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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陳師孟不應約詢唐玥

林青弘 2019年12月25日 07:00:00
心證若有錯誤或是法律見解歧異,本應依循審級制度救濟,這是司法權的關鍵核心職權,不應該由監察權越俎代庖,更不應該企圖由監察權取而代之。(監察委員陳師孟/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心證若有錯誤或是法律見解歧異,本應依循審級制度救濟,這是司法權的關鍵核心職權,不應該由監察權越俎代庖,更不應該企圖由監察權取而代之。(監察委員陳師孟/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這個國家的偉大監察委員陳師孟,有感於馬前總統洩密案不能有罪判決確定,打算以監察委員職權調查唐玥法官「是否有濫用心證」的違法行為。直言之,陳大監委想要馬前總統入罪受懲之意圖,不僅媒體報導有之,其本人也無從否認。不能定罪大總統,而想教訓小法官,踩踏了司法權與監察權分立的憲政紅線,也為蔡政府用人不當更添一筆爭議。

 

馬前總統洩密案前經柯建銘告訴與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等人告發,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歷經台北地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等,歷審共計12名法官審理後判決無罪確定。陳大監委若真有本事調查「法律見解」是否歧異而違法瀆職,為何僅僅針對唐玥法官一人?

 

其次,按《監察法》明文規定的「彈劾權」、「糾舉權」與「糾正」,職權行使標的從無包含「心證」與「法律見解」。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均要以合議制審查,再以監察院名義行使「彈劾權」、「糾舉權」或「糾正」,監察委員依法不能獨任行使上開三項職權。再者,行使職權的對象,不是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就是公務人員,也無針對「心證」或「法律見解」行使監察權之明文規定。

 

堂堂大監委,應該要有法學基本素養,至少在約詢唐玥法官之前,先行研讀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日前法官協會發起連署,訴求「抵制任何濫權干涉司法審判之作為」,女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和律師團體也有聲明抗議,司法院許院長也公開表達捍衛司法獨立審判。沒有適格的法學素養,踩踏司法權與監察權的憲政紅線之後,不僅引起五權分立的不必要爭執,也破壞了監察院的公信力與公正聲譽。

 

第三,有鑑於告訴人是柯建銘委員,法律上的直接受害人就是柯委員,他如果認定洩密案的最終結果涉及「法律見解歧異」,108年7月4日施行《法院組織法》的「大法庭」制度,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係於108年7月12日宣判,柯委員可與律師商議,是否有適用大法庭新制的可能,無須陳大監委越俎代庖。就算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考量尊重司法的審級制度,法律見解縱有歧異,那也是法院獨立審判的義務,最適當的糾舉者,依舊是上級審法院的法官們。再不濟,柯委員也可委請律師研議釋憲聲請,看看《法院組織法》新設的「大法庭制度」,對於二審確定而不能上訴的當事人,是否應特設訴訟救濟的法律規定。直接受害人柯委員若未向監察院陳情,陳大監委自認公平正義的職權行為,豈不是「公親變事主、三八裝賢慧」?

 

心證若有錯誤或是法律見解歧異,本應依循審級制度救濟,這是司法權的關鍵核心職權,不應該由監察權越俎代庖,更不應該企圖由監察權取而代之。今年是「亂」的一年,不久後新年即將到來,希望陳大監委體恤眾法官的「民意」與「民情」,想想獨立審判的關鍵基礎,是否值得監察委員尋釁找碴。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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