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鵬大火取8命】董座黃維金等6人遭起訴 指揮官3人無過失

上報快訊/李紹瑜 2019年02月22日 15:20:00
桃園市平鎮敬鵬公司大火22日偵查終結,認定敬鵬未盡防災責任,將敬鵬公司董事長黃維金等6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桃園市消防局提供)

桃園市平鎮敬鵬公司大火22日偵查終結,認定敬鵬未盡防災責任,將敬鵬公司董事長黃維金等6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桃園市消防局提供)

桃園市平鎮敬鵬公司2018年4月28日發生大火,桃園地檢署22日偵查終結,認定敬鵬未盡防災責任,將敬鵬公司董事長黃維金等6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將他們起訴;另外3名救災指揮官則以不起訴處分。

 

針對起火原因,檢方指出,敬鵬公司在2002年間,於該公司平鎮二廠旁興建平鎮三廠時,外牆上掛置風管竟使用PP易燃材質之風管,黃維金、江支萬、陳湘生、吳錫昭4人又在兩廠房的防火間隔增建違章建築,將兩廠房以通道連通,使防火間隔失效。

 

經檢察官至火場勘驗、及內政部消防署鑑定,認定起火點在平鎮三廠5樓隧道式預烤箱上方之風管,而在平鎮三廠隧道式烤箱上方的熱排風管,會有易燃揮發性的有機物堆積,需要定期清理,而負責清潔的廖祥文、陳俊傑2名業務未依規定清潔保養或更換,因此引發火災,並致6名消防員及2名外籍勞工死亡。

 

桃園地檢署表示,包括敬鵬公司董事長黃維金、工務部經理江支萬、環工課課長廖祥文、工程師陳俊傑,以及2002年任職於敬鵬公司之廠務副總經理陳湘生、平鎮廠廠長吳錫昭等6人,均涉犯刑法第173 條第2項失火罪、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經調查犯罪事證明確,均予以提起公訴。

 

而針對現場指揮官蘇文遠、陳宏銓、黃世忠等3人於火災發生後之現場指揮調度等作為,經調查在火災發生後,現場指揮官見平鎮三廠1樓燈光正常無火,遂指揮消防員入室部署水線,調查有無受困人員,並與入室人員隨時保持連繫。

 

後因指揮官發現工廠外牆有燃燒情形,隨即指示消防員迅速撤出,而在發現消防員受困後,即組織快速救援小組接力救援,檢方認為指揮官並沒有指揮失當或有過失之情形,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魏明谷接台水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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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敬鵬 桃園 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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