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照登】回應黃錦嵐《真相是犯傷害罪被判刑混不下去》一文

王全中 2019年11月18日 11:24:00
作者表示,早期並無警察大學,警大係由中央警官學校改制。(圖片摘自維基百科)

作者表示,早期並無警察大學,警大係由中央警官學校改制。(圖片摘自維基百科)

友人轉傳「前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上報」的報導…, 逢選舉時,媒體資深寫手記者抄祖宗八代、扒糞式的恐怖攻擊!不感意外,但「前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報導錯誤甚多(例如:在司法界混不下去、王合中、39期、狗皮倒灶、在警大大三或大四的寒假、在公園內以撲克牌賭博)…本不值得花時間回應…惟看到「前資深司法記者」報導中之潛藏有司法記者(資深更不應)不應有的錯誤觀念…,不得不提出若干說明,以明正確觀念,杜絕選舉記者抄祖宗八代、扒糞式的恐怖攻擊風氣…

 

首先,「警大不要,司法官訓練所竟然敢要」,證明「前資深司法記者」毫無常識、無正確法律觀念、更欠缺憲法權本權意識:首先,當時並沒有警大(「前資深司法記者」顯沒常識!警大是後來改制的!資料應該隨便都查得到吧!),僅有「中央警官學校」(且係三軍院校外,獨立於教育部外的大學學制,可見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有多混!),是在「前資深司法記者」觀念中,明顯搞不清楚學校教育學制與人民服公職考試的差別,毫無無正確法律觀念及憲法權本權意識!

 

一名被警大退學的學生,後來考上司法官特考,歷經受訓、結業(第39期)、分發,他的操行素行為何要受到警大的退學處分的影響?要被列入考核?要被淘汰?是司法官訓練所的考核、淘汰機制有問題,還是「前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您腦袋中的法律觀念及憲法權本權意識有問題?

 

斗膽請「前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回應,您是否有上文所指錯誤,並請「前資深司法記者」提出「再探訪司法風評」、擔任檢察官期間,「狗皮倒灶的事族繁不及備載」、「凡是擔任過他的主任、檢察長的人,都領教過」正確版本的內容(連自己要報導對象是司法官班第幾期都搞不清楚!主任、檢察長也會弄錯!你們真的是…很混),上述之「主任」、「檢察長」、「狗皮倒灶的事族繁不及備載」、「資深法界人士研判」等具體正確之人名及事實等內容為何?提不出上開內容,可以顯現「前資深司法記者」累積錯誤杜撰的功力!箇中詳細理由,勞請「前資深司法記者」告訴閱聽大眾,大家有空請聽聽!但請「前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千萬不要以「保護新聞來源」而拒絕提供說明,躲在「新聞自由」的傘下求保護!

 

王全中的「人格特質方面有異狀」?傷害案可證:您「前資深司法記者」的經驗、論理法則推理,真的「好利害」!你知道天才也是「人格特質方面有異狀」嗎?除了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外,不知您「前資深司法記者」及您所指「資深法界人士」會不會使用「王全中」去查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看看「王全中」以什麼身分聲請大法官作出過什麼樣重要的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解釋?(不知道是您「前資深司法記者」及「資深法界人士」太混了!或是知道,故意不平衡報導?)為何身為檢察官的王全中卻不能聲請?王全中為何會認為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翌欣(就是敢明提出姓名負責)執行職務偏頗而聲請法官陳翌欣迴避?

 

另外,「前資深司法記者」所指被送監察院是何事實?來源依據為何?「前資深司法記者」是如何得知?還有請貴報暨「前資深司法記者」向閱聽大眾說明白,上開您所指內容是如何歸根究底的?請提出具體事實內容及證據,千萬不要道聽道塗說、三人成虎,扛者「前資深司法記者」名義作現任的選舉寫手、打手,以虛無文字打人!拉低了全體記者的素質與格調!

 

忝為檢察體系檢察官,如果我國現今司法是我個人努力可以改變或放心信任的,我絕不不會辭職離開!社會閱聽大眾可以理解身為檢察官的無力感嗎?這也是為什麼支持我在短時間內決定投身立法委員選舉的力量與重要原因!

 

最後,還好黃錦嵐是寫「前資深司法記者」,而不是「故資深司法記者」,否則不到農曆七月,大家會………嚇死了!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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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黃錦嵐 王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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