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蔡政府防衛過當 陳明通應該檢討

林青弘 2019年10月27日 00:00:00
管浩鳴牧師應再勸陳同佳來台,陸委會與法務部則精簡投案程序,港警另配合護送陳嫌出境與搭機,如此可盡快讓殺人犯歸案受審。(湯森路透)

管浩鳴牧師應再勸陳同佳來台,陸委會與法務部則精簡投案程序,港警另配合護送陳嫌出境與搭機,如此可盡快讓殺人犯歸案受審。(湯森路透)

香港人陳同佳日前出獄,公開表達願意來台受審服刑。媒體近來揭露政協牧師管浩鳴於九月間來台拜訪徐國勇部長,國安會在九月底針對陳嫌投案開會研商對策而有三套劇本,管牧師十月間第二次來台,官方拜會遭受拒絕,只能拜訪聯合報與理律事務所。這樣的時間序對照後,方能理解蔡政府近來所謂的「私了」是何意思。

 

立法院委員會的朝野對戰,意外上演徐部長與兩位立委、一位記者的激烈對戰。回到陳同佳殺人案件的初始,士林地檢署於案發後的司法互助請求以及去年12月3日發布通緝,把案件演變時期拉長看待,蔡政府自始至終就沒有放棄司法管轄權。唯一糟糕者,就是陸委會的應對策略顯然誤判而無效,三套劇本全被港府破解而毫無作用。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立院委員會的答詢,可以證明陸委會在九月底的國安會主張,就是認定陳嫌「投案(自首)送台」,會有陷入「一中框架」的政治風險。這是《基本法》第95條的適用不當,該條文明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中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絡和相互提供協助。《基本法》是中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特別法,明定一國兩制與香港是中國領土,此法自然不能拘束中華民國與台灣政府,陸委會何必自陷於《基本法》的一中框架?台港若要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進行任何司法互惠,當然不可能在《基本法》的位階下進行,要有主權矮化的防衛,但是防衛機制不是先把我方政府擺在《基本法》的架構下預想應對策略。

 

陸委會第二個誤判錯誤,就是高估香港政府與我方政府的官方互動意願與行動。三套劇本迄今毫無作用,就是誤判的證明。兩岸關係的當下氛圍,不容台港雙邊關係正常化與深化發展。港府若可降低台港官方互往必要,一定會刻意防範與減少往來。主動出招派遣我方檢警赴港押人,僅僅只能測試港府底線,不能發揮任何實質效益。況且,《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56條明定台港雙邊的司法互助以互惠原則處理,查其立法理由,強調司法協助須雙方有互助之意願方能互相受惠,故明定互惠原則。

 

陳嫌可在港台默契下投案

 

因此,只要港府願意配合我方,無須官方協議,只要有合作默契,雙方可以共同完成陳嫌投案。陳嫌合法出境,在登上我國籍航空器之前,只要港警願意陪同陳嫌出境,出境後到登機前的人身安全保護由港警負責,登機後再由我方檢警依通緝犯的逮捕程序作為,陳嫌投案即能順利完成。陸委會的第三個錯誤,就是過度堅持司法互助協議的簽訂,如此高度官方作為,顯然不是港府的意願。

 

管牧師九月間第一次來台拜訪徐國勇部長,這是陳嫌投案的投石問路。徐部長回報陸委會,陸委會開啟國安會研議,在九月底決議拒絕「私了」,國安會的跨部會決議,認定管牧師來台協商就是「私了」,因此政府部門決定拒絕管牧師的檯面下溝通。為了防衛主權被矮化,國安會決議先有司法互助協議,才能後有投案的可能,甚至主張台港都有管轄權,藉此主張建構「港人港審」的防火牆,想要藉此把陳嫌阻擋於境外,只要陳嫌在港受審,就可阻斷陳嫌「送台」而有矮化主權的可能。這樣的設想,已是過度防衛。畢竟陳嫌「投案送台」,如無官方書面協議,怎有可能確認「送台」就是「送中」?雙邊若是無官方接觸,僅是有默契的分段作為如上述建議,這怎會有矮化主權的可能?

 

陸委會的最糟糕的錯誤,就是台港雙邊的法律規定沒有認知清楚,政治凌駕法律,專業判斷被政治作為犧牲。陳同佳沒有如此偉大,怎有可能陳嫌送台投案,即可平息香港的修例之亂?此外,《逃犯條例》的修訂案撤回,早已由香港特首於9月4日宣布,香港立法會日前開會即由保安局正式撤回,怎能牽扯陳嫌投案?徐部長與管牧師是在9月25日會面,隨後月底才有國安會針對陳嫌投案事件形成跨部會的決議。過度政治連結,導致陳嫌投案的誤判,這是陸委會明通師的預判失靈。

 

香港的修例之亂,在於「送中」的恐慌,而不是「送台」的不信任。要論司法終審權,暫且不管一中陷阱,台灣司法的公信力肯定勝過中國內地的司法制度。香港《逃犯條例》第2條有關「移交逃犯安排」,已經明文排除中國內地以及台灣、澳門的適用,因此現行規定,香港人若在中國內地或台灣犯罪而逃回香港時,港府無須依法移送逃犯。香港的《侵害人身罪條例》對於謀殺、串謀或唆使謀殺等罪的規定,均為屬地原則。由於刑罰不能違背不溯及既往原則,香港法例的任何修訂,都不能解決陳嫌殺人後逃回香港的法制漏洞。若要伸張司法正義,為港女及被害家屬討回公道,陳嫌送台受審,無關主權矮化,只是台灣政府對於司法管轄權的正當行使。

 

台港都有管轄權的立論,建立於殺人是萬國公罪以及被害人是香港人的法益保護主義與屬人主義,可惜香港懲罰殺人罪行的法效力原則就是屬地主義,蔡總統無權為香港政府界定管轄權之有無,在我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56條的原則上,即無主權矮化的可能。

 

管牧師發表聲明,認為台灣總統大選會干擾陳嫌受審,因此要到明年大選後才會來台投案。這明顯是政治考量,而且把台灣的檢審貼上「司法為政治服務」的黑標籤。希望管牧師念及宗教勸善,陸委會與法務部精簡投案程序,也希望港警配合護送陳嫌出境與搭機,在台港雙邊互惠互善的基礎上,盡快讓殺人犯歸案受審。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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