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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員編的故事 竟一路到高院更二審沒人識破

黃錦嵐 2018年12月28日 07:00:00
侵害人權的司法弊端不止出現在有罪定讞案件,無罪定讞的案件也潛藏著不少「押人取供」、「違法蒐證」。(本報資料照片)

侵害人權的司法弊端不止出現在有罪定讞案件,無罪定讞的案件也潛藏著不少「押人取供」、「違法蒐證」。(本報資料照片)

筆者於12月14日寫了一篇質疑司法院長許宗力的評論文章,舉高院審判長邱同印判決的陳勝宏違反銀行法案為例,嚴詞責備法官「怠職」是司法公信力低落及案件纏訟延宕的淵藪之一。其實,深入檢討,追本究源,司法警察的「違法蒐證」才是始作俑者,檢察官與法官的「怠職」則是姑息養奸者。

 

司法警察的「違法蒐證」才是始作俑者

 

以下,筆者再舉最高法院甫於11月29日判決郭田發被訴貪污無罪定讞案為例,以「審判實錄」方式,具體呈現調查員「便宜行事」─不恪遵正當法律程序蒐證,以幾近「編故事」的詐欺方法取供,檢察官與法官又疏於嚴格審查,一味重視「供述證據」的自白,且迷信「案重初供」,而配合「押人取供」,一旦被告或證人否認或翻供,全案的論證基礎─自白供述證據,即因欠缺「非供述證據」的佐證補強而土崩瓦解,所造成的後果究竟有多嚴重。

 

郭田發是空警隊官商勾結弊案的10名被告之一。據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嘉明於民國92年12月的起訴事實,該案導因於87年間空警隊發包海豚直升機發動機維修工程採購案,空警隊長楊德煇(於99年11月死亡)因收受廠商「源寬行」負責人趙勇忠的賄賂及宴飲招待,指示後勤修護員郭田發違背法令使趙勇忠取得工程。

 

本件20年前爆發的官商勾結弊案,偵查期間轟轟烈烈、社會矚目,被告押的押、關的關,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時,10名被告中有6名依共同圖利罪分別判處6年到10年不等罪刑,另4名被告判無罪,可是,案經上訴高院之後,即陷入纏訟延宕困境,在高院更二審以前,有6名被告陸續因罪證不足判無罪定讞,1名被告判公訴不受理,高院更三審於106年10月判決時,僅存的3名被告也都改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陳宗鎮於11月29日維持無罪定讞。

 

台北市調處筆錄「編故事」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最後無罪定讞的3名被告─郭田發、趙勇忠、張建鴻,都是因台北市調處調查員陳振輝的詢問筆錄出現幾近「編故事」的違法取供弊端,其調查筆錄無證據能力,才無罪定讞。

 

據卷證資料,被告張建鴻、郭田發及其辯護律師都爭執他們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的自白,是遭到調查員脅迫、詐欺取得。張建鴻一再辯稱,他是因遭羈押想要具保停押,才配合調查員作相關自白及指控;郭田發也抗辯,他是因為調查員陳振輝與他相約在飯店見面,提示張建鴻的警詢(調查)筆錄坦承行賄,他畏懼重刑因而配合作相同的自白陳述,他更爭執警詢(調查)筆錄與錄音不符,筆錄無證據能力。

 

張建鴻與郭田發的抗辯是否屬實?調查員是否詐欺取供?卷證會說話,只要勘驗警詢(調查)錄音光碟,再與警詢(調查)筆錄比對,再傳喚製作筆錄的調查員陳振輝到庭作證,並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即可一翻兩瞪眼、無所遁形。非常遺憾的是,承辦檢察官李嘉明只是橡皮圖章,從一審到更二審,也均未詳查勘驗,即採信警詢(調查)筆錄有證據能力,直到高院更三審才首度全面勘驗錄音光碟,並傳喚調查員陳振輝到庭作證。

 

直到高院更三審才首度勘驗錄音光碟

 

據高院更三審審判長謝靜慧、受命法官錢建榮勘驗張建鴻於91年10月15日的錄音光碟發現,當日張建鴻的警詢(調查)筆錄內容,包括張建鴻如何找趙勇忠投標本案招標案及開立支票4紙,提領現金湊足80萬元加洋酒一瓶送至共同被告楊德煇住處,以及為了追加預算帶趙勇忠找楊德煇商談,楊德煇要求100萬元,當晚又100萬元予楊德煇等情,均與錄音譯文不符。

 

調查員陳振輝作證時也坦承,應該是在製作張建鴻詢問筆錄前,與張建鴻泛談時,張建鴻有自白的表示,「我覺得可以便宜行事,所以直接寫進去了,我真正的意思說我在確認之後他有付錢,勘驗(錄音)筆錄就算沒有,但是我可以確認是張建鴻告訴我的,我就不會特地去問張建鴻。」、「可能在之前或在車上,但是,張建鴻確實有跟我說,我不可能杜撰。」

 

高院更三審判決是以「差異實在太大了」來形容勘驗錄音筆錄與警詢(調查)筆錄內容之間的差異,進而認定:「足認被告張建鴻任憑詢問之調查員「編故事」等情,非不可想像,…從而該紙警詢筆錄與錄音譯文不符部分,本院認為自無證據能力」。

 

至於郭田發的於91年11月27日之警詢(調查)自白筆錄部分,陳振輝作證時也坦承:「郭田發說的內容跟張建鴻說的差不多。因為我希望筆錄供詞一致,但是我不會在飯店提示(張建鴻)筆錄,…,這是在訊問郭田發時候說的,不會在其他場合。」

 

高院更三審因此認定:「證人陳振輝堅決否認提示(張建鴻)筆錄,但不否認應該有在正式訊問郭田發時,曾提示或告以張建鴻筆錄所言予被告郭田發。」,「因其內容關於飲宴等情節,與張建鴻所言如出一轍,…此時訊問者所提供之同案被告張建鴻筆錄,實際上並非張建鴻於訊問時所稱內容,自難謂司法警察並未提供被告虛偽、錯誤之資訊,被告又無法經由其他管道查證該訊息之可信度,因而作出自白之決定,此對於被告郭田發意思決定之任意性,顯然受到影響,堪認證人陳振輝有以詐欺方法取得郭田發自白之情,被告郭田發於91年11月27日之警詢自白筆錄應無證據能力」。

 

綜觀以上「審判實錄」可以發現:本案所以會糾纏延宕,最後落得虎頭蛇尾,無一被告論罪的窘境,既浪費司法資源,又損害司法公信力,其始作俑者就是台北市調查員陳振光輝的「便宜行事」,這種正式詢問前,先進行「泛談」,待談出調查員要問的答案之後,在正式詢問筆錄時,即放棄一問一答,逕自以「包裹自白敘述」的方式訊問,造成問題中有答案,而且問得很長,被告或證人的回答只是:「是!」或「不是!」,這種詢問筆錄方式,固然可以很簡明扼要的概括被告供述或證人的證述,但是,若居心不良,卻很可能潛藏著恐嚇、威脅、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取供,可說是行之有年的陳年「陋習」,近些年已不多見了。

 

「聊天」、「泛談」寫進筆錄

 

本案令人拍案驚奇的是,卷證所呈現調查員陳振輝的「便宜行事」方式,比這種傳統「陋習」更加離譜,因為,在正式製作筆錄時,他連問都沒問,就直接將與被告「聊天」、「泛談」的內容寫進筆錄了,既然沒有錄音錄影佐證擔保,誰知道這些調查員陳振輝所謂的「泛談內容」是不是被告張建鴻的真意?甚至是不是調查員「編故事」強栽在被告張建鴻身上?難怪高院更三審判決會認定「被告張建鴻任憑詢問之調查員「編故事」等情,非不可想像」了。

 

最後,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支持高院更三審判決,雖然為了保障人權、抑制違法蒐證,而認定調查員陳振輝違法取得的供述證據無證據能力,值得肯定,但是,對於違法蒐證的司法人員,並無實質的究責職權,形同狗吠火車,事實上,本案的違法蒐證的弊情,還是會與無罪定讞卷宗一齊歸檔存查,船過水無痕,毫無抑制違法蒐證效果可言。

 

監察院最近努力為一些有罪定讞的案件平反洗冤,應予肯定,不過,侵害人權的司法弊端不止出現在有罪定讞案件,無罪定讞的案件也潛藏著不少「押人取供」、「違法蒐證」等形同「司法絞肉機」的侵害人權弊端,本案即是典型案例,監察委員袞袞諸公是否也該花點心思研究一下?不要讓糾彈職權睡著了!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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