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吳釗燮不懂如何重用口譯哥

林青弘 2019年01月19日 00:00:00

吳釗燮力挺趙怡翔,卻讓趙怡翔淪為「相對剝奪感」的祭品,無端遭受酸言酸語的戲謔與嘲諷。(攝影:張文玠)

口譯哥趙怡翔的能力如何,最清楚的人當然是現在的外交部吳釗燮部長。對於趙怡翔的肯定,美國智庫與AIT都有人發言支持與肯定,只要沒有足夠證據推翻趙怡翔的能力與人品,以中性客觀立場看待趙怡翔的重用,有何不可?
 

對於趙怡翔的人事案,首先應該辨明,他是外交部的聘用人員,聘用人員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10條規定:「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是以《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就是法律,外交部以「一等諮議」聘用趙怡翔且派在駐美國代表處,符合上開法律規定。另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足見趙怡翔即使是以「一等諮議」合法聘用,而不能以「一等秘書」聘用(敘薪是比照),因為「一等秘書」是薦任職務之名稱。倘若駐美代表處的「政治組長」,視同有職等之職務或是法定主管職位,則趙怡翔不能以「一等諮議」充任或兼任。
 

次依「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駐美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同法第5條規定代表處得置有代表(特任、特派或簡任、簡派)、副代表(簡任、簡派)、顧問(簡任、簡派或聘用)、組長(簡任、簡派或薦任、薦派)、副組長(簡任、簡派或薦任、薦派)、秘書(薦任、薦派)、主事(委任、委派或薦任、薦派)及雇員。駐美代表處的「政治組長」並非虛銜,有行政命令等級的法規賦予正式職等與名稱。因此,聘用人員不能依法令等規定充任或兼任組長,趙怡翔以「一等諮議」的聘用人員身分,自然不能依法充任或兼任「政治組長」。
 

按上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既然「顧問」之職務依法可以聘用,而且職級與官等都高於組長,為何外交部不以駐美代表處之「顧問」聘用趙怡翔?是考其職務重要性的差別,認為「政治組長」更能彰顯趙怡翔的重要性與代表性?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雖然規定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倘若趙怡翔沒有以充任或兼任而占據「政治組長」的缺額,單純以「政治組長」的名義或名譽之職稱對外或加銜,未涉及駐美代表處外交人員的監督與管理,也就是趙怡翔沒有法定員額的部屬,吳部長若是如此聘用動機,就應該向社會大眾解釋清楚,外交人員也可以明白此項人事聘用,不會涉及文官常任機制的破壞。
 

趙怡翔不具國家考試認定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也未有外交人員國考通過的資格。但是吳部長以其長官與部屬的共事經驗,力挺趙怡翔是個人才,而且有不少外交官力薦與保證,在為國舉才的立場上,聘用趙怡翔並派在駐美代表處,合法、合理也合情。若要讓趙怡翔不會因為「聘用人員」而矮人一等,給他加銜,有個榮譽抬頭(nominal  title)對外接洽美國華府官員等人士,只要此項加銜不涉及實任與佔缺,外交人員應該不會反彈,國內輿論也應該澄清與正確認知
 

外交部一邊要重用趙怡翔,一邊又要駐美代表處編制上的實缺支援趙怡翔的聘用任務,不開大門、不走大路,投機取巧的唬弄心態,實在得不償失,也讓趙怡翔淪為「相對剝奪感」的祭品,無端遭受酸言酸語的戲謔與嘲諷。

 

※作者為自由作家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