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禁止宣傳公投」 中選會:違者依選罷法開罰

上報快訊/孫靖媛 2018年10月29日 21:45:00
為預防投票日可能出現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中選會決定,候選人在投票日進行公投宣傳活動,將比照《選罷法》規範,禁止宣傳。(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為預防投票日可能出現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中選會決定,候選人在投票日進行公投宣傳活動,將比照《選罷法》規範,禁止宣傳。(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11月24日將舉行九合一大選及公投,為預防投票日可能出現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中選會29日開會決定,候選人在投票日禁止宣傳公投活動,違者將依照《選罷法》開罰,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將有多達10個公投案合併九合一選舉舉行,其中國民黨台中市長候選人盧秀燕領銜提出「反空污」公投,由於她同時身為「候選人」及「公投領銜人」,但《選罷法》規定投票日前一天晚上10點前必須停止競選活動,而《公投法》又未明文規定投票當天禁止宣傳公投,因此對於候選人同為公投領銜人,是否能夠宣傳,日前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時引發朝野立委爭論。


對此中選會29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開會研議,指出《公民投票法》中並沒有規定投票日禁止宣傳公投,但九合一選舉與全國性公投同日舉行投票,「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爭議,做出「候選人在投票日禁止宣傳公投活動」的決議。

 

中選會指出,有關投票日當天公投宣傳活動,如果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將被認定為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即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投法第42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如於30公尺以外,及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由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競選活動一部分。於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之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所禁止。中選會請全國公職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觸法。(普悠瑪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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