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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長榮空服員罷工合法嗎

翁達瑞 2019年07月10日 12:15:00
由於台灣的工運尚處於起步階段,罷工的遊戲規則還不完整,因此勞資雙方都有法律漏洞可鑽。(攝影:李景濤)

由於台灣的工運尚處於起步階段,罷工的遊戲規則還不完整,因此勞資雙方都有法律漏洞可鑽。(攝影:李景濤)

經過17天,長榮空服員的罷工終於落幕了。雖然參與的空服員早就投票同意終止罷工,但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桃空職工)卻不願收手,原因是長榮提告桃空職工非法罷工,並拒絕承諾不對工會幹部求償。究竟這場罷工是否合法,到現在雙方仍然各說各話。

 

罷工是勞資對抗最慘烈的手段,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由於台灣的工運尚處於起步階段,罷工的遊戲規則還不完整,因此勞資雙方都有法律漏洞可鑽。換成在勞權進步的國家,桃空職工對長榮發動的這場罷工是否合法呢?以下我將就罷工的本質、訴求、程序、與時機等面向,檢驗桃空職工的作為。

 

罷工的本質

 

罷工是勞方逼迫資方讓步的手段之一,目標在改善勞動條件,不是為了懲罰資方。在行使罷工權時,勞方要深思熟慮,不能為了罷工而罷工,特別是攸關大眾利益的服務業(如航空業)。

 

勞方罷工的動機有兩類:獲取經濟利益(如調高工資)與矯正不當雇用作為 (如性別歧視)。就算在勞權進步的國家,脫離這兩項動機的罷工都會被視為非法,因為罷工訴求無關勞動條件的改善(例如政治性的罷工)。

 

罷工是達成勞資協議的最終手段。在發動罷工以前,勞方必須窮盡所有的途徑,與資方達成集體協約。在這個前提下,罷工具有週期性,只發生在集體協約談判之前。法律不容許勞方任意對資方發動罷工,因爲結局往往是兩敗俱傷,還加上昂貴的社會成本。

 

罷工的訴求

 

所有罷工都有訴求,而且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首先,罷工的訴求不能違反現有法律,否則會被判定為非法罷工。例如在保障就業平權的國家,合法罷工的訴求不能歧視特定族群(例如限制外籍空服員的人數)。

 

訴訟中的案件也不能被用來當罷工的訴求,其理由有二。第一、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必再透過罷工解決,耗費額外的成本。第二、萬一法院最後的判決不利勞方,罷工可能對資方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罷工的訴求還必須是重大的勞資爭議。罷工係透過互相毀滅的過程解決勞資糾紛,因此法律不容許勞方「殺雞用牛刀」,為了雞毛蒜皮的訴求對資方發動罷工。

 

罷工的訴求必須在資方所能掌控的範圍。例如景氣好壞非資方所能掌控,因此勞方不能限制資方在景氣不佳時裁員。如果勞方因此發動罷工,那就是對罷工權的非法濫用。

 

罷工訴求不能傷及第三方。例如勞方不能用罷工壓迫資方終止對特定供應商的採購。這樣的罷工訴求與勞動條件的改善無關,其目的只是為了傷害勞資以外的第三方。

 

罷工的程序

 

罷工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工會取得會員的投票授權。如果是企業內部的工會,所有會員都有投票權。如果是外部的職業工會,只有任職於罷工目標公司的會員才有投票權。此外,最低投票人數與通過比率也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罷工授權的取得是為了增加工會的談判籌碼,因此都發生在勞資協商之前。換言之,沒有集體協約的談判,就不會有罷工授權。最重要的,罷工授權通常備而不用,除非最後談判宣告破裂。

 

罷工授權投票不只是「贊成」或「反對」兩個選項,還包括一個詳細的「罷工計畫」,列舉工會啟動罷工授權的前提,特別是談判破裂的客觀認定標準。罷工授權不能是一張空白支票,任憑工會宣告談判破裂,片面對資方發動罷工。

 

罷工已經落幕,但桃空職工的官司惡夢才剛開始。(攝影:張家銘)

 

啟動罷工授權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工會必須窮盡所有途徑與資方達成協議。就算談判已經宣告破裂,勞方仍有義務將爭議事項送交第三方調解或仲裁。除非是短暫的警告性罷工,工會必須等調解與仲裁失敗後,才能啟動會員的罷工授權。

 

罷工進行期間,工會的行為也要受到規範,例如不得佔領廠區,阻礙員工出入通道,脅迫會員罷工,或騷擾非會員出勤。針對勞方的不當罷工行為,資方事後有追訴與求償的權利。

 

罷工的時機

 

在取得會員罷工授權以前,工會要提出一個詳細的罷工計畫,內容包括發動罷工的時程。罷工必須是君子之爭,勞方不能突襲資方。突襲性的罷工除了懲罰資方讓勞方出氣之外,對僱傭關係的改善毫無助益。

 

勞方有義務事先告知資方罷工時程。許多國家都規定有罷工預告期,一般在十天左右。在走完談判、調解、與仲裁的過程後,工會必須通知資方罷工的決定。這個預告期有兩個功能:一是給資方準備時間,二是提供雙方一個達成協議的最後機會。

 

長榮空服員罷工合法嗎?

 

桃空職工在6月7日取得會員罷工授權,在6月20日與長榮開啟協商。談判70分鐘後,雙方無法就第一項訴求達成共識。儘管還有七項訴求尚未觸及,桃空職工就逕自宣布談判破裂,罷工在當天下午4時生效。

 

這是一場突襲性的罷工,在多數歐美國家都會被視為非法,其原因有三:

 

1、談判只進行70分鐘,桃空職工就啟動罷工授權,未給資方足夠的退讓時間。

 

2、在第一項訴求觸礁後,桃空職工就宣布談判破裂,剝奪資方在其他訴求退讓的空間。

 

3、桃空職工未善盡與資方達成協議的努力,顯然是為了罷工而罷工。

 

這場突襲罷工之所以可能,係因桃空職工取得空白的罷工授權。在罷工投票之前,桃空職工並未告知會員後續的罷工計畫。如果一開始桃空職工就擺明不給資方留餘地,也許罷工投票就不會順利通過。

 

作者認為,桃空職工胡作非為,把罷工當成懲罰資方的武器。長榮的營業損失超過27億,但空服員的勞動條件卻沒有實質的改善。(攝影:張家銘)

 

在罷工投票以前,桃空職工把會員蒙在鼓裡,沒有透露詳細的罷工計畫。在工會幹部片面宣告談判破裂後,投票支持罷工的會員別無選擇,只能加入這場突襲性的罷工。這種工會幹部綁架會員的罷工,不可能出現在勞權進步的國家。

 

把長榮空服員趕上架後,桃空職工還收取她們的出勤證件(即號稱三寶的護照、台胞證、與員工證)。出勤證件的收取有兩個目的:會員展示罷工的決心和工會落實罷工的行動。只要沒有強制性,由工會統一保管出勤證件並無法律問題。

 

問題是,部份參與罷工的空服員決定退出,並要求工會歸還她們的出勤證件。桃空職工先是相應不理,繼而百般刁難。桃空職工的作為有效阻礙這些空服員出勤。在罷工規範嚴格的國家,工會不得拖延甚至拒絕歸還會員出勤證件。

 

罷工進行10天後,資方的態度仍然強硬。騎虎難下的工會只好讓會員票決,結果多數贊成終止罷工。這等同勞方對資方無條件投降,但桃空職工卻加了一條終止罷工的條件,要求長榮撤回非法罷工的告訴,並承諾不對工會幹部求償。

 

這個終止罷工的條件,等同工會幹部把空服員當人質,企圖規避非法罷工的法律責任。如果桃空職工認為罷工合法,那就在法院見真章,不須把撤告當成結束罷工的條件。更何況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不能被用來當作罷工的訴求。

 

長榮提告的理由,主要是勞工董事派任的這項訴求,已侵犯了股東的公司治理權。桃空職工的其他訴求也一樣經不起檢驗。例如各航班的外籍空服員不得超過二人,違反了就業平權的精神。另外,給予工會幹部額外的公務假,只算雞毛蒜皮的小事,不值得為此發動罷工。

 

桃空職工對長榮發動的這場罷工,不論本質、訴求、程序、或時機,都有許多可議之處,其結果就是勞方滿盤皆輸,資方全面大勝。最後雙方簽訂的集體協約,桃空職工全面棄守罷工的主要訴求。長榮承諾的勞動條件改善,多屬現有法規的重複。至於實質利益的爭取,參與罷工的空服員可說是得不償失。

 

在這場歷經17天的罷工,我們看到桃空職工的胡作非為,把罷工當成懲罰資方的武器。長榮的營業損失超過27億,但空服員的勞動條件卻沒有實質的改善。這場雙輸的罷工還帶來昂貴的社會成本,受影響的旅客接近29萬人次。

 

雖然罷工已經落幕,但桃空職工的官司惡夢才剛開始。工會幹部固然咎由自取,無辜的是參與罷工的空服員,以及舉步維艱的台灣工運。我也只能感概,貪婪的資本家對勞權的傷害,遠不如蠻橫的工會幹部。

 

※作者為美國大學教授

關鍵字: 長榮罷工 空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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