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石麗緻溫泉會館樓梯間留水漬 害港婦跌跤骨折遭判賠

上報快訊/陳品佑 2021年08月18日 16:39:00
香港藍姓婦人2016年來台入住新北市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結果在樓梯口滑倒骨折因而和飯店鬧上法院。(取自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官網)

香港藍姓婦人2016年來台入住新北市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結果在樓梯口滑倒骨折因而和飯店鬧上法院。(取自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官網)

香港藍姓婦人2016年3月來台玩,入住新北市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時,不慎在樓梯口滑倒,藍婦認為,旅館李姓女員工清潔時沒把水漬擦乾才害她滑倒,遂向李女、璞石溫泉會館求償1500餘萬元台幣。台灣高等法院18日判璞石麗緻與李女應連帶賠償147萬餘元台幣,璞石麗緻另須支付懲罰性賠償7萬餘元,合計154萬餘元台幣。

 

藍婦主張,2016年3月23日她來台住進璞石麗緻溫泉會館,當天早上李姓女清潔工在1樓大廳電梯口清潔地板時,沒保持地面乾燥且未放置警告標示,導致她經過電梯口時滑倒,不僅腳骨骨折還合併踝關節脫位。藍婦主張,她受傷後,長達3個月都需要看護照料根本無法正常工作,勞動能力減損7%,共向李女、璞石溫泉會館求償1500餘萬元。

 

 

高院認定,李女在進行清潔作業時並未保持地面乾燥,擺設告示牌,旅館也未盡督導責任,高院計算後認為,藍婦可請求的醫療與交通費1058港幣、看護費用7萬4700港幣以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因傷停工的損失5萬2251港幣,另外再加上勞動能力減損的20萬5264港幣、慰撫金8萬港幣,合計港幣41萬3273元,折合約154萬餘元台幣。

 

此外樸石麗緻會館須另依《消保法》規定,賠償藍婦懲罰性賠償金2萬港幣,折合為7萬餘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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