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師生 為了大學自治你為什麼不抵抗

洪偉勝 2018年05月03日 00:02:00
這套校長遴選制度與因而產生的結果,對大學自治的尊重少之又少。(攝影:曾原信)

這套校長遴選制度與因而產生的結果,對大學自治的尊重少之又少。(攝影:曾原信)

老實說,如果不抵抗甚至樂觀其成也是一種表態,一個外人硬要人家去抵抗,然後說這是為了維護人家的自主、自治,邏輯上本來就已經有點怪。

 

但問題的關鍵恐怕是:如果校長遴選的過程本來就不太重視臺大師生的意見,究竟要如何期待希望確保大學自治的臺大師生,會想要為這個校長遴選的結果背書,積極捍衛、抵抗?

 

為什麼會這麼說?我們不妨先試著從「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應充分實現大學自治」的角度出發,回答下列幾個問題:

 

1. 作為大學組成的主要成員之教授、學生以及行政人員,是否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占有多數代表?

 

2. 校長遴選過程如有進行校園投票(如:教授針對校長候選人的同意權票選),得票數的高低會不會影響最後遴選的結果?

 

3. 校務會議作為由大學教授、學生以及行政人員等代表所組成、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意思決定機關,如果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沒有按照校務會議所訂下的規矩進行遴選,由校務會議可否決定不予接受?如果校務會議提出糾正,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否應該遵辦?

 

從大學自治的角度直觀思考,上面三個題目的答案似乎不難回答。但或許出乎多數人意料的事實是,上述三個題目的答案,全是否定。

 

就第一個問題,以台大的校長遴選辦法為例,遴選委員會的21名成員,僅不過半的9名為學校成員之代表(7名為教授代表、1名行政人員代表、1名學生代表),其餘12名成員則是校外人士(校友、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部代表)。一種說法是,這仍然能夠充分反應大學自治,因為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代表的選任,仍然是由校務會議-也就是由大學教授、學生以及行政人員等代表所組成、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意思決定機關-所決定,因此,勉強說得過去。

 

如果校長遴選的過程本來就不太重視臺大師生的意見,究竟要如何期待希望確保大學自治。(攝影:葉信菉)

 

但對我而言,如果校長遴選講的真的是自治與自主,這個設計實在勉強到牽強。試想,如果台灣的國會通過總統選舉的修憲案,修憲後總統選舉的方式改由立法院選出總統遴選代表21人(其中,國民代表僅9人,外國代表12人(含聯合國官員3人、外國現任或卸任元首及喪失國籍之公正海外華僑共9人),選出的總統並由聯合國認可後任命(當然,實際上這是不存在也會發生的機制,但舉例是為了讓大家更好想像)。結果今天聯合國竟然在總統遴選委員會選出總統A之後拒絕任命,外界譁然,大聲疾呼「為了尊重台灣民主,充分捍衛臺灣的主權獨立自主,作為台灣人民的你,應該挺身而出,要求聯合國必須任命A為總統!」,你會作何感想?至少我會想的是:啊這種選舉方式是有很民主嗎?一開始用這種方式選出來就根本沒在尊重我的意見啊,憑甚麼現在不如你意了,就又要搬我出來背書?

 

更不用說,某些國立大學的遴選委員會組成,甚至連一席學生代表都沒有。實現大學自治,捍衛遴選結果?

 

就第二個校內投票的問題,早在89年教育部即曾明白表示「校長應由遴選委員會依其職能遴選產生,不宜以普選方式產生,若有需教職員行使同意權以為參考必要者,其開票結果達設定門檻後,即不得再予統計票數,亦不得統計每位候選人總得票數,以免影響遴選委員會遴選職能」 (89年9月18日台人(一)字第89113383號函及96年5月2日台人(一)字第0960055145號函) ,即使這是大學法修法前的函釋,教育部在103年間又再次確認這是至今仍然適用的遴選規矩( 103年12月17日臺教人 (二)字第1030179198A號函 ),而這樣的做法也被最高行政法院所支持(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83號判決參照)。

 

意思是什麼呢?如果校長候選人有甲、乙、丙三位,校內普選結果,某甲獲得1300票,某乙獲得700票,某丙獲得110票,而門檻是100票的話,最終,校長遴選委員會只會知道候選人甲、乙、丙三位都有過關,至於校內得票高低,不僅不能作為遴選的參考,甚至,遴選委員會根本不會知道!最終,縱然遴選委員會選出得票遠低於其他兩位的某丙,就算某丙在人和方面可能不如其他候選人,此一遴選結果依然合法妥當,不容大學師生置喙。實現大學自治,捍衛遴選結果?

 

可能有人會說,啊這些規矩既然都是經過校務會議所通過的,遴選代表畢竟也是校務會議所選任的,所以,說到底,還是大學自治的結果啊。這就進一步連結到第三個問題:如果遴選委員會不照校務會議決定的規矩投票,或是遴選的結果校務會議認為有問題,校務會議可以不接受嗎?

 

答案是不行。前幾年發生的成大校長遴選爭議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成大校務會議通過的遴選辦法明明規定是:就提供遴選委員會的候選人名單要以得票數多寡排列,事後發現選舉時名單竟然是以姓氏筆畫排列,提出糾正之後,遴選委員會回答說:「我們覺得姓名筆劃排列就好。」,校務會議不能接受,最後甚至以學校名義發函給教育部表示遴選結果無效。

 

結果呢?即使遴選委員會明白不照校務會議所訂下的規矩遴選校長、即使校務會議明白表示反對意見,教育部按照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結果聘任了校長。實現大學自治,捍衛遴選結果?

 

有趣的是,這位校長還正巧是此次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委員會成員之一,也是教育部在決定不予聘任管中閔之後,立馬發表聲明呼籲教育部應該要尊重現有制度,不應干涉學校遴選結果的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的現任理事長。

 

直白地說,如果對大學自治真的有所堅持,這套校長遴選制度與因而產生的結果,對大學自治的尊重少之又少,沒被唾棄就很不錯了,還要挺身捍衛?是傻了嗎?

 

不過在這邊要提醒大家的是,現行制度某種程度其實反映了校長遴選的目的本來就不在實踐大學自治,而有更多「接受國家資金挹注,應受國家監督」「除了自治,也要能避免校內近親繁殖的結果」的考量在內。這如果要詳述,可能又要再另外花上一篇。

 

也因此,假使真的認為大學遴選制度應該更充分實現大學自治,那麼,與其捍衛現行遴選制度與結果,更重要的毋寧是應該要對遴選制度作大幅的調整、改革。但是,不禁想問的是,作為納稅人的你我,願意接受國家預算大幅挹注國立大學,但對於校長人選全然放手嗎?又,如果遴選制度真的為了百分之百實現大學自治做了相應的調整,讓遴選委員全部或多數由教授、行政人員及學生組成,並規定應充分尊重校園普選之結果及校務會議的意見,臺大師生最終仍會選出管中閔當校長嗎?

 

※作者為律師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83號判決(成大學生就校長遴選爭議訴教育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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