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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什麼年代了 還不懂「偵查不公開」嗎

主筆室 2016年12月20日 07:01:00
偵查不公開,就是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對於檢警偵查方法、偵查方向、偵查所得心證、偵查筆錄證物、關係人的名譽和隱私等等訊息都要保密,不得透露或者發布新聞(當然也不能放消息給媒體),目的正是在保障所有未經確認有罪者的名譽。(湯森路透)

偵查不公開,就是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對於檢警偵查方法、偵查方向、偵查所得心證、偵查筆錄證物、關係人的名譽和隱私等等訊息都要保密,不得透露或者發布新聞(當然也不能放消息給媒體),目的正是在保障所有未經確認有罪者的名譽。(湯森路透)

台北市日前發生一起懸疑命案,一名昏厥的女子被送往醫院後死亡。經查,這名女子最後置身的場所是台北知名的W Hotel,而出面訂房間的男子,似是曾在網路上砸重金拍攝求婚影片的小開。死亡女子的職業則是模特兒。

 

緊接而來,就是出於這起命案所延伸出來的情節報導。「模特兒」、「奢華高檔的飯店party」、「引人矚目的網紅小開」,「警方調閱飯店監視器」,「可能涉及吸食毒品」,一樁社會悲劇,恰恰吻合「性、謊言、錄影帶」的組合元素,既有「理想的被害人」,亦有「理想的加害者」,某一段時間內,它毫無疑問成了媒體上最為吸睛的新聞素材。

 

但也就在這起命案成為街談巷議熱門話題的同時,我們又一次證明了這個社會集體法理觀念的落後和無知。大家居然可以盯著某則新聞報導,為其鉅細靡遺掌握警方偵辦的內容和方向,口中嘖嘖作聲,卻不覺得其中有甚麼嚴重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稱偵查不公開,即包括偵查內容不公開和偵查程序不公開。那麼,當我們從媒體上看到有報導指說「由於郭女(死亡女子)下體紅腫,且送醫時,身穿一條6XL的男性內褲,推測主人腰圍至少48吋,警方已採集相關檢體,釐清死者生前有無遭到性侵。」看到這些描述,我們豈有不驚駭的理由。這些偵辦內容是如何流出?對於一個徹底藐視「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報導,大家還能以看熱鬧、看戲的態度,甚至順隨其上,以6XL內褲、推測持有者有48吋腰圍、亡者下體紅腫,進一步推論那位身形壯碩的小開恐涉及性侵?

 

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清楚地規範在案件偵查終結之前,對於檢警偵查方法、偵查方向、偵查所得心證、偵查筆錄證物、關係人的名譽和隱私等等訊息都要保密,不得透露或者發布新聞(當然也不能放消息給媒體),目的正是在保障所有未經確認有罪者的名譽。

 

事已至此,被影射恐怕涉及性侵的小開,縱然案情尚在發展中,卻已然遭到全民公審。我們或許對於他那一類有錢有閒的吃喝玩樂者不屑一顧,以為他身敗名裂也算是某種加諸在紈褲子弟上的教訓,但我們豈能就此輕忽了自己薄弱的司法人權觀念。司法人權除訴求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還有對文明社會極為重要的「無罪推定」。破壞偵查不公開規範在先,加以所有人都希望看到有人必須在某起犯罪中遭到處罰的心裡,其實我們也一併鬆懈了無罪推定原則。

 

媒體缺乏人權意識,執法人員也缺乏人權意識,「有罪推定文化」橫行,這才是一起戲劇性十足命案對我們社會最大的傷害。雖然,台北地檢署因認為有警員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疑似將警詢筆錄洩露給媒體,進而傳喚負責調查W Hotel命案的台北市警局信義分局警員到案,同時傳訊信義分局長劉鴻烈作證,徹查是否有人洩密。但我們實在無法接受,都甚麼年代了,我們還要花力氣大聲呼籲力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所必須強調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無非是以保障「人權」為核心,不僅是顧及所有人的名譽,更重要的,是為確保沒有人會在認知有限的情況下,即遭審判定罪(也不該遭媒體/社會公審)。台灣社會的人權意識,直到今天顯然還是非常粗淺,一件鬧得沸沸揚揚的命案,或者其所欲帶來的警醒作用,更在於檢視媒體、執法人員和所有社會大眾的人權觀念,到底有沒有跟上時代。

 

台灣過往曾有過長達38年的戒嚴,人權被長期踐踏,直到上世紀末,因為民主政治漸趨步上軌道,我們也才慢慢導入了諸多人權的外向表現和精神內涵,而有意將它形塑成一個社會的核心價值。可嘆的是,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即,此間千頭萬緒,紛雜如麻,對於許多本該視為基本觀念的司法人權,竟還在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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