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醫師不可擔任「公立醫院」醫生  改「約聘」就ok

王怡蓁 2018年10月05日 20:21:00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劉醫師因具雙重國籍身分,而在101年遭北市衛生局免職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68號解釋,認為此案合憲。但只要改為「約聘」,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即可任職於公立醫院。(攝影:葉信菉)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劉醫師因具雙重國籍身分,而在101年遭北市衛生局免職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68號解釋,認為此案合憲。但只要改為「約聘」,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即可任職於公立醫院。(攝影:葉信菉)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劉醫師因具雙重國籍身分,而在101年遭北市衛生局免職, 劉醫師不服免職處分,因而循司法途徑進行救濟,在各級審中皆遭駁回,因此聲請釋憲。今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68號解釋,認為此案合憲。劉醫師目前仍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服務,只要改為「約聘」,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即可任職於公立醫院。

 

80年便任職於該醫院的劉醫師,雙重國籍的身份於99年遭人投訴,後續於101年遭檢方調查,偵查後不起訴,但檢方發現劉醫師確實在93年取得加拿大國籍,同年,此事也被市議員王世堅在議會中質詢,後續也遭衛生局免職。

 

然而,劉醫師不服免職處分,認為自己的工作權與服公職的權利被剝奪,因而聲請釋憲。今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禁止公務員具雙重國籍等規定合憲。

 

不違反比例原則

 

第768號釋字指出,劉醫師屬於公務人員身份的醫師,因此適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以及國籍法第20規範,國民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因此劉醫師主張自己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受侵害的部分,因從服公職的角度來討論。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18條指出,公務人員履行公務時與國家有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國家可以限制外國國籍者是否適於擔任公職,這並不違反比例原則,也因此,國家限制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的手段並非恣意,未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益。

 

不違反平等原則

 

另外,劉醫師主張,教育人員以及公營事業人員可以有雙重國籍身分,為何具公務員身份的醫師不能有雙重國籍。

 

大法官表示,國家對於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能擔任公務人員或試試用哪些種類的公務人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在職業別上採取寬鬆審查,且教育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都不是法律上的公務人員,與以公務人員身份任用的醫師不同。因此,上述所造成的差別待遇都在合理的立法範圍內,並不違背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在兼具外國國籍身份不得擔任公務人員身份任用的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案中,共有四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三名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表示,雖然雙重國籍者不能擔任具公務員身份的醫師,但改為約聘雇方式,不具公務人員身份就可以在公立醫療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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