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公衛文否認犯行與高虹安是否定罪並無關連

林志潔 2023年10月03日 07:00:00
王郁文(公衛文)出庭時否認有浮報、虛報的行為,強調自己的確有加班。(讀者提供)

王郁文(公衛文)出庭時否認有浮報、虛報的行為,強調自己的確有加班。(讀者提供)

今天高虹安市長詐領助理費貪污案開庭,檢察官起訴的共犯之一---王郁文女士,也出庭應訊。

 

首先,關於本案事實,既然經檢察官起訴,認為屬於集團性浮報詐領公款,最後認定事實如何,當然是法院的權責。

 

不過,就「共犯」一詞,我們可以利用此機會,向大家解釋一下法律上的定義。

 

事實上,我國刑法中,共犯是一個統稱,比較精確的講法可以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共同正犯指的是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攤,即使今天行為人只有出一張嘴,但是如果出嘴者將別人的行為視為自己的行為,或者屬於集團性分工,有人出嘴、有人出錢、有人出力,那麼所有把別人行為當作自己行為的,不管別人做了什麼,就等於自己做了什麼,因此,大家都要負一樣的責任。

 

至於教唆犯,則是自己沒有去做的意思,但是去教唆、引發別人犯罪,幫助犯則是自己沒有去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殺人罪沒有殺人行為、竊盜罪沒有竊盜行為),但是在一旁幫助主要行為人去做或去完成犯罪行為。不論是教唆犯或幫助犯,這些參與犯罪者都引發或協助了犯罪發生,所以也要被處罰。

 

高市長的案件全體行為人因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攤,所以檢察官是用共同正犯來起訴。共同正犯之間彼此常互為證人,媒體報導王郁文女士說她沒有浮報也並不知道別人的所作所為,這樣的說法,是為了避免落入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的範圍中。以辯護策略來說,確實是唯一一種可能脫罪的方式。

 

不過,依據報導,由於通訊記錄顯示主辦公室任曾多次向王女士表明要求報帳領款捐出,此部分恐怕就要王女士自己說明緣由,看是否能說服法官了。

 

至於王女士的講法,是否可以使高市長連帶受惠?個人認為兩者並無關連。

 

因為集團性浮報詐領並沒有規定人數,如果其他助理都已經承認浮報詐領,則除非高市長能推翻這樣的說法,不然就算王女士自己脫離此集團關係,也與高市長是否達到有罪的心證未必相關。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林志潔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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