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精障者總是承擔超過原本法律設定的罪責

黃致豪 2020年05月01日 21:30:00
只要是涉及精神障礙者作為嫌疑犯或被告的刑事案件,無論在偵查程序,法庭內或法庭外,幾乎先天就是必須承受來自媒體、「民意」以及法律圈的各種歧視眼光。(湯森路透)

只要是涉及精神障礙者作為嫌疑犯或被告的刑事案件,無論在偵查程序,法庭內或法庭外,幾乎先天就是必須承受來自媒體、「民意」以及法律圈的各種歧視眼光。(湯森路透)

匹夫無罪;逆風其罪

 

一夜之間,因為一宗涉及精神障礙者的無罪判決,全台似乎突然充滿了司法心理學、司法精神醫學,以及刑事證據法的專家;令人有點...哭笑不得。

 

有醫師出來說:「精障被告自己不吃藥,不用負責嗎?」

 

有法律人出來說:「無罪審判代表司法不公!刑法十九條要廢除!」「法官證據調查著重在鑑定結果,這樣顯然偏頗!」

 

各式荒謬怪誕的說法,猶如百鬼夜行,紛紛出籠;許多還是由專業工作者帶頭,連查證溯源的基本功都沒做。

 

這個十五年來在台灣幾乎不太有人重視的領域,這個被少數法律人(包括人權工作者在內)稱之為偽科學(pseudo-science;是說,你知道偽科學的定義是什麼嗎?)的領域,這個不少臨床心理學與醫學工作者聽到就翻白眼不能理解為何法律有那麼多證據法則與程序限制的領域;竟然因為一宗無罪判決,一夜間突然變成了人人街談巷議的熱門話題。

 

如果,這樣的熱度可以轉換成為中長期的關心,或許不是壞事吧?我想。(在理性一點的國家,或許;但是在一個顯然普遍欠缺深度與持續注意力與洞察力的ADD國度,很難。)

 

執業至今,我處理過精神障礙者涉及法律案件的類型,基本上幾乎橫跨精神病理學(psychopathology)的光譜。

 

你想得到的,你想不到的,我都處理過:從包含各種亞型、共病在內的思覺失調症,妄想症,各種類型的情感疾患,PTSD,神經發展疾患,自閉類群光譜疾患,失智症,智能障礙,物質成癮,焦慮症,強迫症,乃至於最為社會大眾所誤解也難以接受的人格疾患;甚至一般只有在小說中出現的解離症(dissociative disorder)患者所涉入的刑事案件,我都遇過。

 

在無數你難以想像的場合,我跟那些在一般人眼中「瘋狂、難以理解、極不穩定、看起來頗危險」的精障嫌疑人或被告,進行第一手的會談。溫和的,直接的,大量的,持續的,本於證據與開放式或半結構式的認知手法會談。

 

其中有許多刑事與民事案件的離奇程度,除了以stranger than fiction之外,難以形容;如果不是因為第一手進行調查並掌握了醫學證據,我自己都很難相信。

 

但是,從這些案件的處理經驗來看,我可以很直接的說一句:只要是涉及精神障礙者作為嫌疑犯或被告的刑事案件,無論在偵查程序,法庭內或法庭外,幾乎先天就是必須承受來自媒體、「民意」以及法律圈的各種歧視眼光;判決的結果,也絕大多數傾向讓精神障礙者承擔超過原本法律所設定的罪責。

 

主祭品有了;然後,再把辯護的律師(團),鑑定的精神醫師,支援的倡議團體,以及較不嗜血的判決法官,通通肉搜出來,送上去當作周邊的祭品。

 

然後,利用媒體,煽個風,點把火,消費一下被害者,一舉三得;民意落袋,逆風者死。

 

該怎麼說呢?或許具備雙重弱者(貧窮與精障)的身分,再加上一重「犯罪」標籤時,這種原罪是我們的社會所難以抹滅的吧。

 

這些人,往往不是你眼中的「瘋子」,而是弱勢中的弱勢;他們不幸加害於人,那是弱弱相殘,悲劇中的悲劇。卻必須在司法上處遇上與輿論上承擔被落井下石的悲哀。

 

無論如何,同時作為心理科學與法律學的學習者與實踐者,我在承辦這些案件的過程當中,享受著莫大的幸福,同時承受著深刻的痛苦。

 

幸福之處在於:以司法心理學議題相關的質性研究內容而言,經由承辦與諮詢案件所累積的各類經驗與資料,無論深度與廣度,在本土應該數一數二。

 

身為一個心理科學的研究者,經年累月的第一手大量接觸加害者與被害者,以及相關的卷證內容,同時觀察專業工作者的從業與決策行為,對於科學家來說,是何等難得之事。

 

痛苦之處在於:心理學與精神醫學實務工作者對於法律的理解往往如此片斷也欠缺深入脈絡,正如同許多許多的法官律師檢察官至今不斷認為「心理學就是偽科學」「詐病易如反掌」一般,難以接受多元的科際學(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以至於,像我這樣的背景就變成了兩群相爭之中的蝙蝠--既非禽,亦非獸--不管我說什麼,另一群總是不易理解與溝通,更難以歸屬。(我常說,那是台灣基本教育所造成的科際鴻溝;但那不是我現在想談或者希望處理的議題。)

 

由於多年來的知性少數族群(intellectual minorities)體驗,讓我養成了溝通盡量不下斷論,以及盡可能尊重不同意見專家的習慣;除非在法庭上為了探求真相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或者鑑定人/報告顯然已經違背了我所理解的專業倫理規範,否則我絕大多數時刻總是希望在法庭內與法庭外,透過交互詰問與其他證據調查手段,實踐「教示」的可能,讓心理科學、精神醫學,以及法律學的原理原則與相關實證,可以在公開法庭當中被聽見(--雖然會來問我的,永遠只有PNN);期盼有一天可以推動跨行為科學與司法的相關政策,包括司法精神處遇機構、替代性精神障礙保安處分措施,精神衛生與藥物法庭等。

 

也因此,在這幾天聽到非常多幹話(絕大多數來自於政府機關,尤其是法務部,內政部,總統府,立法院--拜託,讀點書好嗎?少數來自一些奇奇怪怪的政黨與政治人物,國民黨之流--但不意外)的同時,我始終不解:司法行為科學,這是一個在國外已經累積了超過一百年相關研究的領域,有著太多的文獻,模型,模式,實證資料,理論基礎,倫理規範,相關法令可以參考。

 

不懂,可以問;不知道,可以查;不會,可以協作研究。

 

台灣有本錢站在外國研究的肩膀上開始,做得更好,有機會讓精神障礙者、司法體系、心理與精神衛生醫療體系,以及公民安全,獲得一個全贏的機會。

 

但顯然,這種建設性的思維不是主流。

 

只會講「社會安全網立刻啟動(我想蔡清祥指的是透過民意輿論風向作為驅動力的死刑安全網?)」以及「我們支持檢察官上訴(檢察官上不上訴除了承辦檢察官、該管檢察長、告訴人可以請上之外,關總統府何事?還是你想展示肌肉:檢察署,我家開的?)」,這些人究竟居心何在?

 

這些人,希望台灣變成一個怎麼樣的國度?蔡總統,你用這批法務部與內政部的無能官僚,來落實你的社會安全網嗎?這樣一個充滿仇恨與凌弱的國度,就是你的想望?

 

可恥。還三個都自稱法律人。(本文授權轉載自作者臉書

 

※作者為執業律師/行為科學研究者/美國國家訴訟技術學院師資/訴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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