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不當黨產條例釋憲「不受理」  大法官:不能僅由民眾陳情就受理

王怡蓁 2018年10月05日 18:25:00
監委仉桂美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2017年3月以「監察院」名義聲請釋憲。大法官審查後認為,憲法未賦予監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全案不符釋憲要件決議不受理。圖為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攝影:王怡蓁)

監委仉桂美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2017年3月以「監察院」名義聲請釋憲。大法官審查後認為,憲法未賦予監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全案不符釋憲要件決議不受理。圖為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攝影:王怡蓁)

針對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大法官會議今做出「不受理」決議。此聲請案起因於105年監察院接獲民眾陳情,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監察院指出,行政院怠於覆議以及聲請違憲,因此監察院立案調查,以行使調查權為理由來聲請大法官解釋。

 

本次會議中,有五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一名提出協同意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與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針對不受理的四點理由做出說明,

王碧芳強調,此案重點在於不符合聲請要件,此案的程序為人民陳情、監察院調查、監察院聲請釋憲,但她強調,如果因為案件重大矚目,就從寬受理,會破壞憲政體制與法規,況且此案涉及監察院與立法院,更可能造成權力間的不平衡。

 

憲法未賦予監察院專屬「聲請權」

 

首先,大法官會議指出,憲法沒有賦予監察院法律的違憲審查權以及專屬聲請權,目前是靠大審法來認定,所以要看是否符合要件。但監察院主張五五憲草中,憲法賦予監察院有專屬聲請權,不過,大法官會議指出,五五憲草在制憲過程已刪除,所以還是要依照大審法的規範。

 

大法官從寬受理有時代背景依據

 

其次,監察院主張按照憲政慣例,大法官要接受審理,但大法官會議指出,從過去的案例顯示,大法官並未接受所有監察院的聲請,受理與否還是要按照大審法。大法官也表示,此案屬於監察院「直接挑戰立法院立法的合憲性」,在這類的案件中,民國81年前大法官會議確實從寬受理,但當時屬於萬年國會時代,當時的立法強烈配合行政,所以為了讓監察院發揮功能,大法官會議從寬受理監察院聲請,但81年立法院改選後,應該就要按照大審法相關規定來受理。

 

不能因案件矚目而破壞現有法規

 

第三,此案並不符合大審法第五條的聲請要件。大法官會議指出,此聲請更逾越了監察院的職權範圍,監察院以調查權為理由不符合大審法的規範,按照憲法,監察院的職權是彈劾、糾舉、審計,如果不是針對上述三項為目的進行調查,就是為了調查而調查,逾越其職權。

 

大法官會議強調,「如果人民陳情就可以立案調查,等同於破壞現行憲政體制以及大審法等法律規範」,如果因為案件很受矚目,便從寬受理,在此案中,會造成監察權與立法權的權力不平衡,破壞五權分立。

 

大法官會議更指,按照大審法規定,人民若受到不法侵害時,因用盡審級救濟才能聲請釋憲,如果此案從寬認定受理,那以後都不需要窮極救濟,只要直接陳情即可。

 

監察院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不符合法規

 

另外,監察院在本案主張行使調查權,但監察院沒有對行政院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監察權,且從行政院函復內容顯示,監察院與行政院在不黨黨產條例的見解上有歧異,但本件中,兩方的還沒發生在適用同一法律時有歧異,因此函復的歧異與統一解釋要件不符合,不能作為聲請釋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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