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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指責西方殖民時代的劣行根本邏輯不通

高仙芝 2021年04月02日 00:00:00
中國指責西方國家曾對原住民做過錯事,因此「沒資格在人權問題上做教師爺」,這點邏輯上説不過去。(美洲原住民/維基百科)

中國指責西方國家曾對原住民做過錯事,因此「沒資格在人權問題上做教師爺」,這點邏輯上説不過去。(美洲原住民/維基百科)

近期,中國和西方各國展開大駡戰。西方指責中國在新疆壓制維吾爾人,甚至有國家把之定性為「種族滅絕」。中國則反唇相譏,指責西方各國「才是搞種族滅絕的一方」。以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發言為例,「種族滅絕」在美加澳「曾是現實存在的事實」,沒有資格站在「教師爺」的位置指手畫腳,在歐洲加入因新疆問題對中國的制裁之後,中國的「種族滅絕」反擊面擴大到英德法等國,把「殖民主義」和德國的屠殺猶太人等事也拉了進來。

 

對西方國家把現在中國在新疆的行爲定性為「種族滅絕」,在國際法意義上是否能成立,筆者並不清楚。然而,把西方國家以前的行爲與西方國家對中國指控的行爲相提並論,這顯然沒有説服力。

 

首先,種族滅絕作爲一種「罪行」,是二戰之後才確立的。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且在1951年1月12日生效以後,國際法中才以成文法的方式把「種族滅絕」正式作爲一種罪行。即便根據國際法的案例法原則,更早地追究「種族滅絕」的罪行也是二戰之後的紐倫堡大審判和東京大審判的事。但當時尚未有「種族滅絕」的法規,德國和日本的相關罪行是按照「戰爭罪行」和「反人道主義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而處理。即便追溯到「違反人道主義罪行」,其最早的成文法也只是在1899年第二次國際海牙會議才開始提出,並通過1907年第四次海牙會議才制定的,其第一次應用也是在紐倫堡審判中。

 

中國指責西方國家的所謂「種族滅絕」罪行,除了德國屠殺猶太人的事件,都發生在十九世紀,更遠在二戰前,也就是在「種族滅絕罪」甚至「反人道主義罪」訂立前。

 

法律沒有追溯力,把國際法訂立之前的行爲與國際法訂立之後的行爲相提並論,完全缺乏法理。當然,不能簡單地認爲,基於追溯力而無法以法律追究的以前的行爲就不是錯的行爲,但「無法可依」與「知法犯法」兩者區別在哪裏,相信讀者都能分辨。

 

二戰前種族滅絕罪「無法可依」,和當下「知法犯法」兩者區別在哪裏,並不難分辨。(維基百科)

 

美國印第安人政策

 

其次,我們儘管不能用當時「無法可依」為西方國家歷史上的錯事辯護,但在殖民地時代,殖民者對原住民的行爲當時甚至不被視爲「錯誤」。以美國對印第安人為例説明。美國(以及殖民地時代的西方殖民政權)對印第安人政策可分爲三個階段。

 

在殖民地時期和建國早期,政府一向把印第安人領地視為外國,印第安人事務屬於戰爭部(即現在的國防部)管理。美國政府和印第安人時戰時和,土地被視為戰利品,勝者為王。放在現在的角度,西方人搶奪印第安人的土地,當然不能算是「道德的」。可是當時,印第安人等「不文明」的人即便有政權形式,在國際法上也不被視爲「國家」,因此,美國對印第安人的戰爭甚至算不上國際法意義上的「侵略」。

 

相反,在美國看來,建國之後的擴張的土地是通過條約向其他國家真金白銀購買或通過打仗而割取的,前者如路易斯安那購買案的土地,後者如美墨戰爭中獲得的土地。要說「侵略印第安人土地」,那麽法國和墨西哥(西班牙)是奪取印第安人土地的第一「經手人」,美國對這些印第安人更沒有什麽「罪惡感」。這好比在甲午戰爭後,日本通過條約佔領了臺灣,這時日本人就不必為獲得原住民的土地的主權,而對原住民有歉意;因爲,中國(滿清)才是第一次把這些土地「主權化」的國家。

 

從傑斐遜總統開始,美國采取了新策略:即一邊歸化印第安人,成爲美國公民(此前不承認他們是美國人),讓他們融入西方社會;一邊以向印第安人贖買土地的方式把他們從原居住地遷往較為貧瘠的中西部。對比起強占和驅趕,贖買當然是較為文明的方式。當然,大原則如此,各個總統的具體操作也有很大區別。傑斐遜總統是真心推行贖買方式的,價格高,也不硬性執行。但是後來的傑克遜總統就沒有「善意」,所謂贖買的價格之低和強占無異。他主導在1830年通過的印第安移除法更把5個已「文明化」的印第安部落通通強行移到中西部,釀成大災難。在19世紀50年代後,美國立法建立印第安保留地,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限制印第安人的活動範圍,以保證美國人對西部土地的需求。

 

南北戰爭後,美國開始了對印第安人的新思維。為了減少美國人與印第安人的衝突,格蘭特總統提出把印第安人美國化的構思:把印第安人從保留地或者原居地移出,分散送往全國各處,在新的地方分配給他們土地以保證他們的生計,讓他們接受美國式的教育,最終使他們徹底融入美國社會。

 

不管最後的效果如何,格蘭特肯定是懷有良好願望的。在他看來,這套方案一舉兩得:既可使雙方衝突減少,有利於民族和諧;也有助於印第安人過上現代化生活,融入美國大家庭。可事與願違,這種充滿善意的政策卻掀起了美國史上最血腥的幾場印第安戰爭,包括蘇族戰爭,最後被迫草草收場。格蘭特一片好心換得這種結局當然是有很多原因,包括當時官場腐敗,令政策在執行層面大打折扣等。但是最重要的是,這種政策以白人為中心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去考慮解決民族衝突問題,在現在看來並不合適。

 

中國絕對做的比美國差

 

我們常說,評價歷史事件需要用兩種視線,一種是事後反思的視線,一種是帶入當時歷史背景的視線。前者爲了總結歷史經驗,後者爲了不能苛責前人,更不能「取消主義」。美國(和很多其他西方國家)對原住民的做法,現在是值得批判的,但在當時已是文明國家處理原住民問題的最善意的做法了。

 

當時殖民主義最惡劣的不是美英加澳等現在被中國批判的國家,而是中國「漏了」的比利時,更準確的說是比利時國王利奧波特二世,他在「剛果自由邦」(當時是他的私人領地)的殘酷統治,令所有西方國家都看不下去。西方國家召開四次海牙國際會議,開始規定基本的人權和戰爭法準則,並逐步確立了「人權不單是一個國家的内部事務」的國際法規則,這與利奧波特二世的所作所爲有很大關係。同時也正是在國際壓力下,也正是在海牙會議制定人權的基本規則後,比利時在1908年通過法案,把剛果「國有化」,由國會接管,剛果的人權狀況才得以改善。

 

再次,中國指責美國等西方國家歷史上的「種族滅絕罪行」,然而,在歷史上,以同樣的時間段「橫向對比」,中國的「種族滅絕罪行」和「人道主義災難」只會比美國等做得更差。

 

比如,清兵入關時,對漢人「揚州十日」、「嘉定三屠」,展開大規模屠殺,就是標準的「種族滅絕」罪行。根據王秀楚著的《揚州十日記》,在「揚州十日」中被殺害的漢人有八十万之多,即便後人認爲實際沒有這麽多,但也認爲被害的數量級為數十萬。根據朱子素《嘉定乙酉紀事》,嘉定三屠中被殺害的漢人也有兩萬人。此事發生在1645年,和英國人在北美殖民時間相若。

 

比如,清朝對准格爾蒙古人展開由皇上下令的「永絕根誅」式的大屠殺。根據清代「第一代睜眼看世界」的思想家魏源的《聖武記》記載:「計數十萬戶中,先痘死者十之四,繼竄入俄羅斯、哈薩克者十之二,卒殲於大兵者十之三,除婦孺充賞外,至今惟來降受屯之厄魯特若干戶,編設佐領昂吉,此外數千里間無瓦剌一氈帳。」此事發生在1755-57年,與美國獨立戰爭在同一時代。

 

比如,在同治時期,在清廷對貴州「苗亂」中,根據中國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胡繩在《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一書所言,「百分之八十的苗寨被官兵破壞,大量的苗民壯丁被殺死」。同樣在同治時期,左宗棠對陝甘「回亂」的鎮壓中,也根據該書總結所言「左宗棠採取了所謂『先撫後殺』的惡毒策略,即先誘降那些動搖的頭頭,然後對群衆大肆屠殺」,最後「環視屍骸枕籍,即老弱婦女,亦頗不免」。

 

根據中國歷史學傢曹樹基在《中國移民史》中的統計,陝西回民在「回亂」前有七八十萬之多,「回亂」後,「殘存者僅十之一二。於此十之一二中,只有二三萬尚留居西安省城,其餘五六萬悉流亡於甘肅之寧靈及河湟等地。」也就是說,死亡的回民竟高達「十之八九」,實在駭人聽聞。此兩事都發生在1870年代,與格蘭特推行「印第安人美國化」同時,蘇族戰爭中的「大屠殺」是數百人的量級,哪個更屬「種族滅絕」,哪個更是「人道主義災難」,一望可知。

 

根據《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一書所言,在同治時期貴州「苗亂」中,「百分之八十的苗寨被官兵破壞,大量的苗民壯丁被殺死」。(貴州苗族/湯森路透)

 

關鍵是現在不應再犯以前的錯

 

最後,有關中國指責西方國家歷史上做過對原住民的錯事,因此就「沒有資格在人權問題上做教師爺」,這點在邏輯上也説不過去。正如中國所言,「浪子回頭金不換」,改過自新的罪犯往往是滅罪宣傳的理想人選,在某種意義上他們就是「教師爺」。同理,西方國家無疑做過現在看來是錯甚至是罪惡的事,但認識錯誤,修正錯誤,為錯誤道歉,還從失敗中學習到經驗,這些經驗是對整個世界都適用的。

 

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政策臭名昭著。然而,德國基於以往的慘痛教訓,誠心道歉,還站在為人權發聲的第一線。這種態度在各國都讚許,以前中國還以此指責日本(與德國相比)「道歉不夠」。這就是一個活生生的「犯過錯後改正了,反而更有資格當教師爺」的例子。事實上,人類社會就是這樣一步一步通過犯錯後修改而逐次進步起來的。比利時和德國的例子推動了人類對人權問題的進步。關鍵是,現在不應再犯以前的錯。

 

※作者為自由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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