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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恩專欄:同性結合專法 不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

宋承恩 2019年05月02日 07:00:00

執政黨的政治人物應不懼民粹壓力,為台灣找尋實質上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保障之解決方式。(攝影:張家維)

2019年4月30日社團法人異象國際公益展望協會於四大報頭版刊登廣告,推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稱其為「比行政院版更符合釋字748號解釋的同性結合專法」,並已迅速獲得跨黨派17 位立法委員支持。的確,根據報導,該「結合版」草案,已由林岱樺立委提案,計畫在見報日院會通過程序委員會,表決通過逕付二讀。

 

「結合版」草案與先前幸福盟所提出的同性家屬專法草案不同,是針對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提出修改對案,稀釋政院版草案的意味濃厚。配合反同團體對立委的強力遊說與各項運作,意圖將原本已不盡滿足釋字748號解釋意旨的政院版草案,朝更加削弱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的方向修改。

 

果如此,此項專法之立法將逾越司法院大法官出於尊重立法者形成自由的授權,也是宣告釋字748號解釋所容讓的立法形成路徑完全失效。立法院此時應停止一切訂立專法之行動,讓同性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不是通過一項明顯不符合釋字748號解釋之法律。

 

「同性結合關係」?

 

「結合版」草案最大的特點,是欲以「同性結合關係」取代「同性婚姻關係」(見草案第二條)。理由是,「748 號解釋文完全沒有『同性婚姻』的說法,而是一再提及相同性別二人是『結合』關係。」仔細分析,這是出於對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錯誤解讀。

 

釋字第748號解釋的主旨,非常清楚是關於相同性別之二人受憲法所保護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解釋理由中說得非常清楚,大法官係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且明言「結婚自由」是任何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重要基本權利(a fundamental right),絕非如「結合版」草案所述,未提及「同性婚姻」。

 

至於「結合版」草案所引用的「結合關係」,見於例如釋字第748號解釋文第一段:「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處「結合關係」,是中性的描述用語,指的是兩個人之間,具構成婚姻特質的結合關係,不分是同性二人,或異性二人。況且,依前引解釋文第一段,非常清楚大法官認為同性二人的結合關係,是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對象,而且應該是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能涵蓋。這裡有無異性二人間的結合關係叫做「婚姻」?同性二人間的結合關係叫做「結合關係」的意思?完全沒有,解釋文第一段沒有,釋字第748號解釋通篇也沒有。

 

落實公投結果?

 

「結合版」草案聲言落實公投意旨,背後的想法一直是「公投的效力高於大法官的憲法解釋」。這樣的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已經由許多憲法學者出面駁斥,司法院在2018年11月29日的聲明也說得非常清楚:「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行政院固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惟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這項原則,非常重要,可說是台灣究竟是法治憲政國家,還是民粹國家的分界線。

 

依此,公投第10案主文將民法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的結合,直接衝撞釋字第748號解釋,是違憲的公投。雖然民法沒有明文婚姻當事人限定為一男一女,但依照大法官的體系分析,可以認定民法婚姻章的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而這正是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婚姻對同性婚姻保障不足,牴觸憲法的原因。公投第10案已引起公投法修改的動議,禁止就違憲或違反人權的事項進行公投。公投第10案與釋字第748號解釋相容的唯一出路,在利用大法官給予「立法形式」的裁量空間,結合公投第12案,認其結果只能導致以專法讓同性二人得以進入婚姻關係,但就實質權利義務而言,不得就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間作出差別待遇。

 

至於公投第12案,根本非關同性二人的關係,是婚姻還是不是婚姻。公投第12案僅及「立法形式」,亦即,是否以民法或其他法律,保障同性二人結婚的權利。公投第12案提案人原本確有否定同性二人的關係為婚姻之意:提案人原來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但在中選會要求下,提案人變更其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也就是說,公投第12案的客體,只限於用民法,還是用專法,根本不涉及同性二人的關係是婚姻,還是不是婚姻。這是原提案人自己提出的修改,從一個意義上原提案人也接受了同性二人確屬婚姻關係。如今再以此為理由,硬要叫同性二人的關係是「結合關係」,有違禁反言與誠信原則。

 

台灣不要走回頭路

 

除了不願承認「同性婚姻關係」,硬要以「同性結合關係」取而代之以外,「結合版」草案在對同性婚姻的實質保障上,也有許多誇張的規定,稱之為恐同法案,並不為過。

 

最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所謂的「防偽條款」,其理由是因為「同性結婚無助於自然孕育下一代」,必須防止「性傾向不明顯或未確定之同性性傾向者、甚或異性戀者,徒因新制施行而率爾嘗試;或非出於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之關係者」。同時,也在防止台灣成為亞洲同志的天堂,以假結婚形式享受台灣健保。異性婚姻同樣也有「率爾嘗試」或國家資源的考慮,沒有正當理由即針對同性婚姻訂立「防偽條款」,這是赤裸裸的歧視。

 

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原本就同性婚姻成家的保障,已有不足:不導致姻親關係之成立,也只容許婚姻其中一人已有親生子女,另一人想收養成為共同雙親之繼親收養,不容許接續收養與共同收養。「結合版」草案則是連繼親收養都不許,將政院版的繼親收養修改為約定共同監護,理由同樣是將釋字748 號解釋誤讀為「僅就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作成解釋」,忽略了大法官處處要求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平等對待,與實質上權利義務與異性婚一致的要求。

 

就「宗教保留條款」而言,「結合版」草案規定:「任何人或團體受憲法保障和依法享有之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良心、信仰、宗教、言論、表現意見、教育及受教、藝術自由及工作、營業並研究自由等,均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或限制,仍得依法享有行使之,並不違反對差別待遇之禁止。」意思難道是說,任何人如果以行使其良心、信仰、言論、表意自由為理由,對同性婚姻進行差別待遇,皆是合法?

 

參照外國法的經驗,南非的民事結合法,雖然名為「民事結合」,但在實質權利上,同性與異性伴侶並無二致,可說以不同名義進入同樣的婚姻制度。德國在對同性伴侶施行民事結合多年之後,歷經聯邦憲法法院多次判決其因未給予同性伴侶實質權利的平等而違憲,且歐盟法院判決德國的制度不符人員的自由流動後,也於2017年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台灣在釋字748 號解釋之後,已站在合法化同性婚姻的門檻,為什麼要再走一次其他國家經試驗後不符平等保障的民事結合制度?更何況,「結合版」草案以「同性結合」為名,暗藏許多歧視。

 

民主憲政還是宗教治國?

 

不可諱言,各種反對同性婚姻的主張,背後有宗教人士運作的影子。台灣不是宗教國家,婚姻制度完全是世俗婚,並無神聖婚制度;教會結婚仍需依民法履行登記。換言之,婚姻制度原本即非宗教人士可以完全決定。即使以宗教信徒的參政權而言,人民也需考慮容讓特定宗教人士以其資金與遊說力量介入政治,其背後的意涵,以及應受的管制。

 

以教義而言,宗教弟兄姊妹也必須反思,宗教的戰場究竟在哪裡?是人心與靈魂?還是世俗法律制度?入世的將世俗法律制度當成戰場,是否是教會的使命?如果是,其背後意義何在?是否為非信徒的其他公民所能接受?

 

勿訂立不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之立法

 

大法官對於另立專法的授權,不是沒有限制的。釋字第748號解釋說得很清楚:「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若是因為「結合版」草案的提出,反同人士的遊說,大選的壓力,立法院大幅稀釋政院版的同性婚姻平等保障的內容,將逾越大法官對立法形成之授權。在政治上,此時不訂專法,才是忠實履行釋字第748號解釋的作法。執政黨的政治人物,應不懼民粹壓力,展現領導力,為台灣找尋實質上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保障之解決方式。

 

※作者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關鍵字: 專法 同婚 釋字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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