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中士蔡學良國賠案再審 新證據未在30天內提出高院駁回

上報快訊 2020年07月08日 13:04:00
發生在2008年間,空軍中士蔡學良因在靶場中彈身亡,因蔡母聲請再審已超過法定時間30日內提出,高等法院駁回請求。(取自司改會官網)

發生在2008年間,空軍中士蔡學良因在靶場中彈身亡,因蔡母聲請再審已超過法定時間30日內提出,高等法院駁回請求。(取自司改會官網)

發生在2008年間,空軍中士蔡學良因在靶場中彈身亡,軍檢和台東地檢署當時均以自殺結案。不過,蔡母提出國防部委託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教授李俊億進行實彈鑑定顯示,蔡學良並非死於步槍子彈,蔡母將此列為新證據,台東地檢署提告當年軍方長官殺人,並赴高等法院聲請民事再審。

 

然而,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蔡家所提出的台大法醫鑑定結果是在今年1月16日做成,蔡家直到3月9日才聲請再審,已超過法定時間30日內,高院則裁定駁回此案再審請求,未進入實質審理。

 

由於,新證據必須在30天內提出,蔡母接受媒體訪問一度激動昏倒,辯護律師吳永茂稱,這是法律疏漏,表示應修法才是。但蔡母並控訴抱怨,檢方當時都未協助保存證據,實在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

 

空軍中士蔡學良在2008年5月9日,當時隨部隊至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太平營區靶場進行T65K2步槍實彈射擊訓練,卻意外突然中槍當場身亡。翌日上午,法醫相驗則是判定,蔡學良當初口中含有T65K2步槍槍管飲彈而自殺身亡,所以,當初的鑑定報告清楚記載死亡是「自為」,最後,軍方也以他含槍自殺來看待且結案。
 

然而,蔡學良母親尤瑞敏不服軍方認定,經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在刑事部分,軍事檢察署偵查判定「不起訴」處分。此外,在民事訴訟的國賠部分,法院一審則駁回蔡母要求600萬元國賠請求,經過二審高等法院則改認定蔡學良乃因「槍枝走火、意外身亡」,改認定空軍司令部有疏失,判准國賠148萬餘元確定。

 

蔡學良母親12年來不放棄積極奔走,希望能為兒子蔡學良討回公道。(取自空軍士官蔡學良死亡真相臉書)

 

根據司改會指出,「本案依據國內外法醫學教科書與案例報告之有關步槍槍擊射入口之槍傷特徵,及國防部委託測試之國造T65K2步槍射入口槍擊型態測試研究報告,均顯示以具防火帽之步槍射擊所產生之火焰與高溫燃氣,將在近距離射擊之射入口周圍皮膚或握住防火帽手上產生瓣狀火焰燒灼痕,本案蔡學良臉上槍擊射入口與雙手均無瓣狀火焰燒灼痕。因此,蔡學良所受槍傷,可排除係因國造T65K2步槍及子彈所致。

 

此外,司改會表示,鑑定報告指出,蔡學良並非死於T65K2步槍射出的子彈,推翻軍方與臺東地檢署「自殺死亡」,及台灣高院「意外死亡」結論。當年檢方調查太平靶場除了T65K2步槍外,只有連長身上配有一把45手槍,但該手槍彈夾共20發子彈均未擊發使用,所以,排除手槍涉案的可能性。

 

由於,蔡母仍不放棄積極奔走,實彈鑑定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第1款的「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今年3月9日蔡母在司改會成員陪同下,在台灣高等法院前召開記者會,並提出國防部委託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教授李俊億進行實彈鑑定顯示,蔡學良並非死於步槍子彈,蔡母將此列為新證據,於是向法院聲請國賠再審訴訟。

 

今年3月,蔡母司改會成員陪同下,又向台東地檢署聲請重新調查,地檢署也受理並將此案列為「他」字案調查,4月曾召開偵查庭並傳喚蔡母出庭說明。

 

 

高等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蔡母提出鑑定報告,不符合再審「新證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等規定,因台大法醫所鑑定結果是在今年1月16日做成,蔡母尤瑞敏直到3月9日才聲請再審,已超過法定時間30日內,故將此再審案以程序駁回,未進入實質審理,全案可抗告。

 

此外,合議庭法官也表示,此案蔡學良家屬經過12年痛苦,合議庭也能感同身受及體會其喪子之痛,因不合法律規定,只能駁回再審訴訟。(考委問卷「已讀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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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司改會 蔡學良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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