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確定採參審制 滿23歲即可擔任、日薪資3千元

上報快訊/王奕璇 2020年07月21日 11:16:00
立法院臨時會20日審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表決戰延長至午夜12點。(張哲偉攝)

立法院臨時會20日審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表決戰延長至午夜12點。(張哲偉攝)

經3次朝野協商後,立法院臨時會20日開始審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截至午夜12點,僅二讀通過113條條文中的25條。法案定名為「國民法官法」,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可被選為國民法官;未來特定刑事案件將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合審合判」。

 

立法院長游錫堃20日上午召集第3次朝野協商「國民法官法」,結果仍保留近百條條文,決議自下午2點半開始逐條表決。表決歷經10小時,途中經提議延長開會時間至午夜12點,僅二讀通過25條條文,不到總數113條的四分之一。

 

法案名稱經二讀表決通過,自「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改為「國民法官法」。未來「國民法官法庭」將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對特定案件「合審合判」。

 

二讀通過條文明定,「國民法官法」的適用案件範圍,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包含「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經檢察官起訴案件。

 

二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國民法官支費,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費用。對此,司法院也於15日於臉書專頁表示,未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皆能享有一天新台幣3000元的日支薪,還有旅費補助、公假保障。

 

根據二讀通過條文,國民法官需為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方有被選任資格。此外,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另外,年滿70歲以上之人、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教師及在校學生、有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者,可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南鐵東移案鐵道局表示緩拆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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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國民法官 參審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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