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開車不禮讓視障者及導盲犬 最高可罰7200元

上報快訊/黃彥誠 2019年05月03日 19:30:00
未來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轉彎路口時,若不禮讓攜帶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行通過,最高可罰新台幣7200元。(圖片取自台灣導盲犬協會臉書)

未來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轉彎路口時,若不禮讓攜帶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行通過,最高可罰新台幣7200元。(圖片取自台灣導盲犬協會臉書)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轉彎路口時,若不禮讓攜帶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行通過,最高可罰新台幣7200元。

 

由於過去視障者在公共空間活動時,常有汽機車、自行車未禮讓行人、或違規堆放雜物導致意外發生,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李昆澤、鄭寶清等人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提高相關罰則。

 

現行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若不禮讓行人先通過,可處1200至2400元罰鍰;修法後,汽車若不禮讓視障者,將加重處罰2400元至7200元以下罰鍰,若造成傷亡以刑法處分。

 

此外,該修正草案也將自行車納入罰則,未來自行車等慢車若不禮讓,也從300至600元加倍處以600至1200元罰鍰;若致傷亡,則加重到1200至2400元罰鍰。

 

另針對在斑馬線堆放、拋擲物品妨礙交通,可處3000至6000元罰鍰,致人傷亡則加倍處罰,惟警察執行指揮交通或稽查任務,以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與導護人員不在此限。(韓國瑜反對特赦阿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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