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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一例一休還要修什麼

主筆室 2017年09月11日 07:02:00
當初修法一例一休時,所有在野黨咸認對勞工保障不夠,應該「週休二例」,而引發強烈抗爭。(攝影:陳品佑)

當初修法一例一休時,所有在野黨咸認對勞工保障不夠,應該「週休二例」,而引發強烈抗爭。(攝影:陳品佑)

新內閣打算「微調」一例一休,《勞基法》的修法已經箭在弦上。代表資方的工總與商總說,他們對一例一休的要求不多,就是旺季與急單時的加班彈性與簡化加班費計算。如果這說法為真,目前端出的修法案顯然太偏袒資方企業,甚至混水摸魚,值得進一步釐清。

 

資方與立委們提出的一例一休修法案,大致有以下幾項重點:一、提高可加班時數,從目前的每月46小時提高到54或60小時不等;二、「做一算四」或「做五算八」的加班工時改為核實計算;三、特休假可以遞延一年。這其中,除了特休假可遞延一年問題勉可同意之外,前兩項都顯得似是而非。

 

一例一休的目的不在於幫勞工加薪,而是在於縮短勞工的全年總工時,以及透過提高加班費的「休息日」制度,盡量讓勞工得以週休二日。在這政策目標下,法案若放寬勞工的「全年總加班時數」,將完全違逆初衷;法案也不該再降低加班費的給付,否則,讓勞工週休二日的美意將蕩然無存。簡言之,一旦啟動修法,目的不是在降低資方的負擔(也就是減少勞方收入);而在於給予資方彈性運用勞工加班工時的空間,以應付旺季與急單的產能。

 

因此,在兼顧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以及因應企業急單與旺季需求下,修法方向不在於提高單月加班工時,而是在於總加班工時不變的前提下,框出每季的加班總工時上限138小時(46乘以3)的彈性加班工時;既可讓雇主在彈性運用加班工時,也讓勞工爭取更多加班費,但又能達到縮短總工時的效果。

 

至於休息日加班時數核實計算的說法,對勞工並不公允。目前所謂「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計算方式目的在於遏阻資方動輒運用休息日要勞工加班的亂象,且勞工休息日出勤不但破壞其休假完整性,還讓勞工衍生額外的交通費。

 

更何況,《勞基法》39條本就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該加倍發給。」勞委會於民國87年還為此發出函釋表示:「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天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休假之故。」換言之,早在20年前,勞工於假日出勤就已經「做一休八」了,新的修法案竟比20年前更加倒退。

 

過去半年來,被刻意營造出的一例一休民怨,其實已經夾帶了太多資方的不當利益。蔡英文政府即便要「微調」,仍應該恪守以下三原則:

 

一、目前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不能再往下調挪,唯有以價制量才是落實勞工週休二日與縮減勞工工時的不二法門。

 

二、加班工時可以彈性,總加班時數不能上調,否則透過降低工時讓勞工週休二日的初衷將蕩然無存。

 

三、勞檢能量必須持續加強,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加班費與休假日),這是所有微調的基礎,也是特休假可遞延一年計算的前提。

 

早在一例一休施行之前,全國已有六成以上的企業可以週休二日,這只是規範勞工的最低工作條件,本來就不可能讓所有勞工有感。當初修法一例一休時,所有在野黨咸認對勞工保障不夠,應該「週休二例」,而引發強烈抗爭,就連六大工商團體都為一例一休護航。蔡英文政府如果沒搞清楚所謂「民怨」的虛實,甚而棄守當年的修法初衷,反將成為全國千萬勞工的罪人。

關鍵字: 一例一休 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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