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國際」惡火,消防安全、人力及物資,引發立法院立委重啟《消防法》修法意念。(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國際」廠房,上月22日晚間發生祝融之災,造成10人死亡、百餘人受傷的悲劇,更有4名消防員因撲救火勢、搶救民眾而殉職,再度引起外界對消防安全、人力及物資的關注,也讓立法院重啟《消防法》修法。然而,早在2018年桃園「敬鵬大火」發生後,立法院雖通過增列「消防三權」來保障消防人員生命安全,但內政部卻沒有落實其中的「資訊權」,導致消防人員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明揚國際的廠房格局配置,除了錯過黃金搜救時間以外,也增加了消防員救災的危險程度。
從事生產高爾夫球的「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在經濟部登記的產業類別為「育樂用品」,不需執行化工廠一年2次的化學防災演練,只要將廠內堆放的化工品項,通報上傳至環境部所屬平台「化學雲」資料庫即可。然而,明揚一年可生產2.6億顆高爾夫球,出貨量占全球總量20%左右,廠房內的化學品存量嚴重超標,再加上缺乏防災演練,才造成此次的嚴重災情。
「科技園區工廠火災,涉及經濟部工廠管理、勞動部職安勞檢、環境部毒物列管,以及消防署的消防法規。」長期關注台灣消防議題的國民黨立委游毓蘭指出,此次造成明揚廠房大火的化學物質「架橋劑(二叔丁基過氧環己烷)」,需將存放數量、地點等資訊上傳到「化學雲」,讓經濟部定期查驗、核對廠房登載資訊是否屬實。然而,明揚國際實際庫存的架橋劑重量高達3000公斤,超過管制存放量100公斤多達30倍卻未通報,顯見明揚心存僥倖,經濟部也並未確實查驗。
游毓蘭表示,根據《消防法》規定,危險物品管理若經查不合格,除了企業需繳納罰鍰外,還有「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等罰則,但工廠的安全關係到千百條人命,「法律已經是最低的道德規範,工廠安全必須隨時抽檢都合格,取消限期改善制度,才能真正讓企業落實工安維護。」游進一步指出,這些危險化學物品的進口、製造、流向、存放、使用及管理,如果政府能有跨部會的資訊整合,配合嚴格檢查管理,明揚的悲劇應該不會發生。
目前《消防法》附屬法規修法方向,包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第1項,增列「工廠、倉儲、物流中心等作業場所,應增設自動撒水設備;並規定其設計、安裝、檢修、維護」,希望在火警發生後、消防人員抵達前,企業就能先行利用自動化消防設備控制初期火勢、限縮波及危害面積,進而減少衝擊社會安全的可能性。
然而,內政部因火災案例而增修的建築與消防法規,實務上並不溯及既往,只有新建造的工廠和倉儲需配合法令規定,因此,絕大部分既存工廠廠房,仍可繼續在高火災風險環境條件下,修法的成效微乎其微。游毓蘭指出,除了《消防法》提高罰則、加裝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強化業者責任外,經濟部也應該透過工廠輔導管理法,提高企業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方式,進一步獎勵或管束業者加強廠房安全配備。
事實上,因嚴重火災促進立法院修法的案例已不是第一回。2018年,桃園敬鵬大火造成8人死亡、6人受傷後,立法院隔年就通過修法,將警消「退避權」、「調查權」及「資訊權」列入《消防法》中,確保消防救災安全,內政部需在3個月內,將大型工廠的廠區配置圖、平面圖都上傳到雲端資料庫,增強消防人員的「資訊權」,最後卻不了了之,現任內政部長林右昌更在備詢時,對此事毫無知悉。
游毓蘭指出,明揚廠房火警發生30分鐘後,廠區人員才將平面圖列印出來,交給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布置水線、搜救路線,錯過黃金救援、救災時間,若5年前政府部門就已落實「資訊權」,將廠房的資訊統整上傳到資料庫中,消防人員就可以在接獲報案的第一時間模擬廠房搜救環境,「是不是就不會有10人喪生的悲劇發生?」
「台灣其實什麼法律都有,但執行面、落實法律才是最大問題。」游毓蘭感嘆,林右昌雖然在備詢時態度誠懇,看似真的想解決消防問題,但最後會不會又像2018年一樣,只是「做個樣子」讓立委不要繼續追查?游強調,政府部會間應該積極合作協調,尤其數位發展部已成立一年餘,應該迅速建立警消執勤所需的大數據資料庫,結合廠房資訊、氣象資料、鄰近危險區域和民宅位置等資料,讓救難救災更有效率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