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壯專欄:總統不能跨越憲法紅線

王健壯 2016年08月16日 14:58:00
蔡英文領導的政府為了追求轉型正義,這段時間已經跨越了一道又一道的憲法紅線。(翻拍自蔡英文臉書)

蔡英文領導的政府為了追求轉型正義,這段時間已經跨越了一道又一道的憲法紅線。(翻拍自蔡英文臉書)

總統是否應該「領導」司法改革?有人認為這是「哈姆雷特的兩難」,但答案其實就在憲法裡面。

 

憲法中的總統,雖是國家元首,但即使是元首,也應遵守權力分立的規範。總統若動輒介入國家各憲法機關的運作,其結果不是侵權,就是侵官,這是憲法的紅線,輕易跨越不得。

 

而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的運作,更是紅線中的紅線,這條紅線就像「盧比孔河」,一旦跨越,所謂憲政,所謂民主,所謂權力分立,將從此不復原貌。

 

但總統「領導」司法改革,算不算行政權介入司法權運作?支持蔡英文領導司改的人,普遍都贊同這樣的理由:「這不是政治干預司法,總統關心的是制度面的改革,而非個案」,「大家對司改的期待很高,總統與其站在第二線,不如主動站出來,不要在那裡躲」。

 

而蔡英文自己的理由則是:「司法改革是總統的責任,要以總統的決心,和總統的政治能量,才能夠有成功的司法改革」,「司法體系不會自動改革,必須要有足夠的政治推力,才有改革的可能」,「司法改革業務橫跨各院、各部會,由總統出面,才能據以推動,才能加快改革腳步」。這些理由,都是她去年競選期間所說,最後一項理由,不久前更被總統府發言人以「憲法規定的調和權」予以詮釋。

 

先談調和權。總統這項權力載諸憲法,也就是一般所稱的「院際調解權」,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議,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由此可知,總統行使此項權力之時機,為兩院以上發生爭議時,但推動司改這件事,可以被定義為兩院以上之「爭議」嗎?非總統行使調解權,否則別無其他方式可以解決嗎?更何況,調解權是一項「非要式性」與「非強制性」的權力,也是一項必須狹隘定義而不宜從寬定義的權力,蔡英文若以調解權作為她領導司改的憲法盾牌,與當年王金平涉嫌關說案時,黃世銘與馬英九引調解權作為護身符,又有何異?

 

再談人民期待。民選總統對人民期待必須如響斯應,應為也當為。但總統若凡事親為,察察以為明,瑣瑣以為能,這絕非所謂的民主治理。小布希當總統時,美國法律社群要求司法改革,他雖然公開積極呼應,但連他也知道,能領導司改的憲法機關,不在白宮,而在有法律制定權的國會,以及大法官說了算的最高法院。

 

但其他國家有沒有總統領導司改的例子,有,烏克蘭與越南總統就是兩個近例。但台灣難道非學民主後段班國家的作法,否則司改難以完成?更何況,總統領導司改則司改必然有成這個假設,並不必然為真,例如,蔡英文乾綱獨斷提名謝文定與林錦芳為司法院正副院長,難道不代表總統領導司改?但結果呢?結果證明這是總統領導錯誤。

 

蔡英文當然有其他途徑可以「領導」司改,可以表現總統的決心,展現總統的政治能量,例如,她可以任命有改革意識的司法首長,可以要求行政院與國會黨團制定有改革意識的法律,可以透過政黨政治運作實踐她的改革意志。但在千途萬徑中,她唯一不能走的那條路,就是以總統身份擔任司改會議的召集人,即使主張司改的法律社群支持她,甚至認為總統不出則司改如長夜,她也要守住憲法中的總統角色分際,不能被這樣的熱情呼喚所誘惑。

 

任何人都知道,目的不能合理化手段,但民進黨政府為了追求轉型正義,這段時間已經跨越了一道又一道的憲法紅線,在司法改革這件萬眾矚目的大事上,蔡英文千萬不能再帶頭跨越盧比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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