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阿扁困境 阿扁自救

林青弘 2017年05月24日 00:00:00
特赦阿扁的方法與時機,需要政治智慧,也需要政治氛圍。(攝影:陳品佑)

特赦阿扁的方法與時機,需要政治智慧,也需要政治氛圍。(攝影:陳品佑)

民進黨創黨以來,第一位台灣總統陳水扁,卸任前即有紅衫軍倒扁社運,卸任後又有因案羈押、判決有罪定讞、移監服刑、身心疾病不能獄中治療等事,在馬前總統執政時期,2015年1月5日獲得保外醫治許可,暫時出獄並於高雄定居。日前又因北上赴宴,公開行為招引非議甚至有違規疑慮,頗讓法務部傷透腦筋。



阿扁前總統是民進黨的重要政治領袖之一,但因扁案貪瀆有罪確定,阿扁之於民進黨,是不得不承受之重,甜蜜中帶有苦痛,苦痛中也有無奈承擔。
 

扁案盤整 認罪才有原諒
 

扁案三審有罪定讞者,計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案(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案)。高檢署檢察官向高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高院於2013年2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定阿扁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
 

部分扁迷誤傳阿扁無罪一直被濫權羈押,已有不當誤解和謠傳,阿扁確實在法律上獲判有罪定讞,目前仍無改變。另關於換法官僅是一審併案之誤解,二審、三審皆無訴訟中途違法置換法官等事,教唆證人與其他爭議,若有實體上認事用法的不當干擾,也可經最終審發回更審,對於阿扁權益並無實質影響。司法體制對於阿扁官司,有罪、無罪確定判決均存在,難謂法院對於阿扁已有偏見執著。
 

然則阿扁因為先前羈押看守所,後來移監執行,馬英九前總統執政的國民黨當局,疏於尊重前元首的顏面,未周全照顧阿扁個人身心變化以致於病況惡化,阿扁在獄中處遇每下愈況,除了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外,其他審理中的5個案件(1.國務機要費和南港展覽館洗錢案:高院101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2.偽證案:高院101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3.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案:高院102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4.侵占總統府公文案:北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5.買官洗錢案:北院104年度訴字第123號),法院均認定阿扁因疾病而不能到庭,裁定停止審判。
 

無論扁迷在情感上如何力挺阿扁,在無新事證可以推翻確定判決之現況下,釋憲、非常上訴、聲請再審等訴訟救濟方式,均不能改變阿扁有罪事實。雖然特赦不以受刑人認罪道歉為前提,但若堅持否定犯罪,不會擴大寬宥憐憫阿扁的支持聲音,想要藍綠和解、社會和諧,不僅要誠心悔過認罪,更要徹底道歉,向全國人民和民進黨深深懺悔改過。
 

台灣人很敦厚,面對誠心認錯悔過的再新行為,多數都願意給予再造機會,俾便個人重新出發,揮別幽暗過去,迎向光明未來。阿扁前總統若肯擱置個人顏面,坦白面對法律上的罪與罰,即便藍綠意識形態多有衝突,在厚道助人的原則上,支持特赦的聲浪和風向可望順利增長成形。
 

若要否定判決已經存在的既定事實,繼續政治操弄、否認犯罪,即便能夠匯集扁迷熱情相挺,但是整個社會觀感傾向不良、厭惡,人民持續在赦扁議題上對立衝撞,如此氛圍勢必非常不利於阿扁與扁案相關人士,無意間也讓蔡總統更想擱置爭議,不積極考慮赦扁。
 

先結案後特赦 救己救人
 

針對特赦阿扁如何付諸施行,首先要回顧《赦免法》的由來與立法旨趣。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明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自1947年12月25日施行《憲法》,大約5年多以後,方於1953年2月20日制定《赦免法》,同年3月7日公布施行全文共8條,後於1991年9月24日增訂第5條之1、修正第6條。
 

現行《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同法第2條:「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據上法條所示,特赦有兩種,一般特赦效力僅是免除其刑之執行,唯有特殊情形之特赦,特赦效力才及於罪刑宣告為無效。以白話說明,一般特赦時,還在服刑者或是保外醫治者,剩餘刑度不予執行,無須繼續關在牢裡或是回監服刑。特殊情形之特赦,則是被判決貪瀆有罪者,其罪名與刑度皆經特赦後認定為無效,換句話說,視同沒有犯罪、沒有判刑。
 

以特赦效力來論,現行法係以「罪刑之宣告」業已存在為特赦前提,換言之,案件偵查中或是審理中,既無「罪刑之宣告」,則無適用特赦之餘地。民進黨蔡易餘等部分立委提案修正《赦免法》第3條為:「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免除其追訴權。」修正案所指「免除其追訴權」意同尚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其立法原理,係在特赦個案中適用「大赦」部分要件而擴大特赦之效力,是為修正案之意旨。論者以「阿扁條款」稱之,表示立委故意為阿扁量身訂做,以法條修正,將停止審判的案件,亦納入特赦範圍,企圖一勞永逸。
 

此舉容易招致廣泛負評,阿扁現有社會觀感又為兩極對立之評價,只要輿論不能寬宥阿扁,民進黨貿然以修法方式解決阿扁困境,立法代價勢必高漲,外部成本將包含政治負面效應,蔡總統被評為擴權玩法,民進黨立委亦會被評為圖利阿扁,為了阿扁而蔑視司法審判權。
 

利用立法院多數優勢護航特赦阿扁,在目前朝野氛圍下,容易招來濫用立法權、偏頗阿扁的非議。況且,擴大特赦效力與大赦部分效力重疊,迴避了行政院決議和立法院通過等大赦程序,易有干預審判獨立、混淆大赦與特赦之區別,致生違憲可能,肯定招惹更多朝野對立和輿論批評。中間選民若因此轉頭離去,對蔡政府更加失望憤慨,下次大選難逃選民制裁,不分區的政黨票可能轉投其他小黨,對於延續民進黨全面執政態勢,定有不可輕忽的負面影響。
 

另一特赦途徑採取無須修訂《赦免法》,扁、珍健康情形許可下,主動聲請到院接受審判。待上開5案件判決後,阿扁與預擬特赦對象放棄上訴,檢察官部分亦視情況上訴或放棄上訴,讓案件盡快確定,然後再由總統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雖然特赦可採《赦免法》第3條後段之特赦,也就是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但是考量社會觀感,以及貪瀆事證之周全,蔡總統若採特赦而以其罪刑宣告為無效,等同推翻阿扁等人之罪名與刑度,變相認為阿扁有罪案件均為司法追殺、政治迫害。
 

宣告罪刑無效之特殊情節特赦,對於司法公信傷害極大,而且淪為政治力強烈干預司法的惡行惡狀,非常不值得,不應採行。妥洽可採之特赦,以「免除其刑之執行」,不涉及否認罪名與刑度,較能符合社會觀感,增加扁案特赦的可行性。
 

第三類特赦模式,就是已確定案件先特赦,停止審判的案件則由法院認定是否恢復審判,只要審判出現結果,在當事人均不上訴的前提下定讞,然後再行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但是此法受限於扁、珍主客觀的健康狀況,對於扁案其他被告較不公平,可能出現阿扁獲得特赦,但是其他扁案被告則仍苦苦等待審判結果。況且,針對不同扁案行使特赦權予以特赦,除法務部行政事務增加、不能經濟處理,一赦再赦,蔡總統威信也會受到牽連拖累。
 

上開第二與第三模式的特赦,需要被告與檢方共同放棄上訴,此一共同放棄上訴,共識和信賴必須先有總統已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扁案之特赦進行研議。法務部研議過程中,亦可納入高檢署檢察長及檢察官參與,藉由高檢署檢察一體原則,取得檢察官不上訴的共識。
 

扁案所牽涉人員尚有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非扁家人」遭受扁案凌遲已久,社會輿論漠不關心,他們等同為扁案的邊緣者,不能分享阿扁爭取特赦的關愛眼神。考量他們各有憐憫情狀,更應與阿扁一併適用特赦。至於扁家人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是否也一併特赦,尚可觀看社會輿論來定。
 

結語
 

阿扁期待自由之身,應將此理此心放諸於扁案之其他被告,尤其是扁家以外的被告。這些非扁家人的扁案被告,多因上命下從,不得不屈服於阿扁總統職權和扁嫂淫威逼迫,主觀犯意淺薄,並無為己營利謀私之可鄙犯意,若是阿扁都可特赦,免除刑度執行,這些非扁家人的共同被告,亦應一體適用,公平對待。
 

特赦阿扁的方法與時機,需要政治智慧,也需要政治氛圍。阿扁圖以政治算計突襲蔡總統與民進黨,實在不登大雅之堂,詭計很難奏效。扁案特赦是政治困境,也是政治難題。阿扁不能不為特赦案多做努力,與其花費心思算計每年520定時突襲蔡總統,倒不如好好規劃特赦三部曲,以「道歉認罪、誠心悔過、坦白接受批評」取代「衝突、妥協、進步」等政治精算。
 

阿扁是特赦案的繫鈴人也是解鈴人,自己先行多做努力,感動社會大眾,方能突破蔡總統所提的「不讓人民在此議題上持續對立」的僵局。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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