,要說「解凍」也沒那麼快,大約最高法院從重慶南路搬到長沙街之後,82年2月,王甲乙接任院長起,最高法院的新聞發布才稍能滿足記者的要求,但是,法官還是不語,只是記者可以調取前審判決的件數慢慢的增加了,記者還是看不到已製作完成的裁判書,要看最高法院的裁判書,只能迂迴的找高檢署或最高檢署檢察官幫忙,後來,經筆者向書記官長黃武次(後來轉任監察委員)反應爭取,院長才將他看過的裁判書(主要是刑事判決)拿一部分(還不是全部)到記者室。

 

二、發言人統一代言階段

 

最高法院設發言人統一對媒體發言,大概始於紀俊乾庭長,這是第二階段。當年,還是因為法官不語,不願意面對媒體,最高法院院長王甲乙乃指定紀庭長擔任發言人,這也就是張升星法官所謂的「授權」發言人發布新聞稿的「代言」階段。

 

在這個發言人「代言」階段,有一段很長時期,發言人雖然形式上會核閱審判新聞稿,但是,多半只是擔任校對錯、漏、別字的工作,除非新聞稿顯然有疏誤,會與承辦法官或審判長研究修改一下,否則,基本上,只是「服務性質」的「代言」而已,不能多說話,說難聽一點,只是「讀稿機」、「校對機」而已,根本談不上「判決新聞稿之發布,均屬首長核閱之範圍。」的首長核閱權,對於歷任兼職發言人的庭長,例如,紀俊乾、張信雄、張淳淙、花滿堂、陳世淙、邵燕玲等人而言,幾乎都只是「苦差事」,算不上是個「官」或「管」。

 

大約從102年起,當時的最高法院長楊鼎章,正式將審判新聞稿的核閱權明定在「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之中,將新聞發布先由合議庭製作,再送書記官長、發言人、院長核閱後發布的實務作法明文化。

 

可是,實務運作時,不論是書記官長或發言人、院長,幾乎還是扮演「讀稿機」、「校對機」,或「看頭看尾」的「把關」角色居多,只有例外情況時(例如,當有社會矚目案件的審判新聞稿可能發生「突槌」疑慮或爭議),因茲事體大,才會扮演「核閱權」角色,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新聞發布,當時的刑事發言人張淳淙庭長即扮演過實質核閱權的角色,這次黃瑞華主筆的簡和平假釋聲明異議案裁定,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亦如是。

 

三、法官要搶回發言權階段

 

最高法院的新聞發布,突破審判新聞的「大一統」,法官敢公開向院長嗆聲叫板,要搶回審判新聞稿的發言權,進入「大鳴大放」階段,應從黃瑞華於102年9月調進最高法院以後開始初露出端倪,近幾年來,聲量逐漸強大,附和支持的法官也日益增多。

 

據懲戒法院109年度字第1號判決要旨:依照我制定法官倫理規範所參酌的「班加羅爾司法行動原則」─「法官應應僅在其所判決的案件中闡述其理由,法官公開捍衛判決理由,一般而言,並不妥當。」。

 

貳:特立獨行、勇於衝撞司法網羅、爭議性頗高、毀譽參半的「異類」法官─黃瑞華

 

可是,黃瑞華還是勇於突破(說她「我行我素」亦未嘗不可)「法官不語」的法官倫理誡命,急於搶回審判發言權(或說是話語權),經常私下主動找記者或被動接受記者訪問發表審判新聞,這在最高法院是眾所週知的。

 

黃瑞華是個特立獨行、勇於衝撞司法網羅、爭議性頗高,可說是毀譽參半的「異類」法官。例如,當檢調怠於蒐集屏東縣長伍澤元的貪污罪證時,她以板橋地院法官身分,竟然越俎代庖扮演起檢察官角色,勇闖屏東去蒐集伍澤元的貪污罪證,更當庭收押伍澤元,並重判無期徒刑;當高檢署檢察官陳瑞仁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國務務機要費案時,她也敢主動投書直指起訴書違憲;還有,她主筆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關說收賄案時,敢在不開庭辯論情況下,逕行改判謝明達無罪定讞;最近之作,就是主動投書媒體,炮轟最高法院前任院長鄭玉山、現任院長吳燦侵害審判獨立。

 

正因為黃瑞華勇於衝撞司法網羅,有媒體稱呼她是「司法改革紅衛兵」,但因她的裁判爭議或疏誤,例如,她曾改判牧師唐台生性侵案無罪(後來唐台生被判決性侵有罪定讞),被某婦女團體抨擊為「恐龍法官」─此一名稱,似乎始見於黃瑞華,後來才成為民情抨擊法官的常用詞。

 

儘管「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明定院長對於審判新聞稿有核閱權,但是,實務運作上,卻是因人而異,例如,前院長鄭玉山的作法是:要發布審判新聞稿的案件「必須先等院長核閱新聞稿之後,才可以公告裁判主文」,這種作法似乎有「事前送閱」的疑慮,黃瑞華質疑鄭玉山有侵害審判獨立之虞,並非無端生事,鄭玉山院長實在婆婆媽媽,的確管得太多了!

 

至於黃瑞華質疑吳燦院長扣壓簡和平案的審判新聞稿,有侵害審判獨立之嫌,那就言之太過、太嗆辣了,似乎也不合法官倫理規範。

 

作者認為,黃瑞華質疑吳燦(如圖)扣壓簡和平案的審判新聞稿,有侵害審判獨立之嫌,那就言之太過、太嗆辣了。(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勇於衝決司法網羅的人,對於司法體制的改革而言,雖有值得肯定之處,但是,有「紅衛兵」的摧枯拉朽破壞力,衝得太猛,難免有「走鐘」的後遺症,也是顯而易見的。黃瑞華其他可議之處,還有她所主筆的裁判初稿,假若不是其庭長陳世淙嚴格審查把關,不要說錯別字的疏誤,單就法律見解而論,也有不少具有高度爭議性有待斧正的論述。

 

其實,勇於論述、固執己見、逞強好辯,是黃瑞華從高院任法官、庭長迄今始終如一的習性,曾與她同事過的法官,例如陳憲裕(已轉任律師)、宋祺(已提前從最高法院法官退休)都知之甚詳,陳憲裕還經常與她從辦公室辯到餐廳,吳燦在高院當法官時也曾是黃瑞華的庭員,當然也深知,不同意見書更是沒少寫。

 

如今,黃瑞華雖然調升最高法院法官已近8年,但是,積習絲毫未改,經常在刑事庭會議或法律研討會上放言高論、固執己見,甚至,在討論某件兩歧見解爭議案期間,因她要請假出國,竟然公開要求刑事庭會議暫緩決議,因為她回國後還有意見要說,這也是最高法院院內前所未見的奇聞妙事。

 

回到黃瑞華主筆的簡和平案,那也是關於「是否應連同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行政處分一併撤銷?」的高度爭議性的案件,最高法院內部從刑一庭到刑九庭,即有4種不同見解,甚至在刑一庭(即黃瑞華那庭)也有2種不同見解,如此高度爭議性的裁判,在院內爭議未弭平之前,黃瑞華搶著要先裁定,並且急著要以院的名義公開發布裁定新聞稿,這很可能使下級審誤解這就是最高法院的最新統一見解,是顯而易見的,院長吳燦徵得刑一庭庭長(亦是簡和平案裁定的審判長)陳世淙同意不予發布,黃瑞華竟然主動投書媒體說:(最高法院)「扣壓新聞稿,侵害審判獨立」,這不是言之太過了嗎?

 

參:一點建議─最高法院審判新聞發布宜採「雙軌制」

 

最後,筆者擬提出一點建議。

 

從黃瑞華的炮轟最高法院前後任院長中,筆者可以感受到黃瑞華的「憤怒」,也可以感受到最高法院院長吳燦的「憂心」。黃瑞華的「憤怒」,是因為合議庭就是狹義的法院,要發布自己的審判新聞為何還要受制於院長的核閱權?而吳燦的「憂心」,是唯恐院內仍有審判歧異、亟待統一見解的高度爭議性裁定新聞之發布,可能引起下級審的誤解與紛擾。

 

筆者認為,黃瑞華的「憤怒」雖然有所本,但是,未免太過嗆辣了,似乎不合法官倫理規範;吳燦的「憂心」也有理,但是,格於司法院訂定的新聞發布內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司法院若不改,他也無可奈何,只能繼續獨自面對黃瑞華這個「司法改革紅衛兵」的嗆辣言語與辣媽作風。

 

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將審判新聞稿列入書記官長、發言人、院長的核閱權範圍,的確有干預審判疑慮,宜儘速修定,改採「雙軌制」─亦即以「院」名義及以「庭」名義發布兩軌併行。

 

法院的定義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廣義的法院即是一般所認知的法院,狹義的法院就是承審個案的合議庭,法官審判案件時自稱「本院」,即是此義。只是,這種「法院有兩種」的情況,並不是人盡皆知,為免滋生誤解或混淆,最高法院的審判新聞發布宜區分開來。

 

假若承辦合議庭不願直接面對媒體發言,願意授權發言人發布新聞時,可依現行程序,書記官長、發言人、院長對新聞稿內容核閱後若有疑慮,可以建議修改(畢竟不是承審法官,不宜逕行擅改)或不同意循發言人程序公布;假若合議庭要自行發布新聞說明,也可以不循發言人程序,直接以承辦合議庭名義發布新聞,或推派合議庭成員公開說明,此時,院方就無須介入核閱審查新聞稿了,發言的責任完全由合議庭自負。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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