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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封殺黨產條例釋憲案 監委就「侵犯監察權」再聲請釋憲

上報快訊 2018年10月05日 19:25:00
(攝影:李隆揆)

(攝影:李隆揆)

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5日做出「不受理」決議。據會議決議不受理理由,形同監察院未來再提出其他釋憲聲請,大法官也不會受理。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就此不受理決議案,認為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係屬憲法明文規定職權,藉以保障基本人權,嚴重侵害監察權,破棄五權憲法,逾越權力分立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喪失維護憲法功能,應予譴責。

 

針對5日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黨產釋憲案,侵害監察權逾越權力分立之界限,說明如下:

一、世界各國監察制度係以廣泛調查權行使,作為監察工作之核心職權,並非僅為工具性權力,而是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核心基礎,在我國五權憲法結構下,作為最高監察機關具有保障人權功能,與其他各權相較,明定於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具有特別意義,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認為「行使調查權」該當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行使職權」,司法院大法官歷年解釋所承認,並為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大法官林紀東等法學碩儒向來所贊同,從無爭議。然此次破天荒毀棄長期以來之憲政規範,踐踏五權憲法,背離機關忠誠義務。

 

二、司法院大法官效忠對象是中華民國憲法而非其他任何黨派與個人,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與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監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發見「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咨請司法院解釋,此即五權憲法的真正意涵,司法院大法官違反憲法、大審法與憲政慣例,背離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憲法忠誠義務,值此釋憲70週年,自行踐踏司法院大法官尊嚴,社會自有公評。

 

三、為確保五權憲法基本架構,就此次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侵害監察權部分聲請釋憲。

 

【監察院聲請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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