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最高法院裁定更正誤判爭議多 宜儘速修法矯正

黃錦嵐 2019年08月31日 07:00:00
司法院及最高法院必須正視的事實:最高法院最近幾年調進的法官之中,有些法官的裁判品質的確堪慮!(攝影:王怡蓁)

司法院及最高法院必須正視的事實:最高法院最近幾年調進的法官之中,有些法官的裁判品質的確堪慮!(攝影:王怡蓁)

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系統的最高法院最新裁判欄,8月26日貼出一號刑事更正裁定(108年台上字第1553號),這是承審法官坦承誤判,誤將台中高分院已判決定讞、未上訴部分,一併判決撤銷發回,乃自行裁定更正,宣告該違誤部分應屬無效判決,台中高分院應不受其拘束,更審時無庸再對該部分為任何裁判。

 

由於該份裁定的承審法官自我糾正的裁定格式,別出心裁(例如,並未區分裁定主文與理由,即以兩段文字更正違誤部分),因此,引發輿論諸多負面評議,司法界也有諸多討論。

 

其實,仔細檢索裁判資料,最高法院於8月26日貼出的更正裁定,是有兩件緊密相連(另一件案號是108年台上字第1737號),都是出自最高法院刑四庭所裁定,惹出判決違誤的受命法官都是同一人─王國棟,誤判的態樣也都是一樣:兩案均是集團電信詐欺案,一件被告多達18人,另一件被告也有11人,案情繁雜,對於「究竟有哪些被告上訴?哪些未上訴?」,受命法官王國棟草擬裁判書稿時,疏未審慎踐行「先程序後實體」的審查程序釐清,審判長洪昌宏也疏未(平心而論,恐怕是「無法」成分居多)逐案遍閱全卷核對查實,因此,違誤發生之後,兩人均十分懊惱自責,故而,筆者撰寫本文的目的,並非意在嚴詞譴責刑四庭,而是,要假借這兩件誤判及更正裁定的「個案」,談一談最高法院的誤判與更正裁定日益浮濫的「現象」。

 

修法扼阻歪風

 

先說結論。筆者認為,關於誤判的更正裁定,近幾年,最高法院的確有日益增多的趨勢,而且,裁定更正的範圍,也從顯然的誤寫誤算,不影響全案與裁判本旨,逐漸擴大到,連裁判主文錯誤,理由也錯誤,絕非明顯誤寫誤算的違誤,也都裁定更正,有的案例甚至連裁定更正都省了,直接在判決理由中說:

 

「本院雖於主文公告及通知,誤將此部分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影響原判決此部分已確定的效力,本院55年度第4次民刑庭總會議決議〈七〉參照,…自應以本判決為準」。

 

這種裁定是明顯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的意旨,也違反了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判例意旨。可是,在「法不罰眾」情況下,多年來,最高法院裁定更正自是日益浮濫,「上行下效」、「有樣學樣」的結果,一、二審的裁定更正也一樣浮濫了,如今,恐怕非得修法無法扼阻歪風了。

 

筆者認為,最高法院刑四庭的2件誤判之更正裁定,並非只是「個案」,而是一種「現象」,至少是近10年來的「現象」,這要從7年前筆者評述過的案例說起。

 

7年前,筆者在評述當年的高院審判長(如今是最高法院法官)林恆吉的違法裁定時,曾說:「當前司法審判以裁定更正誤判主文,已呈浮濫之勢,例如,「緩刑一年」、「量刑二年六月諭知緩刑」、「將確定判決一併撤銷」、「褫奪公權廿年」等主文誤判,均逕行裁定更正。」。當時筆者所謂的當前司法審判,主要是指一、二審。

 

筆者當時舉了三件個案,批評林恆吉的判決違誤,顯然是原本及正本均出現贅載、誤載或漏載情形,更嚴重的是,所贅載、誤載或漏載事項,並非無關判決本旨文字,而是事關被告罪刑之有無等重大事項,更非錯漏一兩字而已,而是一大串幾近一整頁判決主文,幅度之大,幾乎已達到重新改判的程度。

 

其中一件,蔡鴻麟販賣偽藥案(97年上更一字第56號判決),林恆吉是受命法官,審判長是呂丹玉(97年12月升最高法院法官,今年8月28日甫升最高法院審判長),其誤判型態也是原本、正本均錯、漏,且自主文迄理由錯、漏成一片,因此,其裁定更及補增內容太多,以致於其裁定主文必須以附件方式處理。

 

當年的林恆吉與呂丹玉的更正裁定,為何會如此的「出格」呢?筆者當時檢索最高法院判決前例發現:「她們的裁定更正主文作法還真有最高法院裁判前例可援!原來有逸出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之虞的裁判,最高法院早已有之,近日也不乏案例。」

 

筆者所舉的例證是:95年台非字第44號判決、98年台職字第15號、98台職字第21號更正裁定。

 

最高法院庭長的低吟

 

當時,筆者並未嚴詞批判最高法院,只是以委婉的提醒口吻說:「純從解決實務困難的觀點,最高法院的從寬解釋,重新檢討並適度放寬裁定更正範圍,確實有必要,只是未經修法程序,其流弊太大了,因為,最高法院只放寬一分、更正幾字,一、二審法官竟然越放越寬,流於浮濫,連更正附件都出現了,長此以往,審判章法大亂,就大勢不好了!」

 

如今,一語成讖,大勢果然不好了!7年過去了,當年的濫行更正誤判之風,似乎有越演越烈之勢,檢視最高法院的更正裁定,連裁判品質享有聲譽的庭長,都難免一再裁定更正,其中,雖然絕大數屬於顯然的誤寫誤算,不影響全案與裁判本旨,但是,顯然逾越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判例意旨的,也不乏案例,更不止是放寬一分、更正幾字而已。另外,有些誤判案例並不是以更正裁定的型式處理,而是以「再判一次」方式處理,例如,106年台上2780號及107年台上3570號。

 

探究濫行更正誤判的根源時,筆者必須痛陳一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必須正視的事實:最高法院最近幾年調進的法官之中,有些法官的裁判品質的確堪慮!有些甚至是筆者一再抨論「烏龍檔案」的「常客」。例如,有位法官連「二軍」都稱不上,只能稱「三軍」─(這是最高法院某位資深法官的形容詞,並非筆者杜撰),他是在高雄高分院院長劉令祺、台南高分院鄭玉山都不要的情況,直接從金門高分院調進最高法院的,這位法官的歷練與裁判品質能勝任最高法院法官之職嗎?這種人事案連後來高昇最高法院院長的鄭玉山都無法拒絕,是誰作主的?

 

以刑事庭而言,幾乎每庭都有一個或二個庭員須要庭長「特別傷腦筋」,所謂「特別傷腦筋」,即是以前筆者說過的,必須「特別照料的」、「會提心吊膽的」,假若庭長未遍閱全卷,並詳查、詳改裁判書草稿,不知何時會出什麼亂子的那種法官。畢竟,每庭有4個庭員,以每人每週送4件計算,一週評議都在16件上下,庭長顯然不可能逐案都遍閱全卷,以洪昌宏這一庭而論,王國棟即是必須「特別照料」之一(有資深法官形容他的辦案品質原本就「兩光」),最高法院法官的平均素質如此,整體的判決品質可能好嗎?

 

最近幾年,最高法院法官調動頻繁,最高法院庭長提前離退的速度加快,不止資深庭長沒幾個,資深法官所剩無幾,連適任的刑事庭長都派不出來(刑事庭有9庭,最後4庭是審判長),不知司法高層可曾聽到最高法院庭長低吟「歸去來兮」的「埋怨聲」?是否聽過庭長淺唱「庭長難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咏嘆調」?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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