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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邱奕勝、廖正井的無罪定讞看檢察官的濫訴

黃錦嵐 2019年04月05日 00:02:00
作者認為,法務部對於轄下檢察官的違背法定程序濫訴作為,並無積極處理。(本報資料照片)

作者認為,法務部對於轄下檢察官的違背法定程序濫訴作為,並無積極處理。(本報資料照片)

據報載,現任桃園市議會議長邱奕勝,於桃園縣議會副議長任內被訴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助理費案,最高法院3月21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高院更一審的無罪判決定讞。筆者檢視無罪理由及所引卷證發現,無罪的關鍵在於:本案關鍵證人的偵訊筆錄與錄音錄影出入很大,部分並非證人的回答,而是偵查、起訴檢察官蔡鴻仁的自行解讀整理,依法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部分雖然可以採為證據,卻存有多處瑕疵,或與事實不符,或只是片面指述欠缺補強證據佐證,有證據也形同無證據,民國99年1月起訴,轟動全國的集體貪污大案,其起訴證據竟是「金玉其表,敗絮其中」,簡言之,竟是蔡鴻仁檢察官濫訴!

 

壹:蔡鴻仁的「戰績輝煌」與「仕途多舛」

 

蔡鴻仁是司法官訓練所第41期結業,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任內,除了偵辦起訴邱奕勝職務詐欺案之外,還曾偵辦起訴過前立委廖正井賄選案、桃園市議員張肇良職務詐欺案,101年4月獲不次拔擢升任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還曾偵辦過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收賄案,簽結過前總統馬英九的「三中案」,從形式看,堪稱「戰績輝煌」。蔡鴻仁回任桃檢肅貪專組檢察官之後,105、106連續2年還曾獲桃檢檢察官票選最高票,有媒體稱讚他「堪稱桃檢肅貪第一把交椅」,但是,他還是無法升主任檢察官,乃請調院方,司法院人審會於107年7月通過蔡鴻仁調任雲林地院法官人事案,從形式看,近3年堪稱「仕途多舛」。

 

一名既有「高人氣」,又「戰績輝煌」的檢察官,為何近3年來會「仕途多舛」呢?,這不能僅從形式上觀察,應探究其輝煌背後究竟潛藏著多少幽暗。簡之,筆者雖然稱許蔡鴻仁檢察官勇於偵辦起訴貪瀆大案的「膽氣粗」,但是,對他罔顧正當法律程序的濫權辦案方式,卻必須揭發譴責。

 

以下,筆者以邱奕勝無罪定讞案與廖正井無罪定讞案為例,以「讓卷證說話」方式,評述蔡鴻仁濫權辦案方式。

 

貳:廖正井案的濫權、恣意辦案程序─關鍵的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

 

廖正井賄選案,蔡鴻仁檢察官於97年1月提起公訴,高院於102年12月判決無罪後,因高檢署檢察官不上訴而定讞。檢閱無罪定讞的理由及所引卷證資料,可以發現蔡鴻仁檢察官偵訊時,有諸多濫權、違法,高院因此認定其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不利被告的證據。

 

以下,筆者試舉3例說明。

 

例證1,是蔡鴻仁檢察官幾乎完全不理會刑事訴訟法180條、181條上所明定的權利告知義務。以證人身分訊問共同被告廖慶福,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將廖慶福改列為污點證人偵訊,還是未告知「得拒絕證言」!最離譜的是,97年1月8日下午,蔡鴻仁檢察官偵訊廖慶福,根本未盡到「得拒絕證言」的權利告知義務,筆錄卻記載檢察官對被告諭知「得拒絕證言」。

 

例證2,是蔡鴻仁檢察官的偵訊態度,不僅疾言厲色、語帶威嚇,亦有笑謔怒罵,更有疲勞訊問之嫌。被告廖慶福從清晨6時尚未吃早餐即到案,先後經歷警方、調查站、蔡鴻仁9個小時的訊問,迄下午2時56分,尚未進食,向蔡鴻仁表示「肚子很餓」,豈料,蔡鴻仁竟說:「便當都冷ㄟ,要給你吃便當ㄟ,我們也還沒有吃飯ㄟ」,「對啊,那你趕快啦,這個部份交代清楚以後我們趕快先吃便當,這樣好不好?」

 

例證3,是蔡鴻仁檢察官的偵訊筆錄,十分簡化,並非一問一答,對於軟硬兼施勸誘廖慶福指證廖正井的過程,以及對廖正井有利部分全未記載,僅直接記載廖慶福最後供述廖正井交付10萬元給他…。

 

像蔡鴻仁這樣罔顧正當法律程序的檢察官,不止監察院於99年有調查報告指摘其缺失,高院歷次審判也指摘歷歷,可是,他竟能獲拔擢到特偵組辦案。

 

參:邱奕勝案的筆錄簡化與不實─偵訊筆錄部分無證據能力,部分無證明力

 

蔡鴻仁檢察官偵辦起訴邱奕勝與曹君萍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公款案,還是「老毛病不改」。

 

邱奕勝案的起訴事實大略是:邱奕勝要送助理曹君萍訂婚禮物,叫曹女自己去買,曹女後來填寫購買LV皮包的物品採購申請單欲核章,因為桃園縣議會機要秘書魏國雄不知道此事,魏國雄當場打電話給邱奕勝,邱奕勝告訴魏國雄可以蓋章,曹女當時跟魏國雄大致提過是邱奕勝要送的。

 

蔡鴻仁檢察官起訴邱奕勝的關鍵證據即是曹女的偵訊指證邱奕勝知情授意。但是,偵訊錄音光碟的勘驗筆錄顯示,偵訊筆錄有諸多不實,根本無證據能力,有的欠缺補強證據,證明力薄弱。

 

以下舉3例說明,蔡鴻仁檢察官起訴邱奕勝知情授意一節,不止缺乏證據證明,甚至幾近於設詞構陷。

 

例證1,偵訊錄音光碟的勘驗筆錄顯示,蔡鴻仁檢察官提示發票及便箋後,以一問一答方式偵訊曹君萍。曹君萍先否認有編造「邱富美女士生日快樂」,繼而又稱「副議長(指邱奕勝)好像不是很知道」、「沒有看得很仔細」、「有稍微提一下」,均未直接針對檢察官的提問回答。

 

可是,偵訊筆錄卻捨棄一長串的一問一答偵訊過程,蔡鴻仁檢察官先自行整理提問內容:「…所以呢…然後便簽上面蓋的章是魏國雄(桃園縣議會機要秘書)蓋的,然後因為之前他就已經打電話,之前在選購的時候,在選購單上面,在申請單上面,在採購申請單上面,他就已經有問過副議長」。

 

接著,偵訊筆錄記載曹君萍的回答內容:「因為不好意思讓別人知道是邱奕勝送給我的,所以我就編一個名字,便簽上邱奕勝的名字是魏國雄蓋的,因為之前魏有打電話給邱奕勝,邱奕勝有告訴魏可以蓋,所以魏就蓋章」。

 

高院更一審的無罪判決明文指斥蔡鴻仁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記載是:「以上筆錄記載的回答內容,實際上並非被告曹君萍的回答」。

 

原來,蔡鴻仁檢察官是先以一問一答方式偵訊,製作筆錄時,再自行解讀整理問答內容,命書記官繕打。曹君萍的指證,因此,由「副議長(指邱奕勝)好像不是很知道」,變成「之前魏(國雄)有打電話給邱奕勝,邱奕勝有告訴魏可以蓋,所以魏就蓋章」─意即,邱奕勝是知情同意的。如此形同自問自答的筆錄記載方式,距離栽贓嫁禍幾希?

 

例證2,關於蔡鴻仁檢察官訊問曹君萍:「桃園縣議會機要秘書魏國雄是否曾打電話給邱奕勝求證?」,事關邱奕勝對於曹君萍的詐欺公款犯行是否知情授意,邱奕勝是否為職務詐欺共犯部分,蔡鴻仁的偵訊筆錄記載也是捨棄一長串的一問一答偵訊過程,只濃縮簡化成一問一答。

 

據偵訊筆錄記載,曹君萍的回答是:「我不太記得魏國雄有沒有打電話(跟副議長邱奕勝求證過),我當時想好像有,但是現在回想應該是有什麼事情打斷,我有小聲講,魏可能沒有聽到。」

 

可是,據偵訊錄音錄影光碟的勘驗筆錄,蔡鴻仁檢察官與曹君萍的問答篇幅卻多了至少5倍,而且,最後的對話是:

 

蔡鴻仁:「啊妳這件事他(指魏國雄)到底有沒有打電話給副議長求證?」

 

曹君萍:「應該沒有」、「他(指魏國雄)應該不是很清楚。」、「比較確定的是他應(指魏國雄)該沒有打電話。」

 

從「比較確定的是他應(指魏國雄)該沒有打電話。」到「我當時想好像有」,差別有多大,憑常識即可判斷吧!

 

例證3,有關「曹君萍買LV包包拿去核銷前,是否曾告訴邱奕勝?」偵訊筆錄與勘驗筆錄也有明顯出入。

 

據筆錄記載,檢察官是說:「LV包包是否是副議長邱奕勝要送妳的訂婚禮物?」

 

曹君萍答:「因為我跟他說我要訂婚,他就說看我需要什麼,就拿去買,我就知道可以拿去核銷,之後我有跟他說謝謝,他就知道我買好了,可以拿去核銷。」

 

可是,偵訊錄音錄影的勘驗筆錄卻是:

 

檢察官:妳把LV包包拿去核銷的時候,LV包包收據核銷的時候妳有告訴副議長嗎?

 

曹君萍:我跟他說買好東西了。

 

檢察官:然後妳有沒有拿去核銷?妳跟他說要在業務費用下面核銷?

 

曹君萍:並沒有特別說明說要拿去核銷。」

 

從曹君萍告訴邱奕勝「買好東西了」,到「他(指邱奕勝)就知道我買好了,可以拿去核銷。」,差別有多大?後者,是邱奕勝知道曹君萍持個人消費單據以核銷縣議會經費,可以作為邱奕勝與曹君萍共犯關係的不利證據,前者,有可能只是邱奕勝要以私人費用支付訂婚禮物之費用,邱奕勝與曹君萍被訴共犯關係就此「脫勾」了。

 

肆:退場機制改革,難道只能「以鄰為壑」嗎?

 

如何儘速改革法官、檢察官的退場機制?是目前司改焦點議題。可是,法務部對於蔡鴻仁檢察官的違背法定程序濫訴作為,不但沒有懲處,甚至還予不次拔擢,升任最高檢署特偵組檢察官,最近3年雖然改弦易轍,也只是不讓他升主任檢察官而已,法務部去年同意蔡鴻仁檢察官請求調任法官,其實只是「以鄰為壑」而已。另外,信誓旦旦要加強淘汰恐龍法官的司法院,竟然也同意收納如此罔顧正當法律程序的濫訴檢察官,真是不可思議!如此的司法實務作法,顯然是「以鄰為壑」─檢方混不下去的,調往院方,院方出問題的,逼退去當律師,結果,烏煙瘴氣依舊在院、檢、辯的司法大環境繚繞。

 

筆者十分疑惑:司法院與法務部的退場機制改革,難道只能「以鄰為壑」嗎?不能再積極有為一些嗎?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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