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SOGO條款」 偽造文書確立可撤銷或廢止公司

上報快訊/趙翊妏 2018年07月06日 12:40:00
立法院今力拚三讀通過《公司法》。(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力拚三讀通過《公司法》。(資料照片)

立院6日臨時會處理《公司法》爭議條文二、三讀,包括是否刪除法人董事、申報實質益人、「大同條款」、「SOGO條款」等。下午3點多已通過爭議條文《公司法》第9條、也就是所謂的「SOGO條款。

 

二讀條文明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圖為現行公司法第9條。(圖片取自法務部)


《公司法》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修法將範圍擴大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納入「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不過修法並不溯及既往,SOGO公司增資案本身「並不適用」。

 

民進黨團總趙柯建銘在會中強調,《公司法》的修正,絕不是為個別公司處理。(瑪莉亞恐成「超級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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